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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lingoma 於 2012-11-24 05:43 編輯
jjs81062 發表於 2012-11-23 12:59
如果照您這樣說
美國還真是一個法治落後的國家
基本上, 美國是以誠信為主的國家
誠實告知律師實情是必需的態度
伪証是有罪的
一旦進入法庭
法官會以專業知識告之12位陪審員
什麼是可以或不可以列為証據的
想要多加罪給被告, 更要有証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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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是當事人, 自然只能從該文來表達自己的看法
根據該文, 守法的一方有何責任可言?
閃光黃燈是「幹道」、閃光紅燈是「支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支道車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支道沒先停車再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600元到1800元罰鍰。
反之, 守法的人自身也受到了創傷
(身心, 車子皆有.,如: 頸部的骨刺要幾年後才會出現, 案子已結, 疼痛卻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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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騎)車也好, 走路也行...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法律更應保護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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