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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ICH 於 2017-4-14 14:16 編輯
, q4 L* w/ z1 A# }: zjibei 發表於 2017-4-14 12:16 " o. s& J! h! f4 q
這點不需要去爭啦+ q6 F9 y% ?1 s
一句話是不是毀謗, 法官通常換依據"客觀的ˊ情境"與"主觀的犯意"來衡量是否構成誹謗7 t+ {$ I' I( k: t, k
也 ...
0 n6 M1 u9 s" |1 E- c. R$ T# m) v
同意。" }3 j% a" L0 X1 ?% z1 N7 x
9 W/ q, j' d1 H9 o4 X4 I; b問過朋友之後,得到的結論應該是在於「公然」。至於「侮辱」的部分,「沒讀書」雖然不是髒話,但有侮辱之意,「公然」及「侮辱」的事實合乎公然侮辱罪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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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 c$ u: `2 j$ u; r縱使我希望將來廢除公然侮辱做為刑法罪,應使用民法來權利救濟,也只能尊重現行法律。4 a8 }) e" }*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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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Y5 q8 V6 `. p% n h4 [以下部份,很抱歉會離這個討論串的主題有點遠。整理了一下我的想法之後,寫出來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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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terwu 後來貼出來有關言語暴力的轉貼內容,我可以理解,我也同意你說言語暴力應被限制。但你一開始的評論發言說「很好的判例, 言語暴力跟肢體暴力一樣, 都是要被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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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我之所以特別反彈,是因為你提到「言語暴力跟肢體暴力一樣」。這句話雖然說兩者都應該被限制,但也暗示了兩者程度相當。也就是說當某人受到所謂的言語暴力 (定義不明,也許只是聽了不爽的話也算) 時而施予肢體暴力的反擊,照這個邏輯是可以合理化的 (雖然你並沒有直接這樣說)。 x6 b( ]' @$ Q) S3 S
0 d' O8 U1 }9 Y# ^$ M0 p不知你以及其他芳鄰是否聽過或經歷過這樣的場景:夫妻吵架,丈夫對妻子家暴。當丈夫被責問怎麼能打老婆的時候,反擊說「因為她嘴巴壞,對我言語暴力,她一樣壞。如果我不能肢體暴力,她也不能言語暴力」。某種程度上就是否定了「打人就是不對」這個命題,因為「言語暴力跟肢體暴力一樣」這個命題賦予了肢體暴力反擊的合理性。這部分是我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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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誤會,請見諒。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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