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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請問社區管理費提撥公積金有沒有法定下限,規定出自哪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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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3 22:12:25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請問社區管理費提撥公積金有沒有法定下限,規定出自哪
# i4 y; h" h( u' K- k4 E2 [' g5 b! S. l5 o  x% q% P; ~
也就是 每月最低至少要提撥多少,可以規定超過多少就不用提撥嗎?
1 ?, I0 z% q  j- `* b, n( ~5 k) B
$ {( e/ f' R' [) b- `% F# M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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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22:52:3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張同學 於 2011-12-6 23:04 編輯
8 G5 V" Z& h1 h( j/ u) @- u! h( ^$ d9 {; m& b' B
回復 遊民 的帖子- A4 i$ t3 h, l2 H# A' V

% i' I% @' A$ K+ l$ e! X( A% z公共基金不可以由管委會動用,必須由區權人大會決議才能動用。
4 ~  a9 `& U) c& G% e9 f
1 _* \% }: j4 E6 ]9 W---------------------------------) h% g3 |' ~1 n8 a5 Y
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3 N4 B* d' J4 a! I6 c( P: Z' X) A8 _% o* Z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e# W! o) [# O- I' `
) Q4 a' D& @7 ]- G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0 X% t9 e+ X+ p

4 w7 W% n$ Q- c三、本基金之孳息。
8 o! E1 X. @( C% ^4 q8 _# T
; ]6 O; A" `" d3 O: U( P四、其他收入。
4 p& J" [$ F) s3 i  |6 z8 T
8 M; Q5 v4 B0 g; i9 K1 q  F6 R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P; K8 }' @" C! a2 n4 h/ ?, L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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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22:33:35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張同學 的帖子1 S3 d* m0 U- {

% X: {* S- y, q4 `8 m5 G了解
4 D0 z# Y3 S; e謝謝
8 S+ }- ?. B, u3 v! x
1 L- N7 [& _5 b  a0 E不過; w! g5 S# z4 @; C* L1 M6 ?
您說的"管委會專案"
' {' j1 \! E9 |3 e( p! ?0 J應該跟公設有關吧5 ]" u2 O0 u8 f
如果是這樣- A4 ?, ^! i" [1 B, D
那參照條例第9條or第10條& E5 a7 D, L! T; N% t+ u
本來就可以用基金支出
) h, D+ h5 d1 `; I2 G也不用改提列基金的比例吧
6 i/ }8 L, F: c7 H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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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22:06:01 |只看該作者
回復 遊民 的帖子  O2 j/ m1 p' v7 K

1 ]( H+ u% j5 w* X: c2 N8 W公基金有特定用提,除重大事件外事不可以動用的。因此不能拿來增加生活品質用。
$ _% \1 }. ~0 X. _. e( T# m" D( o, m& X7 W* T2 F; f0 _6 o  v
本社區公基金已經快到兩年的上限,此時管委會卻提出管理費調升案,這樣一來公基金的上限就會跟著提升。9 j7 @3 v+ W* Q, x5 P5 {5 n1 T/ e( Z

% C2 y! Z; x: T& ?, L  F我是希望在不調高公基金上限的狀況下,讓管委會有更充裕的金錢可以進行各項專案,因此降低公基金的提撥
3 Z& d1 j1 n7 E! B3 O可以達到雙贏的效果,希望大家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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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18:09:56 |只看該作者
有點好奇樓主的用意% E6 L2 E7 M3 i1 d$ @6 n

: P0 }1 P6 U* Y: d2 i5 S! K, L6 J' b是希望多提基金嗎?
: L, g) q0 [0 T3 x* |& u( o還是希望少提基金?
1 r6 }9 m! T: E5 D3 c0 m$ ^, ~8 O* Y7 [2 t' }$ P( K. e
如果每個月繳交的管理費不變
. q& O* _, _# ^3 h多餘的管理費收入
: L) }+ _, {) L; c: M2 W4 M* M放在基金中或放在其他會計科目有什麼差別?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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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17:48:18 |只看該作者
我覺得這一建議也不是不好! 只是應該要因地因事制宜! 做適時的調配呀!
# E+ f6 ?/ g: b4 S6 T/ ^* z5 A- ^' D. }+ u& B% t# l0 h
因為每一個人對錢都有不同的見解:8 o9 Q0 {% q, X! d1 D
   有人認為錢存的愈多愈好,避免未來要錢時,發現錢不夠用
$ [( x" M: j! V8 m   有人認為錢可以儘量花費,搞的愈華麗愈好/ i# \& P% |4 n  y3 a& c
   也有人認為錢留有一定的金額,足夠使用就好!不用把生活搞的非常困頓。
6 u8 [: b2 n& B) ~$ ?( J
5 {% K6 `8 r) b9 c7 J, ^8 M這範本原意應該是要各社區至少有一定的準備金,來防止突如其來的意外發生卻沒有經費可以來提供維謢等情況! 但若是準備金夠了,是否一定要繼續這樣提撥呢? 這個就是見仁見智了! # N. o# {& w. ~+ x6 u" D& W  e& }

