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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請教管委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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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 20:55:30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請教各位大大,若經投票當選管委員
% E4 q. G; F$ F, \但不就任,需要寫放棄同意書嗎?
# F4 B1 e7 n/ w謝謝
鄭露頑~快回家…別再頑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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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2 06:55:17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8-2-2 07:00 編輯
8 Z0 U* @9 K/ {6 z0 F) T- L' b9 X- ~9 s+ M9 N" @4 @2 h. E
依照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h& q0 d" s# }) h8 {

6 C2 h/ g9 o1 r. p0 J那什麼叫做背信罪?依照法院實務見解:「為他人處理事務,違背誠信義務所要求的信任關係,從事違反任務的行為,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才能構成。」, Z5 N: A; R' u, @- t& {" U

; d) [# H  {" T) ]- H簡單來說,要成立背信罪有以下要件:8 X1 w* j. f& Z: g

. G5 J. `8 @" d7 K9 K一、客觀要件:
* P6 }1 b6 q# W" a5 A# B* W/ x1 `/ F: d8 _& W, H3 l5 i/ A
    1、為他人處理事務0 f- ~- D  \* p. O
3 {% ?, g; S) D. a3 w
    2、違背任務的行為
* d. V/ ]( U$ ]0 p9 |' |, o- R
* R( k4 S9 ^$ k2 l0 y; r5 m    3、致生損害於本人或第三人利益或財產。
7 G7 T1 F% J# y  A1 k2 p4 X; [  P/ B; l1 x$ e5 l
二、主觀要件:6 \( U+ A$ u/ b. ]( i

  A( o# x4 |0 s7 j/ \    1、背信故意:因為本條沒有處罰過失犯,所以要具有「故意」,才有機會成立本罪。$ q5 J$ a# @% O
; R, m( C7 e& o/ B  D7 ?& Z9 g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

0 N% A. p: W) Q; i" j4 ?2 P4 s, ^) W3 R

' e# f. Z+ l, [/ I; g) z5 q5 T& O: d* z! s
        從法條規定來看,就客觀方面,本條加害人必須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義務,也就是說,加害人與本人間需有特定的關係,例如委任關係,加害人有為本人處理事務的義務;此外,本條的行為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行為結果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6 K1 e# F  P3 T/ L6 s: S6 H3 H( M

: O6 \3 r; f$ t+ ]  主觀上,行為人需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為損害本人之利益」,也就是說行為人需要故意為此犯罪行為,始構成本罪,故本罪不處罰過失犯,若有過失為上述行為者,則應自民法上就其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例如委任關係)處理之。附帶一提,本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故本罪亦處罰未遂犯。4 }$ w* F5 x2 g9 w2 V

0 A8 h& ^5 E6 V0 n+ |5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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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蕊貝佳 於 2018-2-4 18:58 編輯
" g$ r7 q: t7 W6 s4 f- d' K! G& f9 D
社區修繕糾紛一週年感言與期許: b5 q4 F( x3 G; F6 z
# M# ], A( ]# H8 R* k
前年  (2016)  11月至今事過境遷。  記得是無意中從芳鄰閒談得知社區將在月中 悄悄啟動修繕卻未曾公告金額與工程細目。
  a2 c& r0 E! T1 }+ s4 o! {0 t+ }
# x# h- U. R( q4 @我跟主委素來融洽毫無恩怨。所以自告奮勇直言。會引起管委會緊張震怒是始料未及。總幹事一直在賴裡面單挑我,描述不做的話後果嚴重如何如何,社區要被罰款會死人會賠償不完。沒想到XXX社區醫生教師,教授台商外商都有難道這些常識低到要被主任教導才懂。天呀。
. p( v- T2 K% i: [0 n, u+ ?$ v# Q- D# ~& l1 W4 x7 k
不斷叫我有問題去櫃檯聽他說明,其實他不必對個體戶逐一解釋而是要公告週知才對。有天我從外面回來總幹事與前主委在櫃檯問我有啥問題?我說若是合法就請趕快貼公告。總幹事答:妳不是委員憑啥聽妳?   接著前主委氣極敗壞跳出來叫囂著:妳再說會錄音告妳誨謗。那天是我在社區九年來最黑暗的一天。心寒至極4 F9 Y5 I; |+ s4 d8 @
, [: \, w5 ?( p+ a  Y
其實.無怨無悔出來為社區做事的芳鄰唯一理由是想獲得肯定與支持。榮譽感作祟。提議只是針對此一件事的不透明。不代表否定過去。至於反目成仇嗎? 甚至後面接手的主委上任還傳言恐嚇已經釘上了。要讓我不好過等等。本人不願意因為威脅恐嚇而喪志,日子還是要過下去。' G$ ?" w1 {! R: a3 v
. N# j) `, j3 J  |8 k
所以到派出所報案。此時刻我只有相信法律可以保護我。) c2 X$ J/ Q/ v2 P& `; E" K
如果有人光聽幾句不順耳就爆跳如雷那是代表個人還沒聽夠難聽的話。% ^* w" G/ L- f) w" K* ^

