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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內政部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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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8 11:38:51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1. 未來由起造人與管理委員會協議共用部分移交之檢測方式,費用則由起造人負擔。另外,基於區分所有權人委託與該社區不相關的人士出席會議,容易有擾亂會議進行或影響事務推動等情形,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將限縮僅能委託配偶、直系血親或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出席。 5 F$ P# f0 M, x, v3 \

3 H( x5 e) x! g4 l+ q2 X6 w2. 限制管理費分擔方式及金額不得授權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訂定,並增訂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規定時,其罰鍰不得由公共基金或管理費支付,改善管理費收取與運用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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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明定任期屆滿一個月前應選任新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時,則規定管理委員會應定期辦理選任工作。另外,基於非區分所有權人虧空費用案件屢見不鮮,本次將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及負責財務管理或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限制僅能由區分所有權人擔任,但得由配偶或直系血親代理職務之規定。9 D8 v: Z) `+ A7 B# K,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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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請參考http://www.moi.gov.tw/chi/chi_ne ... e_code=&pages=17 t$ Y+ _+ x/ C1 _  X- K

  r! ]8 A6 e* J  X2 o" [8 V另,「大廈管理條例」修正 管理費由住戶共同決定) g' H9 K* M! S) A+ J1 e( N: e. r1 S
(請參考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 ... &id=1&i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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