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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請問社區管理費提撥公積金有沒有法定下限,規定出自哪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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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3 22:12:25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請問社區管理費提撥公積金有沒有法定下限,規定出自哪 9 E  M7 k' w% V8 K& c  C# }% I
# w& u- |) u4 x% |0 `# P5 ~7 b8 w
也就是 每月最低至少要提撥多少,可以規定超過多少就不用提撥嗎?
- h/ u: z3 ?: Q( z
* m1 w0 `6 F) P; {  c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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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22:52:3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張同學 於 2011-12-6 23:04 編輯
( n' y$ r3 q# I# D: c2 J; f3 |
. m( u: ^6 I1 L4 w( u. T回復 遊民 的帖子$ F! u6 j3 F# o4 x8 Q5 e; y

" L9 A$ J3 a* F公共基金不可以由管委會動用,必須由區權人大會決議才能動用。4 C9 h: Y( z0 s2 E2 K" E2 K
) ]1 L: `, O) J) d/ E0 g  ]
---------------------------------, ^- P. D% F0 P6 }
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 g% v/ y  B8 F9 w' x
  W1 [+ t9 @! R7 U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3 m. ?1 X9 w- a" o$ r2 B0 o3 f
  @+ b; |& w- l7 b  R2 M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4 }7 C% ~: t4 Q$ {, H, e/ Z# B
% h, V% ~. }9 R0 ]# J
三、本基金之孳息。
- |- y1 }" q! M/ A
4 k# j# G0 E; b3 N四、其他收入。
$ F7 C$ ^6 Q( c+ u4 d. z5 h# j7 U2 ~3 r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K8 l* z" s
. r7 j, _+ t* ?1 y$ R4 G  C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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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22:33:35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張同學 的帖子
% O6 {# T0 y* v3 ?  B) f& J- m3 W2 y2 b* r* Y* y
了解
4 H4 G2 t" H0 `3 Y* z謝謝3 U8 W7 H) U- n2 P' W
: J+ }1 R. h' O+ x; H' P
不過0 K, D. W6 e( ~! |/ P( O
您說的"管委會專案"
7 V1 _$ u, ^2 H9 G, s( Y# t應該跟公設有關吧% b) M: D5 H3 H
如果是這樣
( V5 E# d7 v6 x+ L1 a2 A' A8 I5 c, U那參照條例第9條or第10條
( I# P( l5 X8 t' o本來就可以用基金支出
) n9 x; U) E$ p6 w6 Y也不用改提列基金的比例吧
( G! H6 Z9 q1 x9 E/ C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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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22:06:01 |只看該作者
回復 遊民 的帖子) a6 t: K6 |- ?2 W- M+ {, |

: E/ Y7 j  u& @1 T) r# W+ W公基金有特定用提,除重大事件外事不可以動用的。因此不能拿來增加生活品質用。8 ^* {  l5 Z6 Y+ B6 b3 ]
4 ^; v6 `3 b' o' H4 g+ y
本社區公基金已經快到兩年的上限,此時管委會卻提出管理費調升案,這樣一來公基金的上限就會跟著提升。
7 E& J; T) N* n! c% s8 G+ V( l( f1 E2 [  T8 v
我是希望在不調高公基金上限的狀況下,讓管委會有更充裕的金錢可以進行各項專案,因此降低公基金的提撥
3 |0 [5 G" O  Y" b7 h) ]可以達到雙贏的效果,希望大家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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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18:09:56 |只看該作者
有點好奇樓主的用意
/ `+ j: {, S! o4 d, V! t* o; V
1 |& d2 h" X2 f9 a& z是希望多提基金嗎?
1 D; J( _2 b& ?0 X( v0 A還是希望少提基金?2 @, Y! }$ W$ o* P0 g' k& D% u0 F
: q# J5 J( R" p* d% G# b1 l6 r3 Y
如果每個月繳交的管理費不變
0 F: |5 A# d& p. w$ \) X" {8 N多餘的管理費收入
* }% o5 T' ?4 e) _6 _5 z  l放在基金中或放在其他會計科目有什麼差別?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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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17:48:18 |只看該作者
我覺得這一建議也不是不好! 只是應該要因地因事制宜! 做適時的調配呀! " w5 A0 B: m# P: J* {2 X/ u0 g8 g
* {" ^  `9 T0 M
因為每一個人對錢都有不同的見解:; V7 H- G$ z0 Y( J0 i
   有人認為錢存的愈多愈好,避免未來要錢時,發現錢不夠用
( `. \* d. v- E" d# c' |0 l$ a   有人認為錢可以儘量花費,搞的愈華麗愈好) x) v! o* f+ W
   也有人認為錢留有一定的金額,足夠使用就好!不用把生活搞的非常困頓。
& k! I  _1 ^5 {# }3 K/ b) A9 M  E5 q3 M9 R
這範本原意應該是要各社區至少有一定的準備金,來防止突如其來的意外發生卻沒有經費可以來提供維謢等情況! 但若是準備金夠了,是否一定要繼續這樣提撥呢? 這個就是見仁見智了!
& Z! D. E9 A! q
3 S" |0 S4 u8 ~& b# N8 F只是如何適當的調配!這個真的是可以好好的讓各管委想想的! # W. b$ X+ b) H* t. y
==========================================( C- p* R8 O! y0 j
若是以一般生活為例! 一人他一個月就賺 3w 元! 他為了存錢,他強迫自已每個月一定要存 2w 下來! 剩下的 1w 做為日常所支。
/ j/ o4 z+ y0 U, B# z# w" O  c6 P( `
9 @9 T% n- i* d" u2 k  t結果他在家中儘量不開燈! 洗冷水澡!吃就隨便吃最便宜的東西! 也儘量無娛樂生活。就這樣困頓了好一陣子,他存到了他既定的目標了!
  D7 f6 c. X2 B, b7 B& {+ N, [9 E7 o! O( u9 }# y, N+ t5 }
若是你是他要如何選擇之後的日子呢? 繼續這樣困頓下去,反正之前的日子都這樣過下去了,有何不可?還是可以調整存錢的方式,將 2w 變  1w  或 1.5w 。把多出的錢來改善自已的生活呢? * }# ?8 L$ m1 M1 @! b1 V- }" q! ?