5 |9 K- P; ]0 ~5 s要麼情商管理有問題。要麼就是對鄰里情誼都是假。對非本社區的屬下言聽計從而對多年鄰里怒目相向。; h3 n9 s! m$ A" Z
雖然我是小住戶人微言輕,不自量力讓人見笑,但要關心社區不是只有當委員才能行吧。住戶要求管委會財務公開透明實是很卑微的要求。0 x. \8 k& I8 {' x- O3 Q& H7 m

6 X: s2 s5 N6 c0 S1 M共同基金管理有法令依據。並非用來助長與型塑個人威權,那只是權利的傲慢與多數的暴力,階級高的有錢大戶們是可以睜眼閉眼任由它去。試問若她自家風水牆被拆一角可以默不吭聲?會不出來說句話查明一下嗎?
6 R/ k" k% @) j) P) b接著的一年芳鄰明暗裡都在討論這件事使社區鬧得沸沸揚揚,而爭議的工程想兼顧裡子面子。勢必得貫穿前後兩屆管委會煞費苦心,操作臨時區權會來表決通過。其斧鑿痕跡斑斑 。順理成章的走到最後。
; c, o! R7 c* W0 b7 m2 Z- ~; n( B5 ?' a, p9 s
只是很遺憾,據悉實情與內幕的人士透露。實際此案子的結局可用【始亂終棄】四字來形容。一開始就亂糟糟,最終被廠商棄標,轉了好幾手4 V% y; u0 f2 C1 D
6 I. E6 B- D! D( z- f7 w* O
最後完工並非區權會上公開得標包商,接手小包也非專業以致於整體工程粗製濫造。因為管委會的目的只要爛尾收場。
) W7 k$ X8 B2 q  A) P: L  Z  B- `! b
每個工程都有利弊得失。有利於誰又傷害了誰?我想這有待時間的考驗。鄰居們恐怕很不願重提這些傷疤。
6 H8 `& n8 ~5 j* I/ P4 q' W* H8 o如今新管委會誕生執掌職權滿月。: J4 x$ P; W9 p
( Q( y/ J9 r2 X- C+ _
本人秉著不知而說,是不聰明;知而不說,是不忠實。對新管委會提出幾點期許與建言。0 }6 M2 K. {7 m3 B
4 r" J8 p: ^" K; j4 l- H! Y

4 L5 n* R9 }/ u$ q7 l1 Q# j) S1,為何不加入  ?管委會只要有人批評就出來強調高度,寬度,要我們用平常心看待,把層級拉高。   答案: 只有站在客觀中立的置高點,監督才不偏不倚。進了管委會層級就會比較高 嗎?   這又不是在當官呀。  ! q1 I% k+ f# r3 j
在群組監督一樣可為社區謀福利、任何頭銜對我無意義、我的高度與寬度是:明辯是非敢做敢當、條理分明、伸張正義、濟弱扶貧、以理服人、綜觀上述、管委會這樣的人容易嗎??- s8 X' u+ A: k* l

