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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資訊] 10/1個資法上路─不只老闆,你我都應該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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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2 07:12: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簡稱個資法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於今天(10/1)正式啟用。儘管一般人多半都聽過,這個即將改變過去我們對個資處理態度的新法,真要問裡頭說些什麼,恐怕大家都是一知半解,eCounsel(天遠律師事務所)法律部落格,對個資法應注意的重要地方,有相當多「重點提示」,以下轉載該落格《員工資料外洩:公司會計、助理、HR…全部中槍!》一文,供大家參考:
% c( C# `7 r  _! p( C7 y# f& a$ \. s
傳統上大家總以為,和公司有關的違法事件,全部應該由老闆去扛,一切責任與員工無關。
然而,個資法今天 (10/1) 正式上路,它對於全台灣的所有公司(包括上市櫃、中小企業、甚至是服飾店與餐廳)以及公司員工所造成的影響,絕對不亞於慧星撞地球,我們就先從員工資料談起。
任何公司不問大小,除非老闆兼撞鐘,否則都會有員工。有員工,就必然有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現住地址、手機號碼、家中電話號碼、勞健保與退休金資料、薪資單、銀行帳戶、扣繳憑單、打卡單、請假單及曠職紀錄…更多一點的,還可能會有警察局所核發的良民證、聯合徵信中心出具的信用報告、與健檢機構的健康檢查報告。【別忘了,這些全部屬於個資】
公司裡的這些個資一旦出問題,誰有事?
1.  刑責
; L6 P  A2 f* \: V- m7 t個資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20條第1項,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19、20條所規範的是什麼呢?簡單講,它要求公司對於個資的「蒐集、處理、利用」都必須合乎特定目的,並且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蒐集」員工上述個資,雖然未必都有正當性(比方說,員工家庭成員有哪些人、分別在哪裡上班?是否為同性戀?員工以前信用如何?),但卻多半在任職時經員工同意(注意,最好取得書面),所以爭議程度小。但個資之「處理」(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傳送),則對公司內部經手員工薪資、勞健保及勞退、人事檔案等個人資料的同仁來講,麻煩最大!一旦違規檢索、複製、刪除、輸出(從資料庫中輸出報表而列印)、傳送(Email出去),將由實際上的行為人(而非公司老闆)負刑責!因此,公司員工的個資處理,要是沒有強化安全控管機制,並能追蹤資料流向,萬一出事,勢將風聲鶴戾,經手員工互推責任,不是嗎?
2.  賠償
$ s1 n; [! g+ j( S- n  t這部分的問題也不小。 雖然個資法第29條有規定,除非無過失,否則公司員工的個資洩露,應由公司負賠償之責(賠償標準,將以每人每次洩露$500 – $20,000為範圍,由法官看狀況核定,最高賠到二億元。詳見個資法的安全管理措施)。但是,另外民法在第188條第1、3兩項,對於受僱人的責任同時作出規範「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換句話講,公司員工的個資洩露,固然公司脫不了賠償之責,但您如果在公司裡經手員工的個資、但卻在處理時不慎讓個資外流的話,除了要和公司對被害者負連帶責任外,公司要是先賠了,還將再回過頭來向您求償!
3. 罰鍰4 W, [' F# J1 l$ p: o
這邊也有相當嚴苛的規定。在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要求所有公司都要對個資作「安全維護措施」,而此措施中的第一項要求就是配置管理人。因此,您如果被公司指派為個資管理人的話,依個資法第50條「非公務機關之…管理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員工個資萬一外流,公司百分之百一定被政府祭出罰鍰處分。罰單的金額,從$20,000起跳,最高到$500,000。公司被罰多少,擔任公司內部個資管理人的,也要同樣被罰多少!依我們觀察,被老闆指派擔任個資管理人,其壓力之大、所負責任之重,在我國法制史上恐怕史無前例,千萬不可不慎。
