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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12-6 11:16 編輯
袋子 發表於 2012-12-6 00:23
提供台北市政府函釋: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應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之見解,提供大家參考!
正是如此, 不過, 就如同這封台北市政府的公文抬頭標題要針對[某一特定地址位置]做法規說明一樣, 簡單的說, 我們這邊的警察局就是在等這樣的公文寫清楚背書, 說這個某一事件要歸誰來做..... 警察說法令有模糊空間所以不便開單, 我們能說什麼呢? 也只有像這封公文一樣, 要有一位看不下去的人, 出面且要契而不捨的一直去要求新北市政府主管機關來現場會勘, 出面來依據現場狀況做判定且講清楚誰要來開單, 再出具一份公文背書 ...... Orz...
再者, 細看這封可能是法制室出的公文, 指的申訴標的是 [無照設置的鐵石質圓墩]....這是固定物, 沒有申請雜項執照, 且被判定為妨礙通道通行, 但最妙的是最後一句, 告訴來文者說...這排除人行通道上的廢棄物是歸警察管沒錯, 也可以去找工務局依據建築法來開單...
要等工務局來喔.....看看以前我們處理[非法夜市事件]公文來來去去了半年, 繞了好幾個oo局才成功, 就知道這要很有耐心.....
再仔細看公文內容的真意, 這個無照鐵石質圓墩, 是固定物, 是固定物就要申請雜項執照才算合法, ok....那如果是可輕易移動的物品不用申請執照....那....工務局可能會說, oh....這個不歸我管, 去找別單位才對...., 然後別的單位又會說, oh..這個沒有放在主要通道上, 要說它妨礙通行有些爭議, 還是去找另一個單位比較好....所以, 這個推過來, 那個推過去....就變成 ? 不管的現狀了, 對吧! 所以一定要有一位不怕麻煩的把該負責的單位逼出來才行~~
公文的哲學...就是這樣的, 前面都告訴你, 你說的很有道理, 法規就是這樣定的, 沒錯! 然後後面會告訴你, 這是某單位業管的事....然後你去找那個某單位, 它會告訴你一樣的話~~ 最後等再上一階的官來指導, 才會有某個單位出面接下這件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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