) e, N5 a2 Q7 \' L* B只是如何適當的調配!這個真的是可以好好的讓各管委想想的! 1 C5 h  r# O1 M7 L# H% X6 s
==========================================. Y; G  j; b3 u8 s/ V
若是以一般生活為例! 一人他一個月就賺 3w 元! 他為了存錢,他強迫自已每個月一定要存 2w 下來! 剩下的 1w 做為日常所支。. e" Q8 M; t) m

. d% n3 x9 ~6 E5 m" ]結果他在家中儘量不開燈! 洗冷水澡!吃就隨便吃最便宜的東西! 也儘量無娛樂生活。就這樣困頓了好一陣子,他存到了他既定的目標了!
& {# w# `9 g2 z3 V) U2 G1 E5 i$ U8 m% u& c. \- t
若是你是他要如何選擇之後的日子呢? 繼續這樣困頓下去,反正之前的日子都這樣過下去了,有何不可?還是可以調整存錢的方式,將 2w 變  1w  或 1.5w 。把多出的錢來改善自已的生活呢? # Y% R) _+ g. U, N

% j. }" C- F& W) v7 m$ l
熱泵+空調 新一代的選擇 ...http://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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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 n1 i2 r& x8 Y6 W. i* u3 k$ o) _9 E+ s" r# s
寧大是對的,月亮姊姊是錯的.....
; `4 W4 t) u7 Z3 L6 A3 b( D. ^- {3 U* ]$ J+ \  a* f/ |
的確那是給社區訂立規約"參考"用的
9 z  Y  }  ^9 K- w6 B2 H! m3 }) u本社區也一直都乖乖的提撥進去~~
# R$ |. ~8 x" Z  I" `
5 R8 H6 s% J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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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1-12-4 14:09 編輯 ; `9 T5 c# U0 M" \
6 @" R* u; L  Y. v
回復 白色月亮 的帖子
# k- R5 Z1 n  u: c5 p: r  [
7 g) j! z: \. A$ W  i3 h( s4 p  N. j. H. M
  我確實沒看過提撥比率有法規規定,昨天有熱心住戶提供營建署訂立的規約範本,我才知道原來許多社區遵循的20%比例,其實只是套用營建署的範本而已,並非法規明文數字。
  o6 q  I  W6 N
& C: K3 K1 h6 y% J  我不懂你舉證了什麼?而且你前面說錯了,說這是法條,這樣可能會誤導,建議你修正說法,以免誤導更多人。5 x7 y2 t7 Y2 Q1 l) D8 k
' d2 h3 t, u) `. G) Z+ A
  提撥比率既然不是法規上的明文規定,各社區其實可以依自己需要進行調整,只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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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4 00:58:07 |只看該作者
回復 白色月亮 的帖子2 c! Z' p" l3 e9 \
剛好 萬寶隆社區也在針對此問題 找答案.. 社區熱心住戶提供此法條...  v9 p9 [) p5 m9 o1 U# `' a
不知是否可以當成解答
" j9 I& h4 F$ D. Y) r& N! O
& Q: e! r2 r/ |1 U  g4 ~6 K' m
  這不是法條,你引述的文章第一段有寫到,這是給社區參考用的,並非法律上的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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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1-12-4 00:57:27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張同學 的帖子4 O* k: u+ ]3 _
5 O+ Q: ^& F9 U7 o# l  n8 f

0 \0 e0 r) @" p' X  我記得沒有法規規定,有的只有營建署訂的社區規約參考範本,裡面有提到每個月提撥管理費20%的文字,因為很多社區都是參考營建署範本訂立規約,所以20%的規定也跟著抄錄進去,實際上20%的提撥比率應該是沒有法規明文規定的,各社區都可以依照自己社區的規模、需求、設施使用情形來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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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張同學 的帖子4 w5 c9 s7 {/ r! p* A0 _. U. {& i
: G' |( i- o+ I. m/ ?8 p" Z! l5 j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僅規定"應"設立公共基金,而無上限或下限的規定
3 O0 r1 e% F4 e* y" B3 S  }特區部分社區有些作法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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