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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小海豚 於 2010-6-1 17:51 編輯
徵收到公共建設的不賠地~農改場也是!+教育研究院....
亨亨 發表於 2010-6-1 16:55
依據法律 區段徵收與都市重劃才有發還土地的問題
一般因為公共建設的徵收案,因為開發面積的限制
所以通常沒有發還抵價地的問題
區段徵收通常發生在農業專用區(如北大特區),可提升的價值比率高,
所以發還的比率相對比較低,法律規定 40%
而都市重劃通常適用於已做都市計畫的地段(如塭仔圳市地重劃),只是公共空間較差
原來的土地價值已高,所以發還比率也較高 ,法律規定 50%
另外就是都市更新,更新地段早已種滿房子,只是房屋老舊
此類案件政府通常不須投入資金開發,所以不但沒有徵用土地,而且還獎勵容積
致於農改場與教育研究院的土地
原來土地的所有權就是政府(河川地,日據時代有兩條很大的河流通過此地,石門水庫完成後,河流才失去作用)
當地政府與佃農簽有租約
政府使用時依據法律發給佃農公告現值的 1/3 做為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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