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ta 愛北大論壇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查看: 1908|回覆: 5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網路資訊] 10/1個資法上路─不只老闆,你我都應該知道的事

[複製鏈接]

395

主題

348

好友

9746

積分

站長

Rank: 15Rank: 15Rank: 15Rank: 15Rank: 15

文章
3767
在線時間
7244 小時
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2-10-2 07:12: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簡稱個資法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於今天(10/1)正式啟用。儘管一般人多半都聽過,這個即將改變過去我們對個資處理態度的新法,真要問裡頭說些什麼,恐怕大家都是一知半解,eCounsel(天遠律師事務所)法律部落格,對個資法應注意的重要地方,有相當多「重點提示」,以下轉載該落格《員工資料外洩:公司會計、助理、HR…全部中槍!》一文,供大家參考:2 ]9 a/ N# G( c
( c: i# W7 A  x8 ]
傳統上大家總以為,和公司有關的違法事件,全部應該由老闆去扛,一切責任與員工無關。
然而,個資法今天 (10/1) 正式上路,它對於全台灣的所有公司(包括上市櫃、中小企業、甚至是服飾店與餐廳)以及公司員工所造成的影響,絕對不亞於慧星撞地球,我們就先從員工資料談起。
任何公司不問大小,除非老闆兼撞鐘,否則都會有員工。有員工,就必然有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現住地址、手機號碼、家中電話號碼、勞健保與退休金資料、薪資單、銀行帳戶、扣繳憑單、打卡單、請假單及曠職紀錄…更多一點的,還可能會有警察局所核發的良民證、聯合徵信中心出具的信用報告、與健檢機構的健康檢查報告。【別忘了,這些全部屬於個資】
公司裡的這些個資一旦出問題,誰有事?
1.  刑責& ~0 ]( h6 ]9 T* r6 M& M
個資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20條第1項,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19、20條所規範的是什麼呢?簡單講,它要求公司對於個資的「蒐集、處理、利用」都必須合乎特定目的,並且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蒐集」員工上述個資,雖然未必都有正當性(比方說,員工家庭成員有哪些人、分別在哪裡上班?是否為同性戀?員工以前信用如何?),但卻多半在任職時經員工同意(注意,最好取得書面),所以爭議程度小。但個資之「處理」(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傳送),則對公司內部經手員工薪資、勞健保及勞退、人事檔案等個人資料的同仁來講,麻煩最大!一旦違規檢索、複製、刪除、輸出(從資料庫中輸出報表而列印)、傳送(Email出去),將由實際上的行為人(而非公司老闆)負刑責!因此,公司員工的個資處理,要是沒有強化安全控管機制,並能追蹤資料流向,萬一出事,勢將風聲鶴戾,經手員工互推責任,不是嗎?
2.  賠償% Z" K( G* G8 I  M- z2 `8 u
這部分的問題也不小。 雖然個資法第29條有規定,除非無過失,否則公司員工的個資洩露,應由公司負賠償之責(賠償標準,將以每人每次洩露$500 – $20,000為範圍,由法官看狀況核定,最高賠到二億元。詳見個資法的安全管理措施)。但是,另外民法在第188條第1、3兩項,對於受僱人的責任同時作出規範「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換句話講,公司員工的個資洩露,固然公司脫不了賠償之責,但您如果在公司裡經手員工的個資、但卻在處理時不慎讓個資外流的話,除了要和公司對被害者負連帶責任外,公司要是先賠了,還將再回過頭來向您求償!
3. 罰鍰) e5 `8 r, ]! @  ]* B/ F
這邊也有相當嚴苛的規定。在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要求所有公司都要對個資作「安全維護措施」,而此措施中的第一項要求就是配置管理人。因此,您如果被公司指派為個資管理人的話,依個資法第50條「非公務機關之…管理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員工個資萬一外流,公司百分之百一定被政府祭出罰鍰處分。罰單的金額,從$20,000起跳,最高到$500,000。公司被罰多少,擔任公司內部個資管理人的,也要同樣被罰多少!依我們觀察,被老闆指派擔任個資管理人,其壓力之大、所負責任之重,在我國法制史上恐怕史無前例,千萬不可不慎。- l9 r# o- g) T1 L+ g- e. ~
我們誠心建議,雖然在公司內部處理到其他同仁的個資勢所難免,但必須學會自我保護,務必要偕同公司訂立並執行「適當安全措施」,否則只怕後患無窮!8 q0 j* `( K% [- J6 Z* i# j

$ N: G# w7 I/ H# l  K! t% U3 f9 V3 _+ e$ D# r+ G/ i. f0 @( [
同場加映:反制個資侵權實作
5 I0 _0 v& D  T4 Y2 f(1)先在Android手機上安裝"Purpose of this call"或其他的錄音軟體並啟動自動來電錄音功能。
! K  H- X: b& c9 x(2)10/1起,凡是遇到自己個資被盜用或濫用的廣告來電,立刻向電信公司申請單次通話明細。
0 p$ l0 ^" w2 ^% M. Q(3) 把錄音檔從SD卡裡拷貝出來,到管區派出所報案「來電者涉犯個資法第41條第1項…」。  w$ j) f/ I- j3 f' D# Z- y8 x

$ ^% X/ H; \+ q  u由於本案是告訴乃論,所以對方一定會被迫和解並支付賠償!(但要注意,警察的心態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此務必堅持提告,最好還把法條帶著,否則這種新法律他們常常搞不清楚…)
1 P. c9 C& n& [4 ^- Z- z
資料來源:http://www.bnext.com.tw/article/view/cid/0/id/24774
: ]+ o. `9 c# f0 U: g9 i6 N& |  S/ h" B# z8 {
, x) W: O6 C& ?; A' M2 M) f
已有 6 人評分金幣 收起 理由
KOBE1804 + 2 讚!
mysketch2012 + 1 讚!
歐陽 + 1 讚!
深藍色 + 1 歹勢!手機字太小、要按讚卻按到旁邊的噓….
本竺 + 2 讚!
遊民 + 1 讚!

