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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張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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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請問社區管理費提撥公積金有沒有法定下限,規定出自哪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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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17:48:18 |只看該作者
我覺得這一建議也不是不好! 只是應該要因地因事制宜! 做適時的調配呀! 3 t8 j" s" T6 Q1 B) l7 J
2 E, Q( U3 h2 ^' X5 M- t: V5 {
因為每一個人對錢都有不同的見解:
$ [* v0 f9 m; o+ z" j   有人認為錢存的愈多愈好,避免未來要錢時,發現錢不夠用  O/ d& ^+ o8 f
   有人認為錢可以儘量花費,搞的愈華麗愈好
, k* n0 h9 z) K+ E- H- N- S1 ?   也有人認為錢留有一定的金額,足夠使用就好!不用把生活搞的非常困頓。' ^0 z" }+ S3 f" x4 J% e6 |7 f
/ c2 E; B( a" m( Q2 w/ P! B6 `/ t
這範本原意應該是要各社區至少有一定的準備金,來防止突如其來的意外發生卻沒有經費可以來提供維謢等情況! 但若是準備金夠了,是否一定要繼續這樣提撥呢? 這個就是見仁見智了! ' V$ L5 y" `' U4 I: F3 D

1 ?3 d+ [* b; F* l只是如何適當的調配!這個真的是可以好好的讓各管委想想的! ! ^6 Q8 {; M/ _
==========================================
& }) z, P& y, |, Y: H若是以一般生活為例! 一人他一個月就賺 3w 元! 他為了存錢,他強迫自已每個月一定要存 2w 下來! 剩下的 1w 做為日常所支。! j1 h) e2 k( P

. _* i; a7 J+ i結果他在家中儘量不開燈! 洗冷水澡!吃就隨便吃最便宜的東西! 也儘量無娛樂生活。就這樣困頓了好一陣子,他存到了他既定的目標了!
( ~% I, g: ^5 J, ]5 z5 t5 R
0 Y: q/ L# t2 |* m  ]& D3 v若是你是他要如何選擇之後的日子呢? 繼續這樣困頓下去,反正之前的日子都這樣過下去了,有何不可?還是可以調整存錢的方式,將 2w 變  1w  或 1.5w 。把多出的錢來改善自已的生活呢?
! o% D, T& |/ s0 Z3 k+ ?0 u& v7 t+ L% k( N! D2 P  G
熱泵+空調 新一代的選擇 ...http://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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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18:09:56 |只看該作者
有點好奇樓主的用意
6 u( H$ y1 t9 ?3 e
0 e9 x" D$ b; g& x是希望多提基金嗎?
# s! @9 _, o3 ]% b7 w還是希望少提基金?0 ?1 M! S" o5 Z7 x7 p9 B
# r$ d. m* I) B6 o; z
如果每個月繳交的管理費不變
9 k3 ^  @/ L6 u+ C多餘的管理費收入" P; B  A, ^' q
放在基金中或放在其他會計科目有什麼差別?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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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22:06:01 |只看該作者
回復 遊民 的帖子3 Q9 ?1 q% J, j6 \0 M: l

6 R$ j, D( v/ Y, v公基金有特定用提,除重大事件外事不可以動用的。因此不能拿來增加生活品質用。
! I6 M8 G" E" Z4 b! B
2 n# f2 Z# z( E. @! h本社區公基金已經快到兩年的上限,此時管委會卻提出管理費調升案,這樣一來公基金的上限就會跟著提升。
' }" }4 u! R* ?* ]( w' q/ q
' T6 r$ a7 I  x3 f我是希望在不調高公基金上限的狀況下,讓管委會有更充裕的金錢可以進行各項專案,因此降低公基金的提撥
3 z* N: Q$ S7 `$ {6 ~/ y2 _可以達到雙贏的效果,希望大家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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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22:33:35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張同學 的帖子
( a! s9 J" D, M( X& a5 H% }  i; C8 h; G9 B" a$ \+ d+ W
了解) L3 n5 W# t( i  T) C$ Z- a" G1 d
謝謝- f7 v1 H. T* l. _
$ ]! s" g! [" a5 t4 h0 p9 Z9 l
不過
$ Q4 N# {  z5 W! e% @; g! g您說的"管委會專案"9 o+ S- d$ N; ~
應該跟公設有關吧3 u( B3 U1 L2 }& [+ l9 _. [
如果是這樣
$ n  v6 k8 Y$ _  ?, D6 t5 F那參照條例第9條or第10條
/ Z$ L+ m, O) g& |8 G* ]本來就可以用基金支出, ^7 X1 s, H  Y% _  \
也不用改提列基金的比例吧
9 v& P' u8 Y+ d1 J; i6 Q* y9 a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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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22:52:3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張同學 於 2011-12-6 23:04 編輯
; B0 w: L0 `$ R2 J( Y9 V# N& G  S( h
回復 遊民 的帖子. \" l, h* ?4 N# |1 M- f$ F' x
1 g; G- \0 [$ O/ L; R& S
公共基金不可以由管委會動用,必須由區權人大會決議才能動用。! N" Y6 G  Y: @& v; w

# r6 o; f. `; D" ^' B---------------------------------
* L, v" e7 T4 l4 \- |+ X" V/ V4 G3 W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 v: s( w! a& s5 w% {. n0 }
1 b) Z& _4 o; W( F) Z7 w5 T( t' R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4 I  A5 \, e3 \$ ~6 y9 q6 n, _3 i2 ], Z9 F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 j, B$ U: P: x0 T% @5 f( ]0 M9 d4 }& t, z& I6 k" O
三、本基金之孳息。) N  ]. d+ F: ]6 c. |1 [6 [' T5 I$ M

* x/ n; h% X  v8 U3 m4 z四、其他收入。" n1 C. j' J9 v6 k6 f1 m3 S3 ]

. k$ Y: {- }8 W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R7 U( Q2 m6 Y; }
7 T% B# `' ~$ h' d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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