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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請問社區管理費提撥公積金有沒有法定下限,規定出自哪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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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3 22:12:25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請問社區管理費提撥公積金有沒有法定下限,規定出自哪
$ E% v3 h  {0 S5 t$ Z) k
: X9 q" T, o9 @+ \6 a: D5 s& w也就是 每月最低至少要提撥多少,可以規定超過多少就不用提撥嗎?
6 C6 S3 m6 o% t3 Y% t
9 I# d+ q/ V' B' ^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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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22:52:3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張同學 於 2011-12-6 23:04 編輯 1 D5 E% I7 ]) d; ]' _6 @6 Z
* Y0 [, N$ Y+ P1 n0 f0 ]7 z5 M
回復 遊民 的帖子& x: I- d" n% u; t1 E% L: ]
+ p: _4 M, Y/ ^/ j7 ^% E3 a
公共基金不可以由管委會動用,必須由區權人大會決議才能動用。
! g- T0 c" v4 m/ L+ `, ^6 ~  J- S; S( M6 f
---------------------------------
7 {, a; d) @& K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9 N% T5 c( O% s; Z; j+ o
& ~( X0 _  j+ {6 n/ z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 {" f# ~& G/ g  X! F
; T0 y3 P" H8 t+ H- N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P/ N2 ^) E1 \. V
0 {3 P5 q+ \0 R) Y
三、本基金之孳息。
2 Z; n! M; P+ |2 l' Q/ s0 m0 j! y  g/ y3 A: q# a5 ^
四、其他收入。
& A# O8 r7 U& G& y8 M: W( M/ I' |  g* n- t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q2 j% N0 D. v( N4 j5 n  y# i* `4 e/ O9 L, I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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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22:33:35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張同學 的帖子
5 H1 f- J, t3 E% {& M9 T' y2 w3 y# W1 j' |
了解
: I1 a6 D- C! {0 r; j3 A謝謝: G* K" z# o6 q3 @# S
3 S$ p6 ^+ [$ |: X
不過
, b' r1 W. Q1 r" |; }- D# ?% n您說的"管委會專案"
8 T. ?- ^5 A9 d應該跟公設有關吧
2 ]8 W$ q% w' [6 |: z如果是這樣! a$ p: Y5 o8 U  L  o
那參照條例第9條or第10條; R6 m5 z6 x4 H- e1 f9 S
本來就可以用基金支出
* q% Z& x. F2 ?( M: t8 K也不用改提列基金的比例吧( L6 Z: K1 u/ ^, N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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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22:06:01 |只看該作者
回復 遊民 的帖子5 L: w# m) l9 C/ h! K. U9 o3 {; a
  K; F, J. J* z- @- F4 j" r" C: P( S
公基金有特定用提,除重大事件外事不可以動用的。因此不能拿來增加生活品質用。( s4 l, `! j* |  S/ @

6 ^/ V) i8 C$ q3 N8 t本社區公基金已經快到兩年的上限,此時管委會卻提出管理費調升案,這樣一來公基金的上限就會跟著提升。
# Z& p  [' a1 d2 R- |& ^, j
9 i0 E, ^1 R; W, `我是希望在不調高公基金上限的狀況下,讓管委會有更充裕的金錢可以進行各項專案,因此降低公基金的提撥1 P) v: Q$ {! l2 e, P
可以達到雙贏的效果,希望大家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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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18:09:56 |只看該作者
有點好奇樓主的用意
, H* S% I& b$ T* ]* t1 E4 U0 m5 Q' N) `) @4 v6 z' E2 ]
是希望多提基金嗎?
' @3 Z8 K& H1 A, m, d- {& d還是希望少提基金?
: y, e8 X5 V: f' q% N( Z& @- {' {- \5 e* y
如果每個月繳交的管理費不變
9 l: B1 u" p; L: t6 z多餘的管理費收入2 a  L" z) P; a5 t/ u/ l6 g
放在基金中或放在其他會計科目有什麼差別?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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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17:48:18 |只看該作者
我覺得這一建議也不是不好! 只是應該要因地因事制宜! 做適時的調配呀! 8 ]% R& q0 Z, s! d& W" ^
/ n) D; f' a! y8 o
因為每一個人對錢都有不同的見解:0 l5 j: @& \) x# A
   有人認為錢存的愈多愈好,避免未來要錢時,發現錢不夠用
; S- N' g( u6 ?& [  @' D   有人認為錢可以儘量花費,搞的愈華麗愈好
2 W' S6 R9 i3 V5 g/ a9 b: [" j# ?* |   也有人認為錢留有一定的金額,足夠使用就好!不用把生活搞的非常困頓。/ ]2 P, D. a0 [0 B- m

