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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ICH 於 2017-4-14 14:16 編輯 & e3 o# t' H. ]& G
jibei 發表於 2017-4-14 12:16 $ p# x3 {0 k+ W: ]( n5 A
這點不需要去爭啦. z4 I; E% D* C0 k9 X3 T2 v
一句話是不是毀謗, 法官通常換依據"客觀的ˊ情境"與"主觀的犯意"來衡量是否構成誹謗8 c- f/ X, M. x' c% }
也 ...
2 z _+ k4 J% `# [+ L+ r, L' F4 f2 g0 _$ R$ \) r4 L* }
同意。
# ?% s" \ \$ W" R6 Y& J, @, K- @8 p6 l$ v6 b5 w& U( Z" [- `
問過朋友之後,得到的結論應該是在於「公然」。至於「侮辱」的部分,「沒讀書」雖然不是髒話,但有侮辱之意,「公然」及「侮辱」的事實合乎公然侮辱罪的定義。! t; k( U* o1 a8 h+ Q6 K$ O* k w/ ^
* ?! ?7 L( l5 j9 J) `$ x縱使我希望將來廢除公然侮辱做為刑法罪,應使用民法來權利救濟,也只能尊重現行法律。; f) @* I. S+ F4 ~( c' L) `
9 w* \8 D+ E,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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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W3 ?) A% V2 |1 |7 L, q& N/ u% k4 h) J7 D* [7 i. f
以下部份,很抱歉會離這個討論串的主題有點遠。整理了一下我的想法之後,寫出來供參考:
* Q: C8 ~9 S' b D0 @5 }; ~
! `2 z1 ]+ K$ W+ G4 plesterwu 後來貼出來有關言語暴力的轉貼內容,我可以理解,我也同意你說言語暴力應被限制。但你一開始的評論發言說「很好的判例, 言語暴力跟肢體暴力一樣, 都是要被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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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我之所以特別反彈,是因為你提到「言語暴力跟肢體暴力一樣」。這句話雖然說兩者都應該被限制,但也暗示了兩者程度相當。也就是說當某人受到所謂的言語暴力 (定義不明,也許只是聽了不爽的話也算) 時而施予肢體暴力的反擊,照這個邏輯是可以合理化的 (雖然你並沒有直接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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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你以及其他芳鄰是否聽過或經歷過這樣的場景:夫妻吵架,丈夫對妻子家暴。當丈夫被責問怎麼能打老婆的時候,反擊說「因為她嘴巴壞,對我言語暴力,她一樣壞。如果我不能肢體暴力,她也不能言語暴力」。某種程度上就是否定了「打人就是不對」這個命題,因為「言語暴力跟肢體暴力一樣」這個命題賦予了肢體暴力反擊的合理性。這部分是我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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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L4 b5 u7 b$ ~6 f% g) T$ K若有誤會,請見諒。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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