7 W% d6 {% v6 o* p+ y( c
熱泵+空調 新一代的選擇 ...http://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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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5 ]' R# v1 V/ L" \# D( v

" n& T! k' ]; _0 n1 R寧大是對的,月亮姊姊是錯的.....+ C' z) E, I* n7 W% [2 b( v

( V. m/ D* c6 L+ P" Y的確那是給社區訂立規約"參考"用的
; a* r1 j6 F/ J0 b/ W2 t- s本社區也一直都乖乖的提撥進去~~
3 _, f- S( e9 C% U; v1 D: R
% g( K3 T! [# P;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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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1-12-4 14:09 編輯
, ]) c3 i  o2 G4 c- G, F3 s% b, c6 S: y, L, ~3 K+ M
回復 白色月亮 的帖子
  D% ^* J* @8 T9 j5 }& H& q  |1 }8 |1 Y

5 }; o0 k* L! ^/ z% @  我確實沒看過提撥比率有法規規定,昨天有熱心住戶提供營建署訂立的規約範本,我才知道原來許多社區遵循的20%比例,其實只是套用營建署的範本而已,並非法規明文數字。
5 @; F7 _0 v: S: A7 z, p9 N2 {; f
5 b0 a) g: _0 i$ [# v; h1 ~* c  我不懂你舉證了什麼?而且你前面說錯了,說這是法條,這樣可能會誤導,建議你修正說法,以免誤導更多人。$ A9 B3 D) c7 ^6 z

4 F: {$ o$ D1 e. }9 m" ^  提撥比率既然不是法規上的明文規定,各社區其實可以依自己需要進行調整,只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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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4 00:58:07 |只看該作者
回復 白色月亮 的帖子0 P/ r0 c7 s+ U
剛好 萬寶隆社區也在針對此問題 找答案.. 社區熱心住戶提供此法條...
, b; P' Y; ^. \  c# O8 T不知是否可以當成解答
5 e) k! f% H- _+ A

; k3 ]2 @; n! g! h* N  這不是法條,你引述的文章第一段有寫到,這是給社區參考用的,並非法律上的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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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1-12-4 00:57:27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張同學 的帖子
7 }) {# u+ r5 W) E6 B' H# v7 f. k. ~6 [, T8 q
' a4 d- E8 Z7 A. U6 h
  我記得沒有法規規定,有的只有營建署訂的社區規約參考範本,裡面有提到每個月提撥管理費20%的文字,因為很多社區都是參考營建署範本訂立規約,所以20%的規定也跟著抄錄進去,實際上20%的提撥比率應該是沒有法規明文規定的,各社區都可以依照自己社區的規模、需求、設施使用情形來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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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1-12-3 23:19:54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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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R0 ^! M4 b: c  V+ ~6 C* k$ g" K5 C2 Q; t! z  c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僅規定"應"設立公共基金,而無上限或下限的規定
1 z- S# J! ~' x: z; k特區部分社區有些作法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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