0 P6 ^% m8 m6 X6 A' V1 c9 I5 G2,   想掌權不能逃避監督,敢進廚房就不怕熱。要維護社區利益並非只有當委員才能做、我們在關心監督有權力的人、是否本良心做事不就是幫社區嗎?# r" l* X0 i5 e* e3 n. E- n
8 r2 t! X" ?, v
3,    幹大事而惜身,見小利而忘命,非英雄也。$ ^$ O$ I5 ]  b
' p. _4 C9 M9 o' y
     例如 住戶欠2萬多管理費,管委會進法院很多次催討、管委會自己聽信總幹事做爛尾工程90多萬到百萬都不敢言告……還能天天說廠商很辛苦都沒有賺錢。大話吹噓前後主委無給職 多辛苦,為前後主委搽脂抹粉同時順便為自己臉上貼金、這不是好大喜功嗎?
0 U1 n- T& p" t* Y9 k
9 X7 N* s/ Q* e/ _2 _5 g1 U4,     總幹事不是請來當顧問保母,他只是來執行管委會的任務,若主委凡社區大小事都不自己做功課只聽命廠商的建議那很快不就能被威脅利誘?還把責任推給廠商,凡事不做功課都丟給總幹事那是不是把主委做得太輕鬆簡單?   沒有怠惰職權?不是只想揀現成老闆當。有權無責? - q) u& v- m* K3 A3 c
   
- ^5 {) k. A2 u2 h% i- j5,    我們不是只能在一堆爛蘋果裡挑出不爛的而已。沒有人要跟管委會過不去。最後期許管委會一屆比一屆好。不要在權利面前把一切都糟蹋。多傾聽住戶不同意見並做出有利的對策才是最負責的態度。) ~* A8 x0 f/ y" x9 W  }5 n! Y7 g
! i2 o* j  d# @$ P9 z
以上就是對本屆管委會最誠懇期許與祝福在歲末年終,以後有想到再來補充# {1 Y& z6 f+ ^6 m) R,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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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奴生活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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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3 23:10:21 |只看該作者
Luke 發表於 2018-1-4 10:58 8 |% `' Z! M& g( |5 b
我就見識過,監察委員不但不執行監察,反而配合其他委員行事:先設計好數十萬的大案子,拿到區分所有權人 ...

- `3 H* C' G: D$ f/ n5 W主委、監委、財委連任限制之解釋函
  H1 F# j& `0 q4 g8 d* I: ~
) ?8 A9 F. x* M0 e' b; }+ c  U+ l-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之任期等疑義乙案+ ]; E6 }' S* z( e" `* l% m
# Q% _5 M2 h' U8 A  {/ Q
內政部營建署99.7.16營署建管字第0990046893號
7 J3 t  `6 ^( |7 G9 S+ h0 p$ w& ~$ v9 p/ S+ S$ O
另按「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為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明定,又按「其立法意旨,係為符合現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狀況,並避免產生特定住戶把持管理委員會之現象,修正擔任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者,有連任次數之限制,其餘管理委員無連任次數之限制,意即管理委員依其性質分為有連任次數限制及無連任次數限制二種,故擔任有連任次數限制之管理委員,其連任後仍擔任上開性質之管理委員,無論是否為同一職務,均有前揭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連任一次之限制,惟該職務擔任一次或連任一次後,得被選任為上開職務以外之管理委員。」為本部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台內營字第○九五○八○二二○四號函所明釋,故已連續擔任二屆有連任次數限制之管理委員者,即不得再接續擔任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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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1-8 22:01 編輯
9 k8 l# o1 E# {- }% Y& M1 v
kasa1107 發表於 2018-1-4 09:30
+ I; E; K3 i' Z目前法院的判例看起來,只要沒有明顯損及區權人的權益,似乎有些違規也幾乎都會輕輕放下,
( f# N1 O  c6 @1 x2 S( t這部分舉證比 ...

