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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請問社區管理費提撥公積金有沒有法定下限,規定出自哪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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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3 22:12:25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請問社區管理費提撥公積金有沒有法定下限,規定出自哪 , X! V. s" g# k1 G6 Q
5 C1 R8 o% z$ I+ K- R
也就是 每月最低至少要提撥多少,可以規定超過多少就不用提撥嗎?
+ r' a+ q. Q9 n
$ h( K0 w: F8 J! N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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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22:52:3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張同學 於 2011-12-6 23:04 編輯 , ]+ I2 w5 i/ i2 _. J5 [! L
- }$ P2 I2 Q+ K6 n* X5 F! D4 X* K
回復 遊民 的帖子" v% P; h( W4 ^9 l/ O" ^: l" d
: E: e7 f0 c. k0 L- a3 q# v
公共基金不可以由管委會動用,必須由區權人大會決議才能動用。
, F. e" C. X7 c9 v0 O8 w, D& I( w9 s  j" i
---------------------------------1 ]/ s+ E& L- i2 p0 a2 D
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k/ A. K1 s, s6 g/ E; z3 J
; L. }' r* `1 K: J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2 A3 [7 f7 z2 T, x
9 H) N$ r9 f9 z' [%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8 x( D% T+ _3 ]3 e+ v4 b# n' Y! V- o) w' Z* _+ b/ a- C* I+ U# ]
三、本基金之孳息。. @6 j) p3 m' m
' g& }8 Z# h& G: M6 |# D4 \
四、其他收入。
3 a* c. y) Z6 C- s) r9 M# G
1 j% X+ S- Z( b! f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9 l( }$ d5 I" P+ {( S

$ ?% F" P4 j1 Z7 l5 L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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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22:33:35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張同學 的帖子3 J( _0 Q# C0 m

. M* d2 u+ o$ g& ^了解
* w% r* m1 V3 P謝謝. K6 \: O8 R: `0 H

# G7 ^* N' B- k) |$ |不過3 ^4 ~$ N' s9 e! [3 w% D3 S4 ?* r, s1 Q
您說的"管委會專案"
- H- G8 w/ V  G% G: L. m應該跟公設有關吧
( N' O' \  z0 c* u8 d! \如果是這樣! M. ]0 |0 Y& J, |
那參照條例第9條or第10條
: ^0 O9 L4 o3 a; F$ W' }本來就可以用基金支出
6 u" }: o3 p6 z" q/ ~6 u也不用改提列基金的比例吧) z- J' y. ]* ^5 H$ u4 t. [8 R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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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22:06:01 |只看該作者
回復 遊民 的帖子
8 x2 O0 x/ c8 m# }" g8 K
7 r+ ~$ V. q7 i公基金有特定用提,除重大事件外事不可以動用的。因此不能拿來增加生活品質用。
7 M- C  A5 {5 D$ D# z  G; R5 |
0 }3 H/ N7 S. z( c本社區公基金已經快到兩年的上限,此時管委會卻提出管理費調升案,這樣一來公基金的上限就會跟著提升。
# h; W0 d. O) Y+ I" I" ^7 S
1 t0 y* t7 U6 F& T6 M. A1 w- ]我是希望在不調高公基金上限的狀況下,讓管委會有更充裕的金錢可以進行各項專案,因此降低公基金的提撥
- O0 Q: r) n8 s) u可以達到雙贏的效果,希望大家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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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18:09:56 |只看該作者
有點好奇樓主的用意
" }; b' d2 O+ h9 g( v1 @0 ^
8 r$ z+ d! p9 r4 ?# f0 c( J+ I: t( D是希望多提基金嗎?
4 ]/ m8 v2 _2 f( R: d* d) `" d還是希望少提基金?: n- |' ^: b. b$ w+ J* ]
( a4 H& U( R9 Q9 c/ D* P
如果每個月繳交的管理費不變
. I( k% _% \- M  x* P* n多餘的管理費收入4 q& b% [% n3 u2 o) n& J
放在基金中或放在其他會計科目有什麼差別?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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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17:48:18 |只看該作者
我覺得這一建議也不是不好! 只是應該要因地因事制宜! 做適時的調配呀!
$ l$ ^6 S# }7 J; h: C! d
: d* I7 @' ]2 ?因為每一個人對錢都有不同的見解:- c# \: }* x' p! g8 R" E5 y! j8 |
   有人認為錢存的愈多愈好,避免未來要錢時,發現錢不夠用6 T6 Q( w: i2 n: n) @0 M
   有人認為錢可以儘量花費,搞的愈華麗愈好
* i5 C0 L! l7 P* K" Q% a) W: w   也有人認為錢留有一定的金額,足夠使用就好!不用把生活搞的非常困頓。
6 n% [5 U. F1 `0 f( Q( J# _6 p' G6 T8 m/ w8 c
這範本原意應該是要各社區至少有一定的準備金,來防止突如其來的意外發生卻沒有經費可以來提供維謢等情況! 但若是準備金夠了,是否一定要繼續這樣提撥呢? 這個就是見仁見智了! " f( M3 s' f/ O1 o( q. a; Q* G8 \# F

