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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 中華電信回覆北大幸福觀光夜市設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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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2 09:23:28 |只看該作者
回復 andy826 的帖子

幫忙補個讚...

不過至今早為止,有二位按到噓...

難道都是用手機版的,容易手殘按錯...
我愛北大,我愛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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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2 09:35:27 |只看該作者
我同意這件事情要向中華電信反映,或向相關單位提出質疑,以防範未然,
但實在不能苟同大家一直把矛頭指向都是中華電信的錯,這是不公平的……
首先,正常的租約都會載明房地的使用不得違反政府的相關規定,只是承租人要如何使用又不一定會告訴屋主。就像你把房子租給人家,你能以屋主的身分,一天到晚進去看他有沒有在裡面煉製毒品、改造手槍或帶女友回家過夜嗎?所以我認為,要中華電信一直去關心這塊土地拿來做什麼用實在不合理,就算有人力也不見得有權利這樣做,除非承租人已經有違法事實,或有破壞土地的行為,中華電信自然可依事實告發,不然,要嘛就大家去檢舉,把這部分責任都歸給中華電信實在不公平。想想,如果法官判決你的承租戶在你的房子裡煉製毒品,所以你要被抓去關,這樣合理嗎?又,承租人如果真的是專門經營停車場的好庭車公司那就更沒話說了,政府機關其實很鼓勵人家設立停車場的,因為他們認為這樣可以解決週邊違規停車的問題,所以如果屬實,我不認為中華電信有什麼過失,充其量只是承租人自己的問題。
其次,我不認為目前這裡有辦法做到電信機構結合美食廣場招租而不虧錢的條件,現在政府機關的確很多大筆的非公用土地採這種方式處理,以獲得更多的財源,不過,這種的規劃期很長,短期內不太可能實現,而且,這種是屬於基金投資範疇,要自付營虧的,以北大的條件,在這裡做美食廣場,不要說賺錢,多少年能回本及是否能達到損益平衡都是個問題,以台北市為例,公基金投資部分例如小巨蛋、101大樓、捷運共構部分,這種金雞母,北大什麼時候能達到這種條件?再則,既然是民營單位你還可以期待他要虧本經營嗎?蓋房子動輒上億,而且要營運就是要有人力、物力上的支出,通通都要錢,既然大家當初很開心中華電信民營化,說不定還買了股票賺了錢,現在怎麼反過來要求中華電信不能以賺錢為目的?
再次聲明,我認為我們要反映是對的,但是要批評之前,真的要想想如果地主是你,你認為公平嗎?
愛,不是用來控制,也不是用來犧牲,而是成全子女走上自己的路,幫助孩子找到綻放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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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2 09:59:33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masayasu 於 2012-3-22 10:02 編輯

Google到兩則中華電信標租房地的公告,給大家參考
中華電信標租的房地也有"機關用地",不過那已經是94、95年的事了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標租房地公告
主旨:公告本公司標租南勢拖車前空地有關事項
                                                                                                               中華民國98年6 月12日
                                                                                                               管字第號0980000193號

依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房地出租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標租土地地點、面積:

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地目 租用面積   租用面積    備  註
                                                                          合計
  桃園縣 平鎮市     平南段  27    建     1381.2㎡  1569㎡      如附件平面圖
地                                        28    建     186.52㎡ (474.6坪)
                                         39    雜     1.28㎡  


二、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區域計畫使用編定:住宅區。

三、出租用途:符合住宅區使用規定者。

四、出租對象:(一)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二)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三)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五、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及勘查現場時間、地點:凡有意承租者,請自即日起至98年6月29日辦公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到中華電信桃園營運處(地點:中壢市中山路152號8樓,電話:03-4263407#51)免費領取投標文件、勘查現場,並依照投標須知填寫。投標單應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上午12時前專人送達或以掛號函件寄達中華電信桃園營運處中壢市中山路152號8樓,逾時概不受理。

六、標租底價:

租金:每坪每月220元,共租474.6坪

5年合計租金新台幣6,264,720元。                              

押標金金額:新台幣20萬元整。

押租保證金:依決標金額計算兩個月土地租金金額(得標者押標金轉為押租保證金,不足額部份應於簽約前繳交)。

七、開標日期地點:訂於98年 6月29日下午3時正在桃園營運處開標室(中壢市中山路152號4樓)當眾開標。

八、得標人簽訂租賃契約期限:5年。

九、本土地承租戶得在土地上興建合法鐵皮鋼構建築。

十、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豐原營運處標租營業廳攤位公告

主旨:公告出租下列營業廳攤位

依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房地出租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標租各營業廳攤位地點:

〈一〉豐原服務中心:

〈1〉地址:豐原市豐西街21號。

〈2〉出租範圍:豐原服務中心入口處面積約一坪。

〈3〉出租底價:每月租金20,000元。

〈4〉租

〈5〉押標金:一個月租金20,000元。

期:一年《95.01.01-95.12.31》。

〈二〉潭子服務中心:

〈1〉地址:潭子鄉潭陽村潭興路3段40號。

〈2〉出租範圍:潭子服務中心入口處面積約一坪。

〈3〉出租底價:每月租金15,000元。

〈4〉租

〈5〉押標金:一個月租金15,000元。

期:一年《95.01.01-95.12.31》。

〈三〉沙鹿服務中心:

