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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費談不攏 客家文創園區停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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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7 13:08:45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台北都會〉徵收費談不攏 客家文創園區停擺

2016-08-27   自由時報
記者張安蕎/專題報導
市府欲在三峽打造「北台客家文創園區」,未料約五公頃大的國有土地上,長期有工廠、農民使用,導致工程延宕多年無法執行,為收回土地,市府擬發放約九千六百萬元的地上物補償費,但使用人要求加發「土地改良物救濟金」,需再編列約九千萬,雙方僵持不下,至今已調解至少五次,仍難以取得共識。

客家局:持續協調 但不排除強制拆遷
客家局副局長陳晉業表示,客家局一直釋出善意溝通,若占用戶願意配合,可加發一筆自動搬遷獎勵金,若協調破局,市府可依法提告詐欺,並追討五年使用費,也不排除強制拆遷,近期內便會再召開協調會,盼今年底前先收回農地施工,再依序處理工廠及住家。
客家局自民國九十六年即規劃將○.八公頃的三峽客家文化園區,擴建為「北台客家文創園區」,第二期工程約五公頃大,預計蓋一座可容納千人的室內劇場、敬字亭、田園區、露營區及人事處等,結合周邊鶯歌陶瓷博物館、三鶯藝術村等地,發揮觀光效益,預計五年後完工,建設經費約八億。

二期地使用人 要求加發土地改良物救濟金
第二期土地早期是河川新生地,民國四十二年起,政府與原墾戶訂立契約,只要繳租金就可合法耕作,民國七十九年政府廢止租約,卻未嚴格禁止使用此地,有的人繼續耕作,有的人則做起免錢生意,違法將土地轉租、轉讓,蓋成鐵皮工廠營利。
統計占用人達二十一位,其中鐵皮屋十一間、住家兩間,其餘為農地。市府擬依據地上物價值發放拆遷補償費,總額約九千六百萬,但使用人主張,民國八十八年開發第一期工程時,還加發了一筆「土地改良物救濟金」,第二期工程應比照前例標準,給予相同補償。
客家局則主張,縣府時代為了加速開發,加上預算充裕,才在收回第一期土地時,加發「土地改良物救濟金」,但民國九十年起,縣府即取消此政策,升格後,亦無法源依據可發放河川地的「土地改良物救濟金」,目前財政困難,就連地上物補償費,都必須逐年編列才得以到位,無力再支出約九千萬救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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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7 13:12:15 |只看該作者
先撇開藍綠意識形態,只想以法論法,既然無權佔用國家土地,為何要求他們搬遷,還要付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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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k + 2 你不要這麼專業好不好!
a222461 + 3 您真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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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7 14:16:47 |只看該作者
以利亞 發表於 2016-8-27 13:12
先撇開藍綠意識形態,只想以法論法,既然無權佔用國家土地,為何要求他們搬遷,還要付補償費? ...

對呀!當初就放任,今日才要花雙倍力氣去處理。
輪椅媽媽 香香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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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7 14:30:03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8-27 14:31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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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ew Full Version Page 113 - 水利署電子書P. 113 表 4-4 本計畫重要議題之回覆說明(3/6) 項次 關切議題 辦理情形 備註 四 承租人的權(三) 經拜訪國有財產局得知,凡是國有財產局的承租人, 益如何維 在國有財產局都存有完整的租賃契約紀錄,因此早年 持? 的契約若不慎遺失,仍然可以在國有財產局申請補發 契約書。 (四) 若是利用河川公地墾植的民眾,首先要確定是否位在 本工程計畫用地範圍內。經洽南投縣政府及水利署第 三河川局,民眾利用河川公地墾植係屬「種植使用許 可書」,其中已載明:「本許可書所指河川公地使用之 許可係屬公法上單方行為,與雙方立於平等地位之私 法上租賃行為不同,…經核准使用後,如將來政府在 上項河川公地因河川治理工程設施、政府公用、開發 新生地或其他管理上之必要,需收回而終止使用時, 使用人同意無條件交還,絕無異議,且願依臺灣省河 川管理規則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不要求任何補償,並放 棄先訴抗辯權」。若民眾墾植的河川公地正位在本工程 計畫的用地範圍內,水利署將研究發放救濟金予以補 償其土地改良損失。 五 土地徵收之(一)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需用土地人 程序為何? 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 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同條第 2 項規定,「需用土地 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 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因 此,對於無法協議價購或採其他方式取得土地的所有 權人,水利署將申請徵收;在提出申請前將會辦理用 地徵收的公聽會,會議中將詳細說明興辦事業概況、 計畫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展示擬徵 收範圍的詳細圖籍資料。 (二)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需用土地人…應先 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 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 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同條第 4 項規定, 「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 議」。因此,在辦理土地徵收前,水利署將先辦理本工 程用地的市價查估工作,再和所有權人協議價購;若 已達成協議並發給價款者,就不納入徵收。 (三)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用地徵收作業前 需用土地人應至少舉行二場公聽會,並以協議價購方 式取得工程用地,若未達成協議則提送徵收計畫書,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若權利關係人對於 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2 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縣府 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 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權利關 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 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 起行政救濟,詳如圖 4-2 所示。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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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所述狀況屬實,客家局強制拆遷並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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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7 14:52:04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依所載,這些使用者既未取得河川公地使用許可,且未經許可下就佔用,如何要求土地改良物救濟金,所以市府擬提告詐欺,及要求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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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媽說的是對的,當初市有地管理未落實,才會有後面討回土地,產生波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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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7 15:06:24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8-27 15:29 編輯

地上物補償費發放條件,這個案件無權佔用是否符何?
應該是合法租用公有土地為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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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7 17:44:58 |只看該作者
此例不可開,一旦開放無權占用公有地補償,後果嚴重性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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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國有地謀利,是侵占吧?怎麼還發補償金?有法源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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