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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寧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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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 [活動] 誰說不蓋殯葬區 我的一票就投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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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2 16:45:25 |只看該作者
回復 savard 的帖子


  大家討論是好事,就像你說的,支持或反對都是意見,應該要尊重,這一點我絕對贊同。

  不過關於三峽殯葬特區計畫簽約與否的爭議,以我來看,簽約真的就完了,因為後面只剩下環評跟土地變更取得的行政程序,就算我們居民不斷去抗議,但隨著每一階段不斷推進,殯葬特區就真的只是時間問題。

  但還沒簽約的現在,市府就瞎扯說還沒簽約就代表沒有這個計畫,或者強調要依法行政,這也是蠻讓人無奈的,不過回到促參法,他並沒有規定市府不能拒絕業者提案,就這一點來說,市府只是在玩文字遊戲,實際上不管根據促參法還是地方制度法,新北市政府或民政局都有權駁回業者提案,當然也有權對人民公開宣示承諾。

  所以問題來了,只是市府不願意這樣做而已,不代表我們居民的訴求站不住腳...

  至於用選票來向候選人喊話,做法正確與否,見仁見智,但你無法否認,這確實是一個辦法,在我們居民跟市府抗爭超過十個月的這個時候,我認為我們應該試試看這個方法,至於候選人要不要買單,後果由他們自己決定,至少,我的選票就代表我的答案。

  真理未必越辯越明,但能激勵大家有更多想法,也不是壞事,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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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2 16:45:52 |只看該作者
eazytalk_7 發表於 2011-12-12 16:29
仔細想想,
要參選的候選人(總統/立委)承諾不蓋殯葬區,他們應該很為難。
殯葬特區背後的利益那麼大,應該 ...

下面的建議可行, 不過得有三鶯土樹區幾位不分黨派的議員先串聯. 上次雖有議員連署, 但也有議員質疑不是嗎? 既然你有這個想法, 還是先請王議員去協調串聯. 不管是否杯葛成功, 民眾會看在眼裡的. 比來遊行活動站台更有效, 畢竟有付出行動. 不過, 預算審核, 黨派的動員很明顯, 王議員要有心裡準備.

但是, 這也只能懲罰民政局不理會民意. 一旦簽約, BOO案是自建自規. 就算市府有補助款, 昌溢應該不會care這個小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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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2 16:59:27 |只看該作者
寧靜海 發表於 2011-12-12 16:45
回復 savard 的帖子

我覺得順序有搞錯.

應該是環評/土地變更完成後才簽約. 萬一先簽了約, 因為環評/地目變更不過, 不管什麼建設, 那政府不就搞笑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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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2 17:08:09 |只看該作者
andy826 發表於 2011-12-12 16:59
我覺得順序有搞錯.

應該是環評/土地變更完成後才簽約. 萬一先簽了約, 因為環評/地目變更不過, 不管什麼 ...

你說的應該是正確的順序
但事實是簽約以後,環評和變更地目才開始,所以無論如何不能簽約,因為環評在這個案子,明眼人都可以知道,一定是橡皮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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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2 17:10:41 |只看該作者
回復 andy826 的帖子
我覺得順序有搞錯.
應該是環評/土地變更完成後才簽約. 萬一先簽了約, 因為環評/地目變更不過, 不管什麼建設, 那政府不就搞笑了嗎?!


  因為促參法規定,雙方簽約後,環評跟土地變更這些工作,市府有責任要去協助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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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2 17:15:35 |只看該作者
寧靜海 發表於 2011-12-12 17:10
回復 andy826 的帖子

若是這樣, 那環評/土地變更一定會過的 真的是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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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2 17:23:32 |只看該作者
savard 發表於 2011-12-12 14:19
我贊成peaceisland大大說的
之前已經說過,你舉的國光石化,那是經建會主導的,已經屬中央職權,馬總統當 ...

+1   Good Job !
美好的旅行就像一位風趣、幽默、有深度,而且帥的男人。 ( 演員 張曼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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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2 17:27:48 |只看該作者
回復 andy826 的帖子

  可以參考促參法的這幾條... 唉...

第十四條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變更。
第十六條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私有土地者,由主辦機關或民間機構與所有權人協議以一般買賣價格價購。價購不成,且該土地係為舉辦政府規劃之重大公共建設所必需者,得由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徵收。
第二十五條         民間機構因施工需要,得報請主辦機關協調管理機關同意,使用河川、溝渠、涵洞、堤防、道路、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
第二十七條         主辦機關為有效利用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得協調內政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調整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後,開發、興建供該公共建設之附屬事業使用。
前項附屬事業使用所容許之項目,由主辦機關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但經營前項事業,依法令需經其他有關機關核准者,並應申請核准之。
第三十條         主辦機關視公共建設資金融通之必要,得洽請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民間機構中長期貸款。


  從法令上來看,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還蠻忙的,不管是土地、變更、徵收,還是缺錢融資,市府都要協助業者搞定.........

  人民呢?民意呢?歹勢!這部法律重點在於促進民間業者參與投資,所以根本沒有人民的角色...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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