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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請問社區管理費提撥公積金有沒有法定下限,規定出自哪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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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3 22:12:25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請問社區管理費提撥公積金有沒有法定下限,規定出自哪
* ^' E' }' l1 s  P3 l
, _( H: e- U# ?2 H$ ~也就是 每月最低至少要提撥多少,可以規定超過多少就不用提撥嗎?
0 C/ H% q* Q7 f+ y# ~" V1 L& P# t. K* F; q' B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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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22:52:3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張同學 於 2011-12-6 23:04 編輯 / D( E3 [* [- v  t% S8 w/ l
$ d7 P- L' y* X. `
回復 遊民 的帖子
3 @; S% q1 b6 z; L" c7 l+ w" x; |4 Z- u% t( `8 |
公共基金不可以由管委會動用,必須由區權人大會決議才能動用。
# t3 e! x8 Q- S: H+ q. H( T, C/ m7 q8 I
( x7 f8 p. t6 t& v---------------------------------
  A/ I, G# V; J+ I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7 G$ ~$ u2 [" H( Z" x& |$ ^: m- l7 g1 M4 {! C2 w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 B, T* @( V- C8 I0 H% w- D7 v, k: l$ v% j% l3 z2 @1 \: F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 m( Z9 N9 w+ p1 ~) }* j3 F+ q3 l2 E5 j- h, Q; z8 ~  J( l! F! }: ?
三、本基金之孳息。
) x2 V3 `  J$ N' s0 Z+ e% e) q7 X5 K7 A. s3 u* N) k# l2 Z' b! C
四、其他收入。0 p' Q6 u4 e5 I* s& }: g8 z! m
/ A& r0 b1 M( ~8 g) N* p* j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N- B* J' n$ f, m" s1 @, h8 ?) d% Q3 W# U& P, y: T* i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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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22:33:35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張同學 的帖子
% j0 X$ p/ i8 P; T" W
9 Y/ V! C* F1 ]6 ^# `2 n了解
# }4 a# e4 v3 D5 d" K6 Y1 [謝謝
2 l  s9 l/ I! }* S1 U! P; u: r! I6 ^5 `! \. x
不過
; B! y5 b4 Y( e5 g) b% U2 S您說的"管委會專案"$ c5 Q& O4 |" \" C: X+ d
應該跟公設有關吧
; d* P4 V' w5 y) C* q( ]9 G; u如果是這樣
& e! y4 |, I$ I* M+ K那參照條例第9條or第10條  X4 \2 K7 {! ?4 p6 x# s: u
本來就可以用基金支出( R9 m' P3 \3 d) w; C3 p- K
也不用改提列基金的比例吧
  F% Y" F' n! `5 @& J- y8 P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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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22:06:01 |只看該作者
回復 遊民 的帖子. u4 ~( v% @& w2 I
7 _0 s6 O3 \! }. }8 C, g
公基金有特定用提,除重大事件外事不可以動用的。因此不能拿來增加生活品質用。& f8 \5 u3 M. E/ n- y. c

! }/ `0 w1 d* v2 I本社區公基金已經快到兩年的上限,此時管委會卻提出管理費調升案,這樣一來公基金的上限就會跟著提升。6 e; o/ T4 n+ c7 t! f* F; N. y

7 p; b) {$ l7 D( a3 L! ?我是希望在不調高公基金上限的狀況下,讓管委會有更充裕的金錢可以進行各項專案,因此降低公基金的提撥
7 |% J1 ~8 f4 v- [4 m3 \可以達到雙贏的效果,希望大家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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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18:09:56 |只看該作者
有點好奇樓主的用意  E9 I4 h" j+ h+ m0 M4 j
/ w5 [- K7 G: k
是希望多提基金嗎?3 j$ Q- N! P3 i2 Y. c) u6 o
還是希望少提基金?
) ~5 M! ^) M3 F6 A# Q1 b: A4 [, W! n5 d; j2 X" j. S
如果每個月繳交的管理費不變' Z- S) G( O6 z' Q/ a4 V
多餘的管理費收入
  }6 t0 ]' W( z; u  o' M2 a放在基金中或放在其他會計科目有什麼差別?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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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17:48:18 |只看該作者
我覺得這一建議也不是不好! 只是應該要因地因事制宜! 做適時的調配呀!
8 t4 w1 R5 |0 ]) s
/ ?3 ]% t; i6 E; J. D- O' v" s因為每一個人對錢都有不同的見解:
2 Q! h( }1 T2 ~1 g& K, I7 |3 Y, t   有人認為錢存的愈多愈好,避免未來要錢時,發現錢不夠用! @0 S9 Z2 n- A9 r4 L; f2 G1 h; _
   有人認為錢可以儘量花費,搞的愈華麗愈好
' {5 h" ]) y5 L  P. l. ^   也有人認為錢留有一定的金額,足夠使用就好!不用把生活搞的非常困頓。
1 e2 O9 f* ?0 [6 S8 g# k9 }0 ~! L2 l& r
這範本原意應該是要各社區至少有一定的準備金,來防止突如其來的意外發生卻沒有經費可以來提供維謢等情況! 但若是準備金夠了,是否一定要繼續這樣提撥呢? 這個就是見仁見智了!
6 G8 ~; L  @9 `# G8 N9 J( d" O# Z+ C5 a. K1 d! q5 I! {( O0 Z% j
只是如何適當的調配!這個真的是可以好好的讓各管委想想的! ( p  ?* \: O4 R0 @
==========================================
" n0 D0 ^4 g+ }% c4 U" F/ @4 Y若是以一般生活為例! 一人他一個月就賺 3w 元! 他為了存錢,他強迫自已每個月一定要存 2w 下來! 剩下的 1w 做為日常所支。4 c0 C' t6 @! ?) E; n6 u4 f" W! `