& B8 v  @+ K8 K. C' J% K只是如何適當的調配!這個真的是可以好好的讓各管委想想的! & [, C, p* `1 U6 R% {0 C& G
==========================================; y5 w: F% k% z2 W7 A
若是以一般生活為例! 一人他一個月就賺 3w 元! 他為了存錢,他強迫自已每個月一定要存 2w 下來! 剩下的 1w 做為日常所支。' _; A: I1 x- ]

, r9 j$ m$ M6 Q結果他在家中儘量不開燈! 洗冷水澡!吃就隨便吃最便宜的東西! 也儘量無娛樂生活。就這樣困頓了好一陣子,他存到了他既定的目標了! + F$ b/ D$ `5 ?1 S0 y: w

7 {2 q3 e0 \/ m! p2 O" g" k8 w: r若是你是他要如何選擇之後的日子呢? 繼續這樣困頓下去,反正之前的日子都這樣過下去了,有何不可?還是可以調整存錢的方式,將 2w 變  1w  或 1.5w 。把多出的錢來改善自已的生活呢?
) E9 W4 v4 H. d7 p  C; a+ w9 _2 ^+ `4 G
熱泵+空調 新一代的選擇 ...http://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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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5 01:39:09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5 z- L4 U8 Y* o4 ^' S
3 G6 K! ^! T* L; w0 v5 z寧大是對的,月亮姊姊是錯的.....
) z# A8 v0 `4 G4 Q7 }& C0 K6 {. j
6 q  H, b6 T) A% G) G) [的確那是給社區訂立規約"參考"用的
  F4 C* M  E4 e: ?本社區也一直都乖乖的提撥進去~~7 A( V5 F# |  W3 X8 t* e3 P
9 s4 h4 Y3 t+ r) C" E( P3 l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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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4 14:04:5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1-12-4 14:09 編輯
! H9 \6 I! Q2 W  u6 ^; P! e0 J5 T: _
( G, `$ e! p! m$ q( _  E回復 白色月亮 的帖子2 J. |5 ^3 Z8 h) y
5 h+ v$ g7 k+ i) ^; e% \

! e$ {: w' Q, Y; w1 d  ?7 n  我確實沒看過提撥比率有法規規定,昨天有熱心住戶提供營建署訂立的規約範本,我才知道原來許多社區遵循的20%比例,其實只是套用營建署的範本而已,並非法規明文數字。
" |4 B' b/ |0 R& N- ]
4 x, L* o, c5 R3 V: p  我不懂你舉證了什麼?而且你前面說錯了,說這是法條,這樣可能會誤導,建議你修正說法,以免誤導更多人。
9 z% j% d# W0 q- h: v5 \# f7 p. r  R* F8 S& b* Z5 {, |) M
  提撥比率既然不是法規上的明文規定,各社區其實可以依自己需要進行調整,只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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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4 00:58:07 |只看該作者
回復 白色月亮 的帖子
: @" v( t" H5 \9 }8 @- @6 C; j8 v
剛好 萬寶隆社區也在針對此問題 找答案.. 社區熱心住戶提供此法條...* g2 F6 R, z  }' A
不知是否可以當成解答
$ y- G7 K1 R1 C2 d5 {% A1 s- R

, J, S' B% }6 ~) R2 c/ d  這不是法條,你引述的文章第一段有寫到,這是給社區參考用的,並非法律上的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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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1-12-4 00:57:27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張同學 的帖子
. r3 O+ ~& d* b0 u9 W6 Y& V9 i1 ^$ D( u7 H0 n# E
' I; F% {% I8 V/ |' U
  我記得沒有法規規定,有的只有營建署訂的社區規約參考範本,裡面有提到每個月提撥管理費20%的文字,因為很多社區都是參考營建署範本訂立規約,所以20%的規定也跟著抄錄進去,實際上20%的提撥比率應該是沒有法規明文規定的,各社區都可以依照自己社區的規模、需求、設施使用情形來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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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1-12-3 23:19:54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張同學 的帖子4 Y# E# w! Y( r: w- _* i4 y* }" n

5 z1 a' s! K/ y# @; b  D+ K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僅規定"應"設立公共基金,而無上限或下限的規定
& L( b) O9 |$ F( L% G特區部分社區有些作法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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