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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 藝術家之死 政府溝通之死 公民參與之死 促參怪獸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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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0 16:25:29 |只看該作者
回復 rainbow 的帖子

政府採購法中
在簽約前
標案的相關資料依法是可以不公開的
促參法雖然不適用採購法
但審核委員會那部份的主管機關既然和採購法的主管機關(公共工程會)相同
我覺得這個規定是相同的

可是
照"促參法注意事項"的規定
"不備土地"申請案的流程裡
主辦機關是要把申請人的規劃構想公告在公共工程網的
所以
"申請人的規劃構想"就不應該是保密範圍

不過
我對法條的理解似乎和新北市政府的做法差異很大
不知道是我的學識不夠
還是............................


我猜新北市政府還沒和昌溢簽約
(簽約是整個申請案的最後一步)
如果已簽約
新北市政府應該會開始辦土地徵收吧.....
(從公有土地也可以徵收看,也不能指望國有財產局來擋)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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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0 16:36:0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11-10 16:55 編輯

回復 遊民 的帖子

學長:
民政局陳科長曾說,經請教過專家(律師),本案適用"促參法"不適用"採購法"。
但為何此網頁登載三峽生命園區BOO案計畫書:依據採購法第49條規定?!
http://web.pcc.gov.tw/tps/tpam/m ... primaryKey=50220357
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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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0 17:04:19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採購法是政府自己花錢
促參法是政府利用民間的錢
所以
"促參法的申請案不適用採購法"這點我同意

妳連結中所顯示的標案
是新北市政府就"殯葬特區"這案
打算花自己的錢辦一個勞務採購(希望新北市政府不是打算聘請律師)
和"殯葬特區"申請案不同
只是勞務採購的內容和"殯葬特區"申請案有關
(有什麼關聯就看不出來了,這要看到採購的內容才知道)

因為花自己的錢
所以適用採購法
至於引用採購法49條的原因
是因為採購金額48萬
在必須公開招標金額100萬以下
但在得逕行議價的10萬以上
為了符合49條"公開"的條件才上網的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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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0 17:25:25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11-10 17:53 編輯

回復 遊民 的帖子

網頁顯示本案是勞務服務沒錯~

而且是寰宇法律事務所得標 (被您說中了,推測應該是律師顧問費)

所以這就是為何之後,在幾次審查會議,寰宇法律事務所列席參加原因?!(有審查會議記錄可稽)

因為標案內容不公開,所以不清楚勞務服務範圍及內容。

這樣說來就合理了!!

另外,有關三峽生命園區BOO案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料,詳參: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 ... amp;extra=page%3D10

本案屬於自規自備土地,這樣是不是代表"申請人的規劃構想"不屬保密範圍,應予公開?!

PS自備土地定義:不代表昌溢持有100%土地所有權,只要能取得所有或使用權(租用)均無不可。因為4餘多公頃,尚有2餘多公頃土地屬於國有財產局。審查會議有提到,私人地主僅2/3初步同意,我就搞不清楚,二殯計畫書有關三峽砂石場地(墓)主同意這100分評分從何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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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0 19:13:27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本案屬於自規自備土地,這樣是不是代表"申請人的規劃構想"不屬保密範圍,應予公開?!

PS自備土地定義:不代表昌溢持有100%土地所有權,只要能取得所有或使用權(租用)均無不可。因為4餘多公頃,尚有2餘多公頃土地屬於國有財產局。審查會議有提到,私人地主僅2/3初步同意,我就搞不清楚,二殯計畫書有關三峽砂石場地(墓)主同意這100分評分從何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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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規劃構想"不屬保密範圍,應予公開
這點是屬於"不備土地"申請案程序延伸下來的想法

我一直以為這個申請案應該是屬於"不備土地"
因為
"自備土地"必須要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
如果本案規劃的土地4點多公頃裡
含有2點多公頃的國有土地
沒有國有財產局的同意
怎麼能算是"自備土地"?????????
同樣的
如果4點多公頃土地都是私有的
私人地主僅2/3初步同意
也就是說沒有取得所有地主的同意
怎麼能算是"自備土地"?????????

