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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desperoda 於 2017-7-7 18:17 編輯 % {% ^6 p# D8 c: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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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管理費,就無法提出舉報的嗎? 文 / 劉孟錦.楊春吉.胡綺萱【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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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U( O% y8 X, y【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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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c) P: ]0 o% F住戶積欠公共基金沒繳的話、管委會可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舉報,則主管機關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6款之規定,處以新台幣4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鍰,並可連續處罰。如果積欠管理費的話,就無法提出舉報的嗎?" r, J) z7 d9 C
/ P3 r& j6 t+ Q, N/ l4 p【解析】
, R5 R& R5 C- |% K. |9 ^管理費,係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者,亦屬公共基金之來源,是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管理費(此也應注意,該區分所有權人與承租人或其他人間,是否有債務承擔或契約承擔,並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同意之情事),自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6款所稱「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自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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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b( E* E* H! u3 L! ^問題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為之處罰或連續處罰,乃行政罰,而且終究只能連續處罰之,並無助於社區公共基金之充實,最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第22條:「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之規定為之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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