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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無障礙坡道寬度加大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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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18 12:50:31 |只看該作者
芳子發 發表於 2016-7-18 12:49
你又知道什?? 住戶才是最大

我已經查過, 學勤路一半是社區公設, 我們付錢買此房子就有權利.
你才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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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18 12:50:59 |只看該作者
芳子發 發表於 2016-7-18 12:50
我已經查過, 學勤路一半是社區公設, 我們付錢買此房子就有權利.
你才亂說 ...

不懂就閉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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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18 13:24:09 |只看該作者
芳子發 發表於 2016-7-18 12:50
不懂就閉嘴

你的不理性, 只是在掩蓋你的無知.
建議你好好的回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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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18 13:35:5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sapling 於 2016-7-18 13:38 編輯

社區公設是沒有包括藝術大道的. 這個查一下應該可以知道吧...如果一開始就不符合規定, 應該可以討論如何施工會比較符合原狀, 區公所這種粗糙的決策過程, 如老街鋪柏油的施工方式, 欠缺溝通, 其實本來可以好好講, 做的大家都開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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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18 13:48:32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7-18 13:50 編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條(用詞定義)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第5條(道路通行之禁止或限制)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
第五章  道 路 障 礙
第82條(阻礙交通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司法院92.08.08.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
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縱然是私有土地,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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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18 14:12:46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7-18 15:16 編輯

三峽老街拆掉的石板路原就是供車輛行駛的道路,應以道路的功用去考量,當初政府和李家協議了就鋪設上去,沒考慮用路人的安全性,政府是主掌公共事務的人,讓行人摔倒理該負重大責任,里長經里民及警局反映,有多人騎摩托車摔傷,經現場公告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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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18 15:19:26 |只看該作者
發哥 發表於 2016-7-18 14:12
三峽老街拆掉的石板路原就是供車輛行駛的道路,應以道路的功用去考輛,當初政府和李家協議了就鋪設上去,沒 ...

這就對了, 為了保護路人安全及車子不能上學勤路上,
所以要設立圓型大理石路障, 可以參考台北西門町就是如此 !
本人家族也是學法律, 住在北大是因為愛護此環境適合"人"居住,
要講"敦親睦鄰"與社區住戶和善.

老是在社區講法律法條, 不如搬到法院住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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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18 15:20:01 |只看該作者
芳子發 發表於 2016-7-18 15:19
這就對了, 為了保護路人安全及車子不能上學勤路上,
所以要設立圓型大理石路障, 可以參考台北西門町就是如 ...

很煩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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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18 15:20:42 |只看該作者
LesterWu 發表於 2016-7-18 13:24
你的不理性, 只是在掩蓋你的無知.
建議你好好的回去查.

你又多懂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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