總評分: 金幣 + 8   查看全部評分

Kang 阿康

142

主題

16

好友

2244

積分

大學生

Rank: 6Rank: 6

文章
861
在線時間
293 小時
沙發
發表於 2012-10-2 09:48:04 |只看該作者
太重要了,謝謝分享.

26

主題

69

好友

1535

積分

大學生

Rank: 6Rank: 6

文章
503
在線時間
584 小時
3
發表於 2012-10-2 10:08:35 |只看該作者

143

主題

237

好友

1萬

積分

校友

Rank: 9Rank: 9Rank: 9

文章
5282
在線時間
2662 小時
4
發表於 2012-10-2 10:41:34 |只看該作者
不知是不是心理作用...
) w) _0 R% s! E% t. e8 f
! E9 w4 l6 M' `5 f昨天起,騷擾的詐騙電話就變少了也~~
我愛北大,我愛我家~

68

主題

23

好友

9989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文章
2965
在線時間
2891 小時
5
發表於 2012-10-2 11:27:53 |只看該作者
其實個人因個資外洩, 要依個資法向營利事業機構求償的難度還是不低/ g" k5 f" U1 Z/ W; m7 s
一般接到電話騷擾, 一是電話行銷, 一是詐騙& e" _) z! x6 F6 A8 ]& Q
, \% ~5 ]; _0 X% l
電話行銷的部分, 會從資料庫中跳出, 作為行銷電話清單的, 當然是經過篩選, 確認已經符合個資法所稱特定目的之合理利用
9 [4 J5 R2 _* J0 [2 Z你說他非法利用, 他家資訊、法務單位一定可以找出n年前你同意他利用的證據出來
  w6 i: V- r. |4 L! ^# ^不然銀行、金控、保險業數以億計的資訊預算是幹啥用的$ Y6 t; o+ {: j  m" S6 f! q* c4 _
就算名單是從第三方取得的, 依個資法第九條, 最遲在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一些規定要告知的事項, 只要沒有被反對, 就可以繼續原本的電話行銷. {, }% R- O" d
如果客人不高興了, 道個歉, 表示不再利用, 或依客人要求進行刪除, 就不會觸法了
9 v, Y, w" |* M( b$ T
" X, C7 C0 N- y6 [2 W至於詐騙集團嘛...
4 b$ {" u2 i' m3 y( I( ]基本上本來就是要幹犯法的勾當/ C( E6 N4 w8 N7 u4 r4 Y
個資來源從何洩出, 他才不在乎哩& X0 |# Y( y, r4 m& f
至於被洩的大企業、網購啥的! J" Z9 q+ {5 R3 A$ L& [) p
端出BS10012, ISO27001, ... 哩哩摳摳的認證8 D5 P1 J: C2 }5 _0 X
加上已經花了幾百幾千萬的資安建置, 和早就備妥的法務大軍4 G  ?5 L0 G- Y% b% ^: l
亮給法院看
: s- H. b  r0 y1 s6 k' Y+ s6 \只要能說服法官, 我們該做的都做了, 大概也不會有事
+ a) \$ L1 ]/ W% e
: K0 Q9 p0 Q# a: R; }% e, H7 i% w1 g) H其實新版個資法可怕的部分不是罰款6 t3 J" V& J# ~  G* G1 K3 B/ A
刑罰的部分, 非營利觸法的部分將要修法拿掉了, 只會剩下意圖營利的部分要抓去關, 那就比較不可怕了
0 `- y9 p: d3 \5 ~/ o2 t所以, 真正可怕的部分, 大概就是團體訴訟8 u& S& z$ `3 L8 R) g5 Y% f
  r; M8 a# Y& V4 d. C
畢竟一個人要跟企業打官司, 只為了五百到兩萬的賠償, 不太划算...) M! Y+ \. ]5 g, p0 S# s
可是如果有訴訟團體跳出來, 告訴你交給他, 他抽三成...
5 D. P" N; h2 t) i! k# \- K; A兩萬扣掉三成也還有一萬四
0 {: `7 z4 U* O! e$ q啥都不必幹, 只要提供資料, 幾個月後有機會賺一萬四4 Z, M8 X0 D. s$ q( s  Z- n& H
相信很多「受害者」和「傳說中的受害者」都很樂意配合辦理...% ]8 U' E7 B) s
. S4 v, B" i5 s5 ^6 d
企業, 就怕這個
已有 3 人評分金幣 收起 理由
dingding + 1 感謝有您~
polly涵 + 1 讚!
遊民 + 1 讚!

總評分: 金幣 + 3   查看全部評分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0

主題

13

好友

4776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1115
在線時間
954 小時
6
發表於 2012-10-4 02:05:53 |只看該作者
您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文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論壇之立場,本論壇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由於本論壇是以「即時留言」運作方式,所以無法完全監察所有留言內容,若您發現有某篇留言可能有問題,請通知本站管理員處理。

Copyright © 2009~2020 iBeta 愛北大. 保留一切權利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