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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營利事業私下和解免除債務之和解書,難以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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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0 15:34:0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6951960951165325429
/ ?, p) Z7 ]7 X0 U0 ?2 z2 o' @% |
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項規定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
3 t; }/ m8 C- u& I# O: Z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一)屬和解者,如為
- P( z0 M& S; x8 h9 K! x. F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 H  i" W; M7 @7 k6 B* ?8 ~
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p3 @3 @  E+ p3 g  [$ S6 X
國稅局於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500萬元,
0 M+ h/ y$ H' r/ W, G: `3 ~( B公司主張係對乙公司之應收帳款600萬元,因乙公司財務困難,雙方私下和解免除乙公司500萬元之
: o* R2 d( T9 ~" v, ~2 p6 l應收帳款,業已書立和解協議書並請律師證明。惟所提供之和解協議書非屬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之和) @% Z& c, X  _% M! [6 t
解筆錄,或裁定書,本局乃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核定剔除呆帳損失500萬元,補徵稅額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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