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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營利事業私下和解免除債務之和解書,難以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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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0 15:34:0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6951960951165325429: R( ?: V* _, c' K* @) ]) A

' M' A; a+ k! w9 r! x1 u, |" C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項規定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 F/ N! f" \; n/ t1 S. J
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一)屬和解者,如為& W& L9 _" Y& ~5 ?# Q9 V
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
, X; a8 k$ C7 `+ \. @$ Z- ~& {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M8 E3 q6 @# b# ?7 d+ T% J! y
國稅局於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500萬元,( G) ]; \4 u% G' _/ i6 \
公司主張係對乙公司之應收帳款600萬元,因乙公司財務困難,雙方私下和解免除乙公司500萬元之/ G: f$ \. D0 Z8 H3 Z0 l$ o
應收帳款,業已書立和解協議書並請律師證明。惟所提供之和解協議書非屬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之和
, j$ z9 A( t% k) Z( k解筆錄,或裁定書,本局乃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核定剔除呆帳損失500萬元,補徵稅額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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