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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資訊] 10/1個資法上路─不只老闆,你我都應該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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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2 07:12: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簡稱個資法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於今天(10/1)正式啟用。儘管一般人多半都聽過,這個即將改變過去我們對個資處理態度的新法,真要問裡頭說些什麼,恐怕大家都是一知半解,eCounsel(天遠律師事務所)法律部落格,對個資法應注意的重要地方,有相當多「重點提示」,以下轉載該落格《員工資料外洩:公司會計、助理、HR…全部中槍!》一文,供大家參考:
: \- N5 r; w% o+ Z9 h# J5 L
; c6 x- [* h$ C9 G傳統上大家總以為,和公司有關的違法事件,全部應該由老闆去扛,一切責任與員工無關。
然而,個資法今天 (10/1) 正式上路,它對於全台灣的所有公司(包括上市櫃、中小企業、甚至是服飾店與餐廳)以及公司員工所造成的影響,絕對不亞於慧星撞地球,我們就先從員工資料談起。
任何公司不問大小,除非老闆兼撞鐘,否則都會有員工。有員工,就必然有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現住地址、手機號碼、家中電話號碼、勞健保與退休金資料、薪資單、銀行帳戶、扣繳憑單、打卡單、請假單及曠職紀錄…更多一點的,還可能會有警察局所核發的良民證、聯合徵信中心出具的信用報告、與健檢機構的健康檢查報告。【別忘了,這些全部屬於個資】
公司裡的這些個資一旦出問題,誰有事?
1.  刑責
; v+ A3 f" v$ n* g/ L個資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20條第1項,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19、20條所規範的是什麼呢?簡單講,它要求公司對於個資的「蒐集、處理、利用」都必須合乎特定目的,並且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蒐集」員工上述個資,雖然未必都有正當性(比方說,員工家庭成員有哪些人、分別在哪裡上班?是否為同性戀?員工以前信用如何?),但卻多半在任職時經員工同意(注意,最好取得書面),所以爭議程度小。但個資之「處理」(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傳送),則對公司內部經手員工薪資、勞健保及勞退、人事檔案等個人資料的同仁來講,麻煩最大!一旦違規檢索、複製、刪除、輸出(從資料庫中輸出報表而列印)、傳送(Email出去),將由實際上的行為人(而非公司老闆)負刑責!因此,公司員工的個資處理,要是沒有強化安全控管機制,並能追蹤資料流向,萬一出事,勢將風聲鶴戾,經手員工互推責任,不是嗎?
2.  賠償, \" w" X' y8 B6 }: G) c
這部分的問題也不小。 雖然個資法第29條有規定,除非無過失,否則公司員工的個資洩露,應由公司負賠償之責(賠償標準,將以每人每次洩露$500 – $20,000為範圍,由法官看狀況核定,最高賠到二億元。詳見個資法的安全管理措施)。但是,另外民法在第188條第1、3兩項,對於受僱人的責任同時作出規範「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換句話講,公司員工的個資洩露,固然公司脫不了賠償之責,但您如果在公司裡經手員工的個資、但卻在處理時不慎讓個資外流的話,除了要和公司對被害者負連帶責任外,公司要是先賠了,還將再回過頭來向您求償!
3. 罰鍰
. |! l1 G# B$ {" K; E6 z這邊也有相當嚴苛的規定。在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要求所有公司都要對個資作「安全維護措施」,而此措施中的第一項要求就是配置管理人。因此,您如果被公司指派為個資管理人的話,依個資法第50條「非公務機關之…管理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員工個資萬一外流,公司百分之百一定被政府祭出罰鍰處分。罰單的金額,從$20,000起跳,最高到$500,000。公司被罰多少,擔任公司內部個資管理人的,也要同樣被罰多少!依我們觀察,被老闆指派擔任個資管理人,其壓力之大、所負責任之重,在我國法制史上恐怕史無前例,千萬不可不慎。  N9 R* C1 o1 w! s+ h% L
我們誠心建議,雖然在公司內部處理到其他同仁的個資勢所難免,但必須學會自我保護,務必要偕同公司訂立並執行「適當安全措施」,否則只怕後患無窮!, L3 p) a$ J* u

4 N& p. O2 S, g8 Y; H. I4 x# x+ Y; G% M8 \' u1 Q4 S
同場加映:反制個資侵權實作" ^$ X) `4 k: [( w
(1)先在Android手機上安裝"Purpose of this call"或其他的錄音軟體並啟動自動來電錄音功能。9 y  R9 N  n0 N+ o9 u: a& [
(2)10/1起,凡是遇到自己個資被盜用或濫用的廣告來電,立刻向電信公司申請單次通話明細。  L4 q1 Z1 Q1 F: h. G% `
(3) 把錄音檔從SD卡裡拷貝出來,到管區派出所報案「來電者涉犯個資法第41條第1項…」。+ t- p, _+ W8 j  W0 k" n$ m

