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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營利事業私下和解免除債務之和解書,難以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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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0 15:34:08 |顯示全部樓層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6951960951165325429
) K* ^1 P8 d) l5 b  n& p5 h. d- a2 e' X3 m0 J
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項規定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
5 R0 b0 `: `& `5 a! k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一)屬和解者,如為
8 I# N, ?8 N; u: c2 O: ]& Y2 l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
2 v" B# N( L( J5 G; r$ {) Z- j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7 E# L3 `1 K3 U' h* B0 r" z4 U+ Q國稅局於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500萬元,4 f' X( Y# `2 `; S% K
公司主張係對乙公司之應收帳款600萬元,因乙公司財務困難,雙方私下和解免除乙公司500萬元之
/ s; L8 c1 }( _$ L5 u應收帳款,業已書立和解協議書並請律師證明。惟所提供之和解協議書非屬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之和
, F; Z7 o5 s: b4 W3 R# N$ P解筆錄,或裁定書,本局乃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核定剔除呆帳損失500萬元,補徵稅額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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