+ T3 M- k  `$ B# b這範本原意應該是要各社區至少有一定的準備金,來防止突如其來的意外發生卻沒有經費可以來提供維謢等情況! 但若是準備金夠了,是否一定要繼續這樣提撥呢? 這個就是見仁見智了!
, p5 q  [! f( c+ z. l, Z' Y1 b2 [2 G
只是如何適當的調配!這個真的是可以好好的讓各管委想想的! $ }% N6 R; z3 W
==========================================
! A$ J8 y# \0 N( S: K若是以一般生活為例! 一人他一個月就賺 3w 元! 他為了存錢,他強迫自已每個月一定要存 2w 下來! 剩下的 1w 做為日常所支。) x. a* ]3 o$ `, n

% w. c! h  a0 Z結果他在家中儘量不開燈! 洗冷水澡!吃就隨便吃最便宜的東西! 也儘量無娛樂生活。就這樣困頓了好一陣子,他存到了他既定的目標了! % X7 \% l2 w# j& i, x- t
+ \5 t$ n5 _  Z" Y# W
若是你是他要如何選擇之後的日子呢? 繼續這樣困頓下去,反正之前的日子都這樣過下去了,有何不可?還是可以調整存錢的方式,將 2w 變  1w  或 1.5w 。把多出的錢來改善自已的生活呢?
) U  L& @! [: B  N+ e5 E7 l# l- }) S
4 x! b: e) b6 @
熱泵+空調 新一代的選擇 ...http://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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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f# |* z! b. D) i+ k; i8 g8 r" V, ?' X0 p
寧大是對的,月亮姊姊是錯的.....
' I: p7 v6 v( {8 z
. E1 v$ ]+ J0 ~2 h' L的確那是給社區訂立規約"參考"用的, g( C% l& m- H5 I$ F: c/ Y" B
本社區也一直都乖乖的提撥進去~~
9 n6 i/ |6 N+ J& B  B1 E1 l) g
  H+ y, t, K) I; e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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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1-12-4 14:09 編輯 0 h. Q% D! ?: f5 N0 s2 }% M$ Y

6 a' w- \) A, r1 N; a/ E- D回復 白色月亮 的帖子
7 k  B1 e9 \2 N! @# j3 _' q7 D  o
% y* d4 n9 O. b  O5 i) c9 v1 ]5 B9 ^
  我確實沒看過提撥比率有法規規定,昨天有熱心住戶提供營建署訂立的規約範本,我才知道原來許多社區遵循的20%比例,其實只是套用營建署的範本而已,並非法規明文數字。
) B2 ^, ^* q+ Z/ T  Z2 O
/ y7 E6 L. X) }1 [( @0 ?  我不懂你舉證了什麼?而且你前面說錯了,說這是法條,這樣可能會誤導,建議你修正說法,以免誤導更多人。# d8 K6 ]; p$ J1 y' v

1 v5 X4 _; ]; @3 h+ [  提撥比率既然不是法規上的明文規定,各社區其實可以依自己需要進行調整,只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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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4 00:58:07 |只看該作者
回復 白色月亮 的帖子$ b/ f# ~2 |4 E6 P( `* Y
剛好 萬寶隆社區也在針對此問題 找答案.. 社區熱心住戶提供此法條...9 N  o, I" }- Z# L/ H
不知是否可以當成解答
0 C: J, X7 k! i+ j  q  }* g

, s) o; m/ q4 C7 |+ \) Q5 _  這不是法條,你引述的文章第一段有寫到,這是給社區參考用的,並非法律上的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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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1-12-4 00:57:27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張同學 的帖子# t* I1 q) G3 _6 G: J
' Y7 [' g+ P- ~7 E  @+ Z# u
# R5 n$ M) s% N. @3 A* @& |0 m
  我記得沒有法規規定,有的只有營建署訂的社區規約參考範本,裡面有提到每個月提撥管理費20%的文字,因為很多社區都是參考營建署範本訂立規約,所以20%的規定也跟著抄錄進去,實際上20%的提撥比率應該是沒有法規明文規定的,各社區都可以依照自己社區的規模、需求、設施使用情形來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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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1-12-3 23:19:54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張同學 的帖子
5 B: I* h/ c6 E. r9 z* g& V+ _* K5 F' |; U/ v/ b# ?% Y: K& x' s1 s6 y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僅規定"應"設立公共基金,而無上限或下限的規定
# T% E- I4 G4 z3 d# q7 P特區部分社區有些作法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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