〈1〉地址:沙鹿鎮鹿寮里成功東街94號。

〈2〉出租範圍:沙鹿服務中心入口處面積約一坪。

〈3〉出租底價:每月租金15,000元。

〈4〉租

〈5〉押標金:一個月租金15,000元。

期:一年《95.01.01-95.12.31》。

二、都市計劃使用分區:機關用地。

三、出租用途及對象:自然人、公司行號、法人團體(以上承租人租用期間均需以各銀行信用

卡推廣為限,非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變更業務項目)。

四、領取比價單、地點:凡有意承租者,請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至本

營運處會議室(地點:豐原市豐西街21號4樓)當場填寫比價單,以總金額最高者為得標

人,逾時概不受理。

十、其他事項詳見現場報價單投標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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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2 10:59:40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3-22 11:11 編輯

回復 小豬媽媽 的帖子

以站友貼的這個中華電信沙鹿服務中心案件為例, 一樣是機關用地招標出租, 要變更業務項目要出租人"中華電信"同意是會明載於契約的....如果中華電信聲稱自己不知道, 現在知道了, 為何還用"疑似"這樣的字眼, 而不立即依照合約登載內容, 進行解約呢?
還回答要給承租人改善時間....這要怎麼改善?   

中華電信有責, 並不是我們誣賴他的..... 如果他有照合約走, 不包庇承租戶, 我們會相信他是無辜的出租人.....但目前的回覆完全看不出來....



三〉沙鹿服務中心:

期:一年《95.01.01-95.12.31》。

二、都市計劃使用分區:機關用地。

三、出租用途及對象:自然人、公司行號、法人團體(以上承租人租用期間均需以各銀行信用

卡推廣為限,非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變更業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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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2 11:49:08 |只看該作者
建議大家直接請中華電信「踹共」吧!

中華電信意見信箱
http://www.cht.com.tw/services/contactus-mai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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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2 11:50:25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豬媽媽 於 2012-3-22 11:52 編輯

我想你應該沒有了解我的意思,
中華電信出租之始,應該都有一些要求合法經營的規定,當初租給好庭車時也是一樣,
可是,法規處罰「意圖」嗎?我們不是還在白色恐怖時代,
合約屬於民法範疇,就算是違法經營夜市也只屬於行政罰的範疇,
所以除了「意圖」還要有「實現」才違法,
我不知道他們的合約是怎麼訂的,所以原先的經營不講,
單就夜市這件來講,承租人目前有招租的動作,對中華電信來講,是有意圖,
但尚未實際經營夜市,請問你認為中華電信可以告業者違約嗎?
所以承租人看起來「有違約的意圖」,但是還沒有「違約的事實」,
因為有招商不一定招得到,所以也未必會開成夜市,
既然沒有「違約的事實」,解約責任就是中華電信,
等到有「違約的事實」,解約責任就是承租人,這是非常不同的,
所以中華電信目前只能去函告知承租人不可以真的「實現」,並威脅要「依契約規定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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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2 12:02:04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小豬媽媽 的帖子

中華電信聲稱自己是無辜的出租人, 幸好有居民告知才知道此事......

我想, 他們現在應該也去看到 " 地也挖了, 管線也鋪了, 廣告也打了 "......攤位的訂金承租戶應該也收了不少吧......


如果我的房子租給別人, 被房客自由改裝, 敲牆, 打地板, 貼招租單, 連分租人都找好了.......我身為房東完全不知情, 等到鄰居告訴我才知道......原來我還要等到分租人都住進來了, 成了事實才能告這位承租人並且進行強制解約.........??!!


我的意思很明白的.....希望您有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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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小豬媽媽 於 2012-3-22 12:41 編輯

回復 麥克 的帖子

「分租」或「修繕」有沒有違反原訂契約約定,要看當時的契約內容,這是他人無可置喙的,
大家的目的是「不要做夜市使用」,不要離題了,
這關人家要不要在自家土地內分租或修繕根本一點關係都沒有……
倒是如果承租人已經在那塊地上貼廣告要做夜市,
中華電信就真的要很注意了,可以拍下照片拿來當證據,
但不保證告得贏,因為還沒有違規使用的「事實」,基本上法律是站在承租人那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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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小豬媽媽 的帖子

中華電信自己的回覆已經證明這一點, 1. 出租人聲稱不知情. 2. 現在已經知道承租人已進行與合約登載業務項目不符的事實.

您的法律上的可能性推論在這邊不適用ㄛ.......我不是說您的法律推論不對, 而是不適用在這個狀況ㄚ....


中華電信身為出租人, 既已明確的知道變更事實, 也已經得到地方政府對此的明確違規意見, 在法律上已經可以聲請立即解約, 請承租人停止招租行為, 並將已設置的營業用設施拆除恢復原狀, 這才是正確的法律做為, 您說是嗎?

但是中華電信卻不這麼做.........很令抗議的民眾失望的, 當然, 他有權緩一緩這樣做, 但是, 民眾看在眼裏, 也有權向中華電信提出抗議....聽不聽在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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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麥克 的帖子

中華電信回覆:「該地確屬本公司所有業於100年6月1日出租,經查得知承租廠商【擬】經營觀光夜市,似有違反法令使用嫌疑,本營運處已於101年3月21日去函告知廠商改善,如未改善擬依契約規定終止租約。」
我只能說「擬經營觀光夜市」和「確有供觀光夜市使用情事」是不同的。
再說,就算違規使用,依行政機關的做法都會先發文勸導,不得已才會解約的,
就像被檢舉違建的房子,行政機關不是也都先通知自行拆除,而不是直接派拆除大隊去拆一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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