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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ICH 於 2017-4-14 14:16 編輯
5 S) l0 I# ?' P- W+ D0 vjibei 發表於 2017-4-14 12:16 + k w4 R, L) A6 s
這點不需要去爭啦. N# {, ?6 b! P3 a0 }
一句話是不是毀謗, 法官通常換依據"客觀的ˊ情境"與"主觀的犯意"來衡量是否構成誹謗
& x& ?+ e* h% l9 \1 \2 ?7 }3 g也 ... 8 d$ I7 |$ F+ b; i0 |& W
: m$ W/ L# h, i9 O m3 @同意。5 @, O3 Z7 y: S/ O
3 y) Y& K" A3 r6 R9 S) i
問過朋友之後,得到的結論應該是在於「公然」。至於「侮辱」的部分,「沒讀書」雖然不是髒話,但有侮辱之意,「公然」及「侮辱」的事實合乎公然侮辱罪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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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y/ e, |6 i縱使我希望將來廢除公然侮辱做為刑法罪,應使用民法來權利救濟,也只能尊重現行法律。! q1 v" p8 t1 Y* ~9 @; d3 o; H
Y/ ~3 ]% a+ @- t9 w*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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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部份,很抱歉會離這個討論串的主題有點遠。整理了一下我的想法之後,寫出來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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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terwu 後來貼出來有關言語暴力的轉貼內容,我可以理解,我也同意你說言語暴力應被限制。但你一開始的評論發言說「很好的判例, 言語暴力跟肢體暴力一樣, 都是要被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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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我之所以特別反彈,是因為你提到「言語暴力跟肢體暴力一樣」。這句話雖然說兩者都應該被限制,但也暗示了兩者程度相當。也就是說當某人受到所謂的言語暴力 (定義不明,也許只是聽了不爽的話也算) 時而施予肢體暴力的反擊,照這個邏輯是可以合理化的 (雖然你並沒有直接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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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你以及其他芳鄰是否聽過或經歷過這樣的場景:夫妻吵架,丈夫對妻子家暴。當丈夫被責問怎麼能打老婆的時候,反擊說「因為她嘴巴壞,對我言語暴力,她一樣壞。如果我不能肢體暴力,她也不能言語暴力」。某種程度上就是否定了「打人就是不對」這個命題,因為「言語暴力跟肢體暴力一樣」這個命題賦予了肢體暴力反擊的合理性。這部分是我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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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t+ R# |0 Q* K& u9 ~若有誤會,請見諒。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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