7 A1 _- L4 }+ p+ g
, U9 U5 \( O9 V' k$ ]3 X+ D刑法的規範是比較嚴謹的,行為的有責性,構成要件的該當性,還有行為人有否行為能力都是必須考量的,所以可以研究判例或行政釋例,收集事證參考這些資料是必要的,還有社區事務,非只限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規,就如監察院對台南市糾正案,所引用的法規不知凡幾,只要有心,就會對自己有信心。
  T, c; G4 S( r0 _) B" c7 N- \# T還有地方協調委員會和大學都有法律諮詢措施,可供諮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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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8 10:49:16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waitai 於 2018-1-8 10:52 編輯
; m* k# e, F/ ]8 U2 d
Luke 發表於 2018-1-6 15:12 1 w2 ^  [, b( T/ w
"大家若對管理有興趣不妨創個FB社團共同來討論,將管理問題拿出來討論並尋求解決與改善。"
+ e; D$ A0 t+ V0 B* v
* a5 Q& V; q! k2 w4 W3 {0 W' G贊成 !  ...
! L* E% [- j2 \# y% h2 l' F1 t" W$ I
+ ]' a* M4 c7 K8 K
已經新申請一個 FB 社團3 v7 V8 `* ~# J+ g% h

# o! h$ j5 |2 K; D( |+ k& @7 V歡迎大家共同來討論社區管理,謝絕政治性議題~
/ q5 p- i4 w7 m$ J: ^
' c/ O0 v# p4 ]0 {4 |社區發展交流即時網" [5 d# X: h( V/ W

/ c) X1 n9 w: x# p; o.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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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itai 發表於 2018-1-4 12:17
% I" s2 ^0 ]  Y! z  ~1 |擺明了知道住戶不會"提告"所以就為所欲為了~
2 J- r# R0 i" U5 k1 X
% t7 O* j1 o$ Z1 _  w各位不要以為內政部訂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能拿管委會有辦 ...

+ J7 B2 R5 ~- u"大家若對管理有興趣不妨創個FB社團共同來討論,將管理問題拿出來討論並尋求解決與改善。"! o: V. x# }' Q3 S* @: o% v

9 i3 H4 h6 e" f$ `, h. e贊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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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 Y; K, X5 H% L# `/ O  {
Taiwan1 發表於 2018-1-4 10:34 + w' Y$ W' D9 m1 N4 X
不必聽説,國際一街滿築社區便有類似的現象。 社區開會時,如有與陳家地主戶委員意見不同時,有一地主戶 ...

+ ~. J+ {# ~2 Q% V5 B+ j0 Q9 H/ L- ]9 \6 Y; R' _' M
意見不合就比大聲耍流氓、要打架的保皇黨、不是只有
( \' |+ L) M; k* ?% r9 ^! }/ B
! T5 O2 \) X( P: T9 k7 s2 \你們社區、想必已遍佈北大特區、換哪社區還不都一樣?+ G" e0 X' [2 m) s6 d) l) n$ S
' `& X5 P9 N9 l( q
會出現這麼多不文明拖鞋幫隱藏社區、應該就是住戶漠不關心3 b; M5 |$ \0 g5 d8 Y  T8 F( V7 p( Z

2 `3 T5 P9 a- u# q3 f2 P; j導致的因果關係歷史共業!大家都認為事不關己、連談都不願談、對拖鞋幫容忍度越高就表示這社區文明水平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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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4 22:07:56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最重要的是對可引用的法規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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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4 22:06:45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有耐心恆心,相關法規是可以讓你成事的。
$ h4 R) n3 [( o8 \主管機關如怠於自己應負的監督管理責任,自有監察法予以糾正或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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