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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C.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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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二拖吊場] ※[10/28更新]※政府帶頭違法「拖吊場」上的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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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7 15:22:29 |只看該作者
龍恩里長林富子 發表於 2014-10-27 15:17
今天有里民跟我說,外傳我贊成這裡就地合法成為拖吊場
富子在此聲明,雖然我不是這裡的里長,但是我個人堅 ...

林議員!!

停二的做法可以參考最近才啟用的深坑停車場!

詳見我之前的發文!!

如不嫌棄,歡迎把這個當作競選政見,謝謝!!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 ... &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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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7 15:49:42 |只看該作者
C.M.W 發表於 2014-10-27 15:22
林議員!!

停二的做法可以參考最近才啟用的深坑停車場!

這是很好想法
富子的政見:讓停二,現為臨時拖吊場遷走,將來改建成為地下停車場、地上有公園、兒童遊樂區,或是公共托老及公共托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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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7 15:50:16 |只看該作者
下方為停車場, 上方為公園綠地的方式的確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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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garden + 2 有夢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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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7 17:44:56 |只看該作者
龍恩里長林富子 發表於 2014-10-27 15:49
這是很好想法
富子的政見:讓停二,現為臨時拖吊場遷走,將來改建成為地下停車場、地上有公園、兒童遊樂區 ...

地下停車場+地上公園,連結新六藝前的公園成一個綠帶!!
我支持你!! 請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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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7 20:21:24 |只看該作者
已至市長信箱完成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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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8 00:22:07 |只看該作者
$$$$$$$$$$$$$$$ !!!

挖地下室粉花錢的 !國家沒錢,一切免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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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 2 不用當真 那是騙票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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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ding 發表於 2014-10-27 12:43
申請鐵皮屋雜項執照並不難,不解警察局為何不申請?

依建築法第四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所以不管你是誰?也不管你在地上放(蓋)了甚麼?只要沒有執照!!就是違法!!!

而「拖吊場」上是屬建築物依法應申請建造執照,竣工後亦應依法申請使用執照!!

依建築法規定「拖吊場」上的建築物是不能雜項執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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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8 10:21:58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蜘蛛人 於 2014-10-28 10:38 編輯

當初借用是需要歸還的,才沒申請相關使用執照(依據法規看來似乎也不可申請)。

原來交通局一直沒打算把停車場還給居民使用,還希望就地合法化,李副市長的承諾,交通局的敷衍,政府的螺絲鬆了嗎?!

李副市長既已承諾,大型機具現已遷空,是否應立即先釋放一部分土地作為停車場,並給予具體遷移時間表?!都已經拖延一年多了,到底還要拖延到何時?!

都市計畫與民心可以這樣不斷的玩弄嗎?!
海水退潮就知道誰沒穿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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