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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ding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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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路權被侵犯 開車撞死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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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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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10:47:56 |只看該作者
越來越覺得台灣真像許多網友口中的鬼島!!
什麼廢死聯盟,人權團體...還有法律都保護加害人...完全不站在被害人的角度去思考!
ㄘㄞ~~~
難怪昨天新聞報導...殺害15人的船長遣返的一句話就是..."回到台灣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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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11:32:14 |只看該作者
鬼島啊就是法律不周延
若是新加坡來個鞭刑看你敢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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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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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11:53:52 |只看該作者
姑且不論什麼刑事、民事,為什麼守法的人要為不守法的人承擔責任?這是什麼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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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12:39:50 |只看該作者
看到那麼多人覺得這判決不公平就覺得很開心 代表大家的想法是一樣的 只是結果跟人民的期望一直有很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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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12:59:21 |只看該作者
lingoma 發表於 2012-11-23 06:09
沒有人會希望發生這種不幸的事.
法律的形成, 就是要大家遵守規矩以避免憾事發生.

如果照您這樣說

美國還真是一個法治落後的國家

律師是不應該把黑說成白,是不應該要求把明明有罪的人判無罪

但「被告」的人權就不必被尊重嗎?(請注意,我說的是被告,不是犯罪人)

律師要爭取的有2點,一點是被告真的就是犯罪人?另一點,如果真的是犯法,可以亂罰嗎?


原PO的文章是記者在寫,我們看到的新聞也都是記者在寫
但我們因為不是當事人,所以就把新聞當作事實,A就的那麼壞,B就一定是受害人嗎?
我們看到的是二手消息阿!是記者看到的寫出來的
事實怎麼樣,我們不知道、法官審判時不知道
難道任檢察官講嗎?檢察官不可能將白的說成黑的嗎?


再來,若事實是那個人犯了罪,律師就應該放手不接案子了嗎?
如果A犯了偷東西,可是檢察官順手將另一個案子也放在他身上(這樣就可以破2個案子)
又或是A只偷了輛腳踏車,而且是自首,但檢察官就求刑5年(最高刑度)
這樣對嗎?
沒有律師,A根本無法對抗檢察官


抱歉,我離題了,而且對您的留言攻擊很多
我不是想針對您,只是之前有類似事件,而有想法
借您的題來發揮一下,不是有意對您,請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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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12:59:29 |只看該作者
明知是對方的錯卻仍要賠300萬……
唉!台灣的法律真是令人無言……
愛,不是用來控制,也不是用來犧牲,而是成全子女走上自己的路,幫助孩子找到綻放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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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13:12:49 |只看該作者
那錢應該是自己願出的 不然刑事部分未了民事庭是不會開的 這是依照同事的親身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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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21:01:22 |只看該作者
法律的對錯  我想一定要是非分明
不可以有模糊地帶
如果法律規定很清楚誰對誰錯
那就是錯的人要賠償對的人
沒有大車撞到小車 就是小車的錯
車子撞到路人行人
就是行人的錯
行人在人行道  穿越道  有他們優先路權
但是如果是穿越安全島分隔島(比如大義路)
自己要多小心 或守法一點
車子如果撞到橫越分隔島的行人還算車子的錯
那到底我們要遵守怎樣的法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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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22:54:08 |只看該作者
我都現在都搞不懂為什麼哪個貨車司機不對,本來小路出大路,就是要停、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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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oma + 1 就是要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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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23:54:3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lingoma 於 2012-11-24 05:43 編輯
jjs81062 發表於 2012-11-23 12:59
如果照您這樣說

美國還真是一個法治落後的國家


基本上, 美國是以誠信為主的國家
誠實告知律師實情是必需的態度
伪証是有罪的
一旦進入法庭
法官會以專業知識告之12位陪審員
什麼是可以或不可以列為証據的
想要多加罪給被告, 更要有証據
----------------------------------------

我們不是當事人, 自然只能從該文來表達自己的看法

根據該文, 守法的一方有何責任可言?
閃光黃燈是「幹道」、閃光紅燈是「支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支道車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支道沒先停車再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600元到1800元罰鍰。

反之, 守法的人自身也受到了創傷

(身心, 車子皆有.,如: 頸部的骨刺要幾年後才會出現, 案子已結, 疼痛卻一輩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騎)車也好, 走路也行...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法律更應保護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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