# ?3 m1 G  l0 d( \% s7 |結果他在家中儘量不開燈! 洗冷水澡!吃就隨便吃最便宜的東西! 也儘量無娛樂生活。就這樣困頓了好一陣子,他存到了他既定的目標了! + N" W+ j0 D1 Q6 n! o
9 W/ I& P# F) z8 L, f0 q9 P
若是你是他要如何選擇之後的日子呢? 繼續這樣困頓下去,反正之前的日子都這樣過下去了,有何不可?還是可以調整存錢的方式,將 2w 變  1w  或 1.5w 。把多出的錢來改善自已的生活呢? 9 ~7 x# ^; m( l5 m% j

6 c9 `- l5 A$ n
熱泵+空調 新一代的選擇 ...http://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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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5 01:39:09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9 B+ C% C- ]1 f) C; u5 x0 d

( |/ n& B: S6 m2 |/ @2 Y: ~寧大是對的,月亮姊姊是錯的.....$ t9 T% s, X; T1 e( H! ]

9 F5 d, q* E& E( |: U的確那是給社區訂立規約"參考"用的& X1 z8 _5 L/ C% G" f
本社區也一直都乖乖的提撥進去~~
: d$ ^  p$ L! c- [$ A3 P
9 C8 ?7 e9 h) R8 O,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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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1-12-4 14:09 編輯 & \+ i! A  u9 c" [7 z/ n
; ^2 G! Q; s* X
回復 白色月亮 的帖子
3 L% U7 i( e7 }
4 P& m9 l; D. G' h* u7 k( W) P: J% X) o3 f1 D+ W4 G6 |1 T. p  H
  我確實沒看過提撥比率有法規規定,昨天有熱心住戶提供營建署訂立的規約範本,我才知道原來許多社區遵循的20%比例,其實只是套用營建署的範本而已,並非法規明文數字。7 l, V& h7 s1 {" I3 u$ N

" N' W( W4 L4 F7 X1 q2 g0 Z  我不懂你舉證了什麼?而且你前面說錯了,說這是法條,這樣可能會誤導,建議你修正說法,以免誤導更多人。
2 B4 ^& @0 s. F  A! p# L
8 {& k: V& N- v* I: L  提撥比率既然不是法規上的明文規定,各社區其實可以依自己需要進行調整,只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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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4 00:58:07 |只看該作者
回復 白色月亮 的帖子% r6 s- p8 Q  Q; w! c
剛好 萬寶隆社區也在針對此問題 找答案.. 社區熱心住戶提供此法條...
9 ~, z/ d4 ?! N) [5 w不知是否可以當成解答
! H5 E" j( g+ M' D8 U
) G( t& G. Y4 I2 o* D8 n% l- d
  這不是法條,你引述的文章第一段有寫到,這是給社區參考用的,並非法律上的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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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1-12-4 00:57:27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張同學 的帖子
" R. w2 w# W* w6 _
0 V# _1 B! H1 U4 T5 u2 U/ O+ M; |4 B1 L; f5 N- ?
  我記得沒有法規規定,有的只有營建署訂的社區規約參考範本,裡面有提到每個月提撥管理費20%的文字,因為很多社區都是參考營建署範本訂立規約,所以20%的規定也跟著抄錄進去,實際上20%的提撥比率應該是沒有法規明文規定的,各社區都可以依照自己社區的規模、需求、設施使用情形來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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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3 23:19:54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張同學 的帖子' ^# u+ v9 i; F# v+ G

/ O' x# N2 T# Q4 W3 A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僅規定"應"設立公共基金,而無上限或下限的規定: Y, V& I. \) [+ ~- T
特區部分社區有些作法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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