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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寧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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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 市府再次強調北大幸福美食廣場(夜市)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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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6 12:50:55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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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6 13:06:24 |只看該作者
記得剛搬來時
去一家剛開的餐廳吃飯
老闆說他們才剛開幕
就有政府單位來查核衛生消防安全等問題   效率快到把他們嚇一跳
一問之下
政府單位說是居民舉報有新餐廳  希望政府單位檢查其安全衛生等問題
那時老闆說  這裡的居民真可怕  剛開門就給下馬威
當時我也點頭   因為這是我第一次聽到這種狀況
後來我問了老闆 " 那你過關了嗎?"
老闆說  "當然啊  我們都是按照規定合法營業的  安全衛生是最重要的"
我說  那你就不用怕了

後來我常想到這件事
我是那種都沒搞清楚餐廳衛生合不合格  消防安不安全就會去吃吃看的人
有這樣積極去請求政府稽核的居民
其實間接地保護了我
我反而開始感謝了這樣的人



To see with the eyes of another, to hear with the ears of another, to feel with the heart of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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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6 13:36:58 |只看該作者
回復 rainbow 的帖子
後來我常想到這件事
我是那種都沒搞清楚餐廳衛生合不合格  消防安不安全就會去吃吃看的人
有這樣積極去請求政府稽核的居民
其實間接地保護了我
我反而開始感謝了這樣的人


  對店家來說,舉報的人或許來意不善,但合法經營自然不怕稽查,甚至反而能夠更突顯餐廳的安全價值。

  對消費者來說,舉報的人則是發揮民眾預防、參與的力量,讓更多餐廳更符合安全標準,反而促進了公共利益的整體提升,也未必是壞事。

  
  其實今天北大幸福觀光夜市若能在合法用地與建築內經營,讓衛生、噪音與停車問題的危害降到最低,相信支持的人一定比反對的人多出更多,還是希望業者可以多朝這方向思考,真正的雙贏是讓雙方都露出笑容,而這也是真正值得我們追求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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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6 13:55:10 |只看該作者
提醒諸位大大
請留意個人資料的使用
以免無意間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 有「得以間接方式辨識者亦屬個資」的說法
因此, 在論壇上討論規討論
當提及當事人時, 請盡量避免提及個人資料, 如姓名、聯絡方式...
即使只提到「姓氏」, 只要這姓氏不是當事人自行公開的
由於論壇上有其他與當事人有關的資料
結合了這個姓氏, 可能就會讓當事人足以被第三人所識別 (另一種說法, 叫做「人肉搜索」)
那就會構成個資法第19條、20條所稱蒐集、處理、利用的行為

依個資法第41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並得依同法第29條規定, 向行為人請求賠償

而且, 一般這種對立性的討論, 被刻意地提及姓氏, 容易被認為有挑釁的味道

請謹慎為之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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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6 14:14:26 |只看該作者
想一想 發表於 2012-4-6 11:11
親愛的海大:
我是北大的居民,我可以表達我自己的小小意見嗎?我們北大的需求與聲音,應該就客觀性表達, ...

投票贊成有夜市的人不少是沒錯, 但是一講到要不要蓋家裡附近, 反對的也居多. 何況該地確實是違法使用, 如果大家可以視而不見, 那當初三峽瀝青廠也不用垮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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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6 14:52:17 |只看該作者
回復 andy826 的帖子

今天已經劃好地上攤位格子
好像勢在必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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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6 14:55:46 |只看該作者
回復 阿毛 的帖子

沒關係, 我們也等著看市府在那邊公告違規的舞劍動作是玩真的還假的......呵呵!
Strike Freedom from 大學風呂 & Ky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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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6 14:57:40 |只看該作者
是阿~

大家都喜歡夜市, 但是說到蓋在自己家旁邊又有多少人願意?
就算是合法的"夜市" , 蓋在大樓林立的住宅區內
對於周圍社區難道不會帶來影響嗎?
那為什麼夜市周圍住戶要因為其為某些人帶來便利性而需要忍受一切的不便??
更何況這是大肆宣傳又違法的夜市耶
真不懂為什麼那麼多人樂觀其成(因為離自家遠所以沒差嗎?)

說到人情味
如果每個人都只想到自己的便利與娛樂性
那誰來體諒附近住戶的心情?那這樣犧牲周圍住戶的權益又有人情味嗎?
對於環境的整潔與汙染 , 每個人的感受更是不一樣
就像亂停車的現象, 有的人覺得只是停一下有什麼好大驚小怪
但對於我來說就是沒辦法接受, 所以我會努力打電話請警察來拖吊

總而言之, 贊成夜市的人可以表達贊成的心聲
但是反對的人為了自己的權益出來抗議也沒什麼不對
畢竟自己的權益要靠自己來爭取
對於違法的事情, 我還是選擇堅持抗議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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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6 15:04:14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2-4-6 15:04 編輯
若該業者未經合法申請仍強行違規設置攤販集中區,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違反本法(略以)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本府已函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上開電信用地已由其取得,依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釋,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故擬申請作為臨時攤販集中場,不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4條之規定,且如上開說明,機關用地得申請多目標使用項目未包括攤販集中場,並應善盡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課予土地所有權人應維持土地合法使用之法律義務。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于智安
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5496


  市府強調,業者若要強行違規設置攤販集中區,會依法開罰,建議業者再重新考慮,不要輕易觸法,這樣不僅得罪政府,也得罪鄰居。

  建議業者(承租者)可以回過頭來跟中華電信重新研究合法的經營方式,或是改經營其他合法項目,不要想著更改名稱就能闖關成功,目前看來市府並不同意業者這樣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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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6 15:05:20 |只看該作者
開一天就檢舉一天~~
我倒要看看市府怎樣處理~~
改變~~從自己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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