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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eazytalk_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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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10/29請大家一起勇敢站出來,向殯葬特區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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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6 17:36:20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andy826 於 2011-10-26 17:38 編輯
eazytalk_7 發表於 2011-10-26 17:21
民政局還在玩文字遊戲


好笑呢~ 沒簽約就沒撤案問題. 那為何不連議約資格都取消??

一再講尊重地方民意. 10/29去遊行後, 再來看你要怎麼扯!

到時候說不定又說- 來的人數無法代表多數民意

何況7/22就已經被表達地方民意強烈不滿, 才散會的不是嗎? 為何需要一再給昌溢機會來辦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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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6 17:52:46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10-26 18:05 編輯

回復 andy826 的帖子

最後一句,"依法辦理"。

簡單來說,民政局打算睜眼說瞎話,護航到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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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6 18:05:03 |只看該作者
小柚子 發表於 2011-10-26 17:52
回復 andy826 的帖子

最後一句,"依法辦理"。

這個"法" , 就不知道最後會走促參法還是公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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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6 18:07:3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10-26 18:08 編輯

回復 andy826 的帖子

1029讓他看看,大多數民意的反對,有多大!!

再不知醒悟,就準備上告總統府&監察院,凱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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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6 18:18:56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1-10-26 18:21 編輯

回復 eazytalk_7 的帖子


  民政局真的很糟糕耶!政府聘請這些公務人員,是來跟民眾打模糊仗的嗎?

  當初說10月10日前會開說明會,結果沒有開,怎麼民政局就當作沒發生過,只是一語帶過。

  還有市議員連署寫得很清楚,要求撤銷投資計畫,為什麼民政局還在玩「文字遊戲」,說「沒簽約,就沒撤銷問題」,居民要的就是整個計畫消失,連簽約都沒機會,這真的很難懂嗎?

  
  請教助理,假設遊行過後,市府還是不願意「真正」撤銷投資計畫,也不願意具體承諾,絕對不會在三峽、土城興建殯葬特區,或者也不願意增加所謂的地方居民公投過半的條款,那議員下一步打算怎麼走?

  但不管如何,這次遊行大家一定要站出來,希望當天可以逼出朱立倫市長,逼他當天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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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6 19:09:09 |只看該作者
現在還在愚民嗎?
好啊,沒簽約沒撤銷問題,因為沒有對外的意思表示為法律行為,就沒有撤銷意思表示的問題,這是唸法律的才知道真正意思。問題是一般民眾不知道,你拿專業的問題搪塞一般大眾,只是突顯傲慢而已,還有什麼?
很簡單,不用玩弄法律名詞和邏輯,就是整個徹掉就對了。案子在公共工程網上目前是''未簽約'',請改成''退件''或''已徹案''。

換言之,民政局應該做此案審核不通過的裁示。要依法處理你就依法處理個爽,依据促參法規定,廠商審核不通過,退件,夠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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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6 20:57:19 |只看該作者
假如真的還沒簽約
那就退件
居民的意見  真的這麼難懂嗎?
真是不了解民政局在想什麼!

懇請議員繼續努力!給民政局更大的壓力!
To see with the eyes of another, to hear with the ears of another, to feel with the heart of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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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6 23:27:47 |只看該作者
民政局既然說要依法行政,請不要帶頭違法!

先把二殯評估計畫書,地主同意(100分)及地方同意(75分),得高分關鍵評分的證據拿出來!!

不要再利用"法律"文字遊戲矇騙居民!!

既然行政裁量有誤,為何不撤銷?!

難道要告到監察院,才肯面對民意及檢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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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6 23:30:38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1-10-26 23:30 編輯

回復 eazytalk_7 的帖子


  民政局竟然說「...因應地方民意之要求,故請昌溢公司於簽約前需召開地方說明會...」,但民眾明明是要求直接撤銷投資計畫,開說明會根本只是民政局一廂情願的做法,但民政局卻把責任都推給民眾,真是惡劣至極。

  另外民政局又說「...本案因地方反對聲浪頗大...」,何止「頗大」而已,根本就是「全面反對」、「無一贊成」,而且月底就要走上街頭了;但民政局卻仍然昧於民意,一意孤行,令人非常失望。

  
  有關民政局表示,本案一切依法辦理,懇請議員要求民政局承諾以下條件,以保障民意成為唯一條件。

1. 市府承諾在殯葬特區的投資合約當中,加入「舉辦地方公投,獲三峽居民過半數同意方得設置」之公投條款,將市府所謂的「尊重民意」化為文字落實,以避免市府跟民政局不斷跟居民玩弄文字遊戲,浪費居民時間。

2. 依據「促參法」,市府可以訂定期限,倘業者於期限內無法完成規定事項,則得以撤銷計畫;基此,請市府立刻訂立召開說明會並取得居民同意的期限,例如以「11月底」為限,倘若昌溢公司無法於11月底前召開地方說明會,並取得民意支持,則依法予以撤銷投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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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6 23:37:08 |只看該作者
未簽約無法撤案,實在令人無法茍同。
明明已經有對外公告招標本案的意思表示,也進入議約階段,如同訂立預約,撤掉對外招標的意思表示或者預約的意思表示,整個案子就自始確定無效了,怎麼會沒有撤案的問題?
請問法制局和民政局之間的聯繫是斷線了嗎?
議員們也連署反對,這叫反對聲浪''頗大''?真的相當不尊重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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