這樣看來
二殯計畫書有關三峽砂石場地(墓)主同意這100分評分反而是必然的
因為這100分表示所有地主都同意
才能算是"自備土地"

現在的問題是
所有地主都同意了嗎??????????????
如果沒有
那評100分就有刑法213登載不實罪的問題

聯盟有辦法聯繫到地主嗎?
我可以開車載妳們去確認地主的意願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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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11-11 06:57 編輯

回復 遊民 的帖子

我有資料(審查會議記錄)證明地主只有2/3同意。(還有議員可以做證,這份資料真實性)



有證據控告民政局違法失職

另外,二殯計畫書說,地方同意我們也拿最高分75分,但他們卻拿不出地方同意的證據,一併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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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靜海 發表於 2011-11-9 15:57
回復 rainbow 的帖子

惡法亦法..

依法行事...

這不是現在最高當權者最常說的話嗎?

如果說...以前的黨外人士也是"守法"
那現在社會能夠這樣民主嗎?

其實現在的集會遊行報備制根本是假的報備制...
真正的報備制是....人民只要提出...相關單位一定不能拒絕,整能討論區域與時間.

現在台灣的報備制...根本是假的...因為當地警政單位有權否決..

(詳細法條不是很清楚,但是大義如上述.)

為甚麼會提集會遊行...
因為..這是我們爭取權益的最後手段...
但是控制權仍舊在國家機器上....
唉....
不因理想遠大,步履維艱而放棄
Keep forward till democracy comple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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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民 發表於 2011-11-10 15:43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安安

謝謝學長
因為市府新聞稿老說''沒簽約,所以沒有撤銷問題'',他之所以這樣回,是因為我們要求市府''撤銷''這個投資計畫。
但是撤銷客體,不見得限於''契約''合意行為,意思表示也是撤銷權行使對象。
所以我就想,要求市府''撤銷''對外招標的意思表示,但這樣又要先確認招標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受何種評價。
本來我想這是不是要約,有可能是學長說的是要約引誘,這樣政府就是承諾,那麼,是否可以要求市府撤銷承諾的意思表示?

附帶一提,這會牽涉到目前市府說在議約階段,約還沒簽。目前這個案子在行政院公共工程網上有公佈,狀態是''未簽約''。
沒簽約,真的沒撤銷問題嗎?我不這麼認為,因此才有這個疑問。

我想想有啥問題,再請教學長,感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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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1 11:25:00 |只看該作者
是否可以要求市府撤銷承諾的意思表示?

附帶一提,這會牽涉到目前市府說在議約階段,約還沒簽。目前這個案子在行政院公共工程網上有公佈,狀態是''未簽約''。沒簽約,真的沒撤銷問題嗎?我不這麼認為,因此才有這個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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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概知道妳的問題是什麼了
妳的思路並沒有錯

記得以前看的書上提到
"程序"是多數的行為集合後的總稱
程序完成後固然有其效力
程序中的單一行為
也自有其效力

以"自備土地"申請案為例
整個程序的流程是
申請--審核--不通過or審核通過--議約--簽約
流程中的每個點都是一個法律行為
這些行為集合起來才算完成一個"通過申請案"的程序
而一個"不通過的申請案"
包括的行為是"申請--審核--不通過"

通過or不通過是新北市政府審核後的一個行政處分
如果這個處分有誤
為什麼不能撤銷??

可不可以要求市政府撤銷"承諾的意思表示"
我覺得可以(不過不要用"承諾的意思表示"這個名詞,很凹口)
因為審核中的諸多疑點
要求撤銷審核通過這個處分也很合理
撤銷審核通過後
可以重新審核>藉此推到其他地點
或審核不通過終結整個程序

請參考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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