9 W0 M7 U# @2 j' o我們誠心建議,雖然在公司內部處理到其他同仁的個資勢所難免,但必須學會自我保護,務必要偕同公司訂立並執行「適當安全措施」,否則只怕後患無窮!
- t' j' ]5 k, n  w$ z) o, z$ N

2 }6 ]/ [0 ?% t# u8 V9 h! b同場加映:反制個資侵權實作
4 A6 z. W* z8 {( i; l. J) v4 l(1)先在Android手機上安裝"Purpose of this call"或其他的錄音軟體並啟動自動來電錄音功能。! q5 ~* D2 H' z; `
(2)10/1起,凡是遇到自己個資被盜用或濫用的廣告來電,立刻向電信公司申請單次通話明細。
: M+ Q  F+ K1 h. G(3) 把錄音檔從SD卡裡拷貝出來,到管區派出所報案「來電者涉犯個資法第41條第1項…」。
2 r  D# U9 P" J4 a/ }. ^- f
' n5 U; {" D0 U. ]5 ^由於本案是告訴乃論,所以對方一定會被迫和解並支付賠償!(但要注意,警察的心態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此務必堅持提告,最好還把法條帶著,否則這種新法律他們常常搞不清楚…)
( C. l* J! [8 A
資料來源:http://www.bnext.com.tw/article/view/cid/0/id/247744 ~. e" w3 J+ A/ K5 Q. V* H  T2 Q4 ?
5 {3 P" B) V0 ?0 e$ L! N1 E

0 J% r' N! ^& v-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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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藍色 + 1 歹勢!手機字太小、要按讚卻按到旁邊的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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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2 09:48:04 |只看該作者
太重要了,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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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2 10:41:34 |只看該作者
不知是不是心理作用...0 \+ K1 U/ F7 ~& f5 P
( R$ O2 ?6 y5 h6 ^# w
昨天起,騷擾的詐騙電話就變少了也~~
我愛北大,我愛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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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2 11:27:53 |只看該作者
其實個人因個資外洩, 要依個資法向營利事業機構求償的難度還是不低3 E" j1 b0 g) o% F; v1 e% c3 \4 N1 E
一般接到電話騷擾, 一是電話行銷, 一是詐騙
' p$ F1 M1 g" A, P2 Y2 p8 l
# U  M+ x& o% ~電話行銷的部分, 會從資料庫中跳出, 作為行銷電話清單的, 當然是經過篩選, 確認已經符合個資法所稱特定目的之合理利用/ r; W/ W- s: [% E
你說他非法利用, 他家資訊、法務單位一定可以找出n年前你同意他利用的證據出來
7 i# J/ v/ g( L+ N: N不然銀行、金控、保險業數以億計的資訊預算是幹啥用的, D+ a4 _3 b6 `, l* b
就算名單是從第三方取得的, 依個資法第九條, 最遲在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一些規定要告知的事項, 只要沒有被反對, 就可以繼續原本的電話行銷
1 U# D6 e* {1 P5 M如果客人不高興了, 道個歉, 表示不再利用, 或依客人要求進行刪除, 就不會觸法了
/ j5 L  X) S: q; O: E0 O
- d2 e. S  g" d: S6 l9 C. g4 F至於詐騙集團嘛...
1 U# {% a; h/ P1 X/ z# ]8 r  k0 W基本上本來就是要幹犯法的勾當
- m, n# l' K) d# O個資來源從何洩出, 他才不在乎哩2 ?& B0 l/ a" l: F
至於被洩的大企業、網購啥的
% O0 ~! \! ?3 S) E! G端出BS10012, ISO27001, ... 哩哩摳摳的認證
4 {9 N- e, I9 _) T) I加上已經花了幾百幾千萬的資安建置, 和早就備妥的法務大軍
9 `9 |% K  X8 \: M  s7 H* L, J1 p9 S亮給法院看
) A, x: @" T! r只要能說服法官, 我們該做的都做了, 大概也不會有事
  m' J% r$ R' S4 g, y3 q8 u7 O$ ^7 Z
其實新版個資法可怕的部分不是罰款2 ^% A: ~, R8 F: h- d6 F6 n" L  Y: L# R
刑罰的部分, 非營利觸法的部分將要修法拿掉了, 只會剩下意圖營利的部分要抓去關, 那就比較不可怕了
! \+ e. G/ r( }9 c$ U6 p+ h所以, 真正可怕的部分, 大概就是團體訴訟! W  _: N- n( P3 v* O6 b9 d
/ L* c2 K0 O/ W
畢竟一個人要跟企業打官司, 只為了五百到兩萬的賠償, 不太划算...
3 u8 L# M: D( R$ Q1 L可是如果有訴訟團體跳出來, 告訴你交給他, 他抽三成...8 N2 n/ b9 D+ z1 A/ I& K
兩萬扣掉三成也還有一萬四* Q! N4 O7 W7 A4 a
啥都不必幹, 只要提供資料, 幾個月後有機會賺一萬四; H3 U' O( }% Q: E
相信很多「受害者」和「傳說中的受害者」都很樂意配合辦理...
; r8 r5 k7 L) A# F+ h1 d
' t, T0 t: l' J) r, k" L企業, 就怕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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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ding + 1 感謝有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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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民 + 1 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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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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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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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4 02:05:53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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