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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Daniel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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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反應] 對於腳踏車在社區四周隨處停放亂象,難道真的無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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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30 09:37:09 |只看該作者
DanielYang 發表於 2012-6-30 08:44
感謝您將相關規定列出。
問題是現行單車停放之區域並非「公有」之人行道,乃是屬於該社區之公設部分,不 ...

"屬於該社區之公設部分"
所謂公設,必須有"設施"方可稱之
商店前空地,只能稱為"法定空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北大特區各社區所留的法定空地是否為"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須由要求各社區建築線退縮的法令推敲
(我找不到法令)

若法令規定各社區所留的法定空地為"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停車應依dingding大所引"新北市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辦理
警察也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辦理

至於警察所稱"無法可管"云云
我覺得是"想不想"管的問題
例如
台灣還有很多道路用地未徵收
(政府沒錢徵收)
這些道路的違規停車一樣會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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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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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30 12:31:3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遊民 於 2012-6-30 12:34 編輯

補充一個大法官會議解釋
(爭點與樓主問題相近,解釋文內容足以參考)

釋字第 564 號(民國 92年8月8日)
解釋爭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禁止騎樓設攤之規定,是否合憲?

解釋文
人 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 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 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即本此而將騎樓納入道路管制措施之適用範圍。............


dingding大所引"新北市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都是國家以法令為合理之限制
法定空地和騎樓在法律上的定位也相近
所以可以推論
在法定空地和騎樓上停車
也受"新北市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範
樓主如果想處理法定空地停車問題
自然可以依dingding大所引法規辦理
問題只在於
對於違規的執行
這個執行的權力在警察局
如果警察不肯執行
(三峽警察局的態度如樓主前文所述)
規定就形同具文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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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1 09:59:18 |只看該作者
看地方政府要不要依使用事實認定為『道路』,就依法有據,請參考交通部相關函釋。
交通部 97.03.03. 交路字第0九七00二一四七九函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車輛於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
      眾通行之地方,未依規定時間、位置、方式、車種
      停車,得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 1項
      第9款及同條第3項處分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7年 2月22日南市交管字第0九七一七五0
      三六八0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已對道
      路為列舉性與概括性之說明;另停車場法第 2條第
       2款規定,路邊停車場係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
      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因此,貴府如依使用事
      實認定符合上揭所稱之「道路」範圍而予以納管,
      其管理及違規舉發適用處罰條例,應無疑義。
  三、惟依同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騎樓」及「走廊」
      均屬專供行人通行之人行道,貴府如於其上另行規
      定機器腳踏車、慢車之停車處所,除依停車場法第
      13條將相關規定事項公告週知外,尚須依同條例第
      90條之3第1項規定,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
      全無虞之原則下,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併予敘
      明。
正本:臺南市政府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不含臺南市政府)、
      福建省各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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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1 10:10:25 |只看該作者
oujack86 發表於 2012-7-1 09:59
看地方政府要不要依使用事實認定為『道路』,就依法有據,請參考交通部相關函釋。
交通部 97.03.03. 交路字 ...

機車退出騎樓 7/2起新增土城明德路中和廣福路
..新北市實施機車退出騎樓,又將有兩條路騎樓不能停機車,新北市交通局說,土城區明德路1段與中和區廣福路2條路段,將從7月2號起,由新北市警局針對騎樓違規停放的車輛,進行取締告發及拖吊勤務。

交通局表示,為了給民眾充分時間,適應機車退出騎樓措施,中和區廣福路已經從5月1號延長宣導到現在,土城區明德路1段也從6月1號起宣導,每天都有派人員到實施路段,針對騎樓停放車輛張貼「騎樓禁停宣導貼紙」,另外也在這些路段明顯處設置車輛禁停告示牌面,讓民眾能明確了解,7月2號起將針對騎樓違規停放車輛,進行取締告發及拖吊勤務。現在即將正式實施,請民眾配合,不要以身試法。
公告後依法取締
http://tw.news.yahoo.com/%E6%A9% ... 7%AF-024750158.html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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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1 10:19:49 |只看該作者
所以說地方政府要主動為民設想,不然推一下動一下,北大社區招牌建設公司打了十年廣告都有了吧,地方政府呢?連消防栓前都設停車格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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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1 10:23:03 |只看該作者
oujack86 發表於 2012-7-1 10:19
所以說地方政府要主動為民設想,不然推一下動一下,北大社區招牌建設公司打了十年廣告都有了吧,地方政府呢 ...

現北大消防栓前停車格應該都取消了吧,若還有請與民代理長聯繫後塗消!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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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1 10:30:16 |只看該作者
本人向地方政府提出塗消就是不准,為何一定要找民代呢?所以說明明已違反法規地方政府不主動出擊還要民眾提醒,提醒又不改,難怪滿意度會低,您不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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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1 10:36:35 |只看該作者
您還是沒有進入要點,自行車不屬於『機器腳踏車範圍』,交通法令是屬於『慢車』所以說就算違規停於人行道上,依新北市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辦理於法無據,因未將腳踏車列入要點內,所以說新北市府要趕快提出修改車輛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讓議會通過,基層員警才依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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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1 12:24:03 |只看該作者
oujack86 發表於 2012-7-1 10:30
本人向地方政府提出塗消就是不准,為何一定要找民代呢?所以說明明已違反法規地方政府不主動出擊還要民眾提 ...

法規名稱: 新北市廢止或變更路邊停車位收費標準 (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廢止路邊收費停車位或變更其用途,經新北市政府核准後,其每一停
車位收費標準如下:
一、廢止路邊停車位:採按月計算,並自每月一日起算。於計時收費路段
    ,以該路段現行費率乘八小時再乘二十日計算;於計次收費路段,以
    該路段現行每次停車費率乘二十日計算。
二、變更路邊停車位用途:採按日計算。於計時收費路段,以該路段現行
    費率乘八小時計算;於計次收費路段,以該路段現行費率一次計算。
前項收費標準之計算,於計時或計次收費路段之現行費率調整時,隨同調
整之。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http://web.law.ntpc.gov.tw/Scrip ... &Fcode=C0230036

不知大大付錢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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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1 12:28:54 |只看該作者
oujack86 發表於 2012-7-1 10:36
您還是沒有進入要點,自行車不屬於『機器腳踏車範圍』,交通法令是屬於『慢車』所以說就算違規停於人行道上 ...

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沒修,地方政府當然無權逕自修訂,因為『違法』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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