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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8-24 15:53 編輯
frank 發表於 2012-8-24 15:32
昨天晚上9點多,有員警在著名的違停熱們景點之ㄧ的 大觀路 取締違規停車(我想應該是附近熱心的住戶打電 ...
應該是怕在開立[逕行舉發標示單]時, 寫了一半車主突然冒出來, 害他白搞一陣, 還得依第六條改成開立[當場舉發]吧......別想太多..... 看來警政署搞了很多SOP綁死這些小員警....
警察使用[逕行舉發標示單]取締違規停車時應注意事項為何?
答:
1. 使用時機:本單限違規停車並符合逕行舉發要件時使用;執行移置保管或違規臨時停車時,不適用本單。
2. 標示方式:填寫本單後,統一標示於汽車駕駛座前雨刷下,如因車輛設備等因素,無法將本單標示於駕駛座前雨刷時,得標示於助手座前雨刷下,或以透明膠帶黏貼等方式,黏貼於駕駛座前檔風玻璃下方;機車得以透明膠帶黏貼,標示於車牌附近。
3. 照相採證:應將本單標示位置、違規事車、駕駛人不在駕駛座及車輛號牌等情形,一倂以採證器材拍攝於違規相片內,拍攝相片以一張為原則;如因地形或前後車輛停車過於接近等因素,致無法以一張違規相片採證時,應將本單標示於汽車駕駛座前雨刷下拍照,並於以可確認違規車及違規事實車之角度,加拍違規相片。
4. 圈選條款:執行人員得視違規事實車,於標示單背面圈選違規條 款。
5. 連續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2款規定連續舉發者,應重新填單,並依序分開標示於指定位置後,拍照採證,以確認連續舉發次數;除因駕駛人或車主到場時改採當場舉發外,其先前所填之本單,仍應依規定由原填單人分別舉發。
6. 轉換舉發:如駕駛人或車主於執行人員填寫本單時,已到達現場,應轉換為當場舉發,並即寫違規通知單交付違規行為人;如駕駛人不聽指揮、制止或拒絕接受稽查而逃逸時,應改採逕行舉發,並加註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及逃逸之情狀,一倂予以舉發。
7. 審核製單:製單前應詳加審核相片,於確認違規事實與及車輛無誤後,始填寫違規通知單,依規定送達;違規通知單編號應加註本單存根聯,以利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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