: s2 h8 i$ W( B6 m: K由於本案是告訴乃論,所以對方一定會被迫和解並支付賠償!(但要注意,警察的心態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此務必堅持提告,最好還把法條帶著,否則這種新法律他們常常搞不清楚…)

3 p$ ~, F! s- d# s$ s! b0 u" ?資料來源:http://www.bnext.com.tw/article/view/cid/0/id/24774
+ }4 O6 P6 h0 P) u- f5 n( v) f3 e: C5 ^% n: I! i8 N

" E/ ~6 k* T% G) a: h: E!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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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藍色 + 1 歹勢!手機字太小、要按讚卻按到旁邊的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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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 阿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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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2 09:48:04 |只看該作者
太重要了,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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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2 10:08:35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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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2 10:41:34 |只看該作者
不知是不是心理作用...( @+ t4 d- |! `3 }3 f! _+ _

1 I6 x0 q. z8 `+ g9 q昨天起,騷擾的詐騙電話就變少了也~~
我愛北大,我愛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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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2 11:27:53 |只看該作者
其實個人因個資外洩, 要依個資法向營利事業機構求償的難度還是不低% G/ n' y0 q! z. C. a
一般接到電話騷擾, 一是電話行銷, 一是詐騙
, L3 D3 m% o- o1 t; R) p- {. i! ~1 c( J( q! Q* f3 V0 d
電話行銷的部分, 會從資料庫中跳出, 作為行銷電話清單的, 當然是經過篩選, 確認已經符合個資法所稱特定目的之合理利用
2 N7 I+ b3 l% ]6 u/ k: _你說他非法利用, 他家資訊、法務單位一定可以找出n年前你同意他利用的證據出來; ?. O2 x  M6 \* R
不然銀行、金控、保險業數以億計的資訊預算是幹啥用的& m5 A3 r6 v: p
就算名單是從第三方取得的, 依個資法第九條, 最遲在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一些規定要告知的事項, 只要沒有被反對, 就可以繼續原本的電話行銷6 ]( x+ _/ N& t5 w/ r
如果客人不高興了, 道個歉, 表示不再利用, 或依客人要求進行刪除, 就不會觸法了' x/ ?" [" Y$ N: f/ A- E' V
+ I2 v* q5 o" N% U* K
至於詐騙集團嘛...
! q, t! Z: ?, Y( h  z1 T. f基本上本來就是要幹犯法的勾當
/ h8 a7 Z1 a0 x4 u& k, E. |; {個資來源從何洩出, 他才不在乎哩3 F6 U. j7 ?/ o; p7 A# e
至於被洩的大企業、網購啥的% ^  l" h' _( s( B* I
端出BS10012, ISO27001, ... 哩哩摳摳的認證
/ F$ z) v9 g& R2 Z, b$ n; ~加上已經花了幾百幾千萬的資安建置, 和早就備妥的法務大軍
6 t3 E0 j7 X8 L亮給法院看; r& {/ p. `" U! y4 i+ k0 r
只要能說服法官, 我們該做的都做了, 大概也不會有事  E0 }# ~) M8 X/ R0 R; ^
+ H6 P. ^7 g- l0 b6 l
其實新版個資法可怕的部分不是罰款- b) J3 {- D' n) v: j7 ?
刑罰的部分, 非營利觸法的部分將要修法拿掉了, 只會剩下意圖營利的部分要抓去關, 那就比較不可怕了. B3 X" K7 }8 G+ u. x) y
所以, 真正可怕的部分, 大概就是團體訴訟
6 ~$ t8 A3 R" q0 s, i" y& O# c& n
8 Q( V: P2 f% N  g畢竟一個人要跟企業打官司, 只為了五百到兩萬的賠償, 不太划算...1 ?! [2 L( M# V! h8 S! n" a& T
可是如果有訴訟團體跳出來, 告訴你交給他, 他抽三成...
- q: q, }- r% L兩萬扣掉三成也還有一萬四; J. `9 T/ h% M0 [5 m
啥都不必幹, 只要提供資料, 幾個月後有機會賺一萬四
3 H8 ^; e9 Q/ l1 D4 I相信很多「受害者」和「傳說中的受害者」都很樂意配合辦理...9 O* y* ~% i; ?, x2 g5 j9 |8 D8 N" `
$ A3 P/ e% ~0 c1 w2 F
企業, 就怕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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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ding + 1 感謝有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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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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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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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4 02:05:53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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