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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志雄&佳君,要求交通局設置告示,以保障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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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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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19 22:02:09 |只看該作者
個人認為長期以來 , 台灣官員或施工單位一直不懂 " 以人為本 "的概念 , 行人走路的權益一直被忽視 ,
設計的行走空間不是歪來歪去 , 或不平整 , 或大或小 , 或高或低 ...... 彷彿督導單位跟施工單位都不走路一樣 ,
現在 , 這些空間又要被違停的汽機車佔據 .....唉 , 再好的設計都會被 " 人 " 給蹧踏了 ~

黃 / 洪議員 ....設置再多告示也沒用啦 ~ 警察取締人力也有限 ... 倒不如發揮全民力量 , 讓民眾檢舉的管道更暢通一些 , 督促政務官員告發的執行效率 , 台灣人超愛錢的 , 罰款多一點違規自然就少很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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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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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成大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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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20 00:31:08 |只看該作者
有做事總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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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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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20 10:20:48 |只看該作者
我也認為有做事總是好, 好比我們的馬英九很多議題都不想參與, 但被新聞及輿論逼著表態不是嗎.

這種"小事"如果里長跟警察可以處理好, 根本不需要民代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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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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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20 10:26:22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4-3-20 10:37 編輯
spsatansp 發表於 2014-3-20 10:20
我也認為有做事總是好, 好比我們的馬英九很多議題都不想參與, 但被新聞及輿論逼著表態不是嗎.

這種"小事" ...


民代出手的方式應該是在議事廳上監督官員,警方把事情作好

而不是越厨代苞自己來

三個里長或三個警察是能管多少事?

一個立委在國會制定一個有用的政策,監督官員的疏懶....全國人民都受益

一個議員在議會通過一個有用的計劃,監督官員的疏懶....全新北市人民都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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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20 11:06:31 |只看該作者
hahaha 發表於 2014-3-20 10:26
民代出手的方式應該是在議事廳上監督官員,警方把事情作好

而不是越厨代苞自己來

每個人都把份內事做好,天下真會太平??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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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20 11:44:39 |只看該作者
dingding 發表於 2014-3-20 11:06
每個人都把份內事做好,天下真會太平??

不難的,不是嗎?

要不要而已,貪不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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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20 11:47:43 |只看該作者
您好!北大社區長期存在違停問題,導致影響行人安全,我們一直非常關注,試著尋求方法解決,關鍵點在於公私土地認定,社區內土地無法拖吊,警方即無權干涉,故如何確定範圍?如何讓公權力落實?除了加強取締、積極宣導之外,如何授權範圍讓警方可依法執行是目前須克服的重點,我們將持續努力;另外我們針對重大建設爭取,包括三鶯線捷運101年核定,今年底動工、三鶯二橋及北大聯外道路開闢去年已動工、三鶯交流道增設北上匝道及樹林交流道預計今年動工明年完工通車、三峽運動公園今年動工、北大附中8月招生等等,另外人民小事就是我們的大事,舉凡路燈、監視器、道路鋪設、公車增班、公園設施、淹水排水問題等,我們都將全力以付,做到最好,感謝大家勉勵與支持,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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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20 13:26:35 |只看該作者
感覺是法條的問題,是否可以修法,
讓警察在住戶同意下執法,
這可能就要請開版的兩位花心思。

還有汽機車的停車空間的問題也應該做評估,
有些社區也塗銷了一些汽機車格,
如何達到平衡也是需要智慧。
這些能夠規劃做好才有取締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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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20 19:16:15 |只看該作者
感謝洪議員終於重視到這個困擾北大社區多年的問題,其實,隨著台北市都市化的擴大,新北市很多重劃區,包括三峽、淡水、林口、新莊、板橋等行政區,勢必面臨相同的困擾。

以下提供台北市用公權力處理私地機車違停的經驗:

1. 依台北市政府99年4月7日以府授交停字第09938511000號函頒「防火巷等違規停車標準作業程序」,由本市建築管理處派員勘察確認私設通道、防火間隔、開放空間、退縮空間等「非道路用地」是否符合公告及設置告示牌作業程序,辦理現場張貼公告禁止停車及設置禁止停車等告示牌作業後,再行通知交通警察大隊協助執行移置違停車輛並回報建築管理處結案。

2. 依台北市政府停車管理工程處97年8月18日北市停企字第09739764900號函略以,防火巷等違規停車係由本市建築管理處派員勘查,如確屬於防火巷弄,則現場張貼公告禁止停車,並通知交工處劃禁停紅線及警察局(交通大隊)行政協助移置。

3. 根據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網頁
一、本局執行違規停車取締工作係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合法設置之標誌、標線為依據,對於違規停放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之道路範圍之車輛,執勤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製單舉發、拖吊移置。
二、防火巷私有產權部分,應由建管處完成公告,若經該處勘查有車輛停放,即通知本局協助行政移置,本局即派員移置。


所以,根據上列資料,台北市政府對付那些把汽機車違停於開放空間、防火巷、退縮空間,用的是
"行政移置"的手段。
也就是,我不開你罰單,但是可以把你拖吊走,避免妨礙救火、妨礙行人,收取行政移置的費用,變相達到相當於開罰的效果。

最近,台北市警局的態度甚至更積極,直接對違停機車開單,而不用等待行政移置。


高雄市政府 就比較有魄力一點,

在特定地區實施「機車退出騎樓及人行道」,直接將騎樓、退縮無遮簷人行道 視為道路的一部分,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拖吊。

再加上"恐怖小白","違停委外拖吊業務",高雄市十全商圈附近的人行道和騎樓,機車違停頓時減少許多。



回過頭來說,新北市政府一直沒有立法,設立行政移置的法源。

即使真的立法了,三峽分局是第二個瓶頸點,三峽分局一直藉口沒有拖吊機車用的拖吊車,不執行拖吊。
或是人力不足.........總之,就是不拖吊就對了。

建議:

1. 既然是黃立委和洪議員聯名的主題,正本清源的辦法,是從中央修法,

不管是騎樓、無遮簷人行道、迴廊及帶狀開放空間,只要是供行人通行的,通通納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讓警方開單、拖吊,都於法有據。

2. 請新北市議會立法,設立防火巷及退縮空間機車違停行政移置的法源條例,最好的狀況是,即使沒有人力拖吊,員警可以,也能依條例開罰單。

3. 三峽設立民營拖吊場,配合警方,強力執行拖吊,才有辦法解決機車騎士任意將機車停放在開放空間的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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俠客 + 2 正解!
halfcorner + 1 你不要這麼專業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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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了解,我們才會關心;唯有關心,我們才會採取行動;唯有行動,生命才會有希望。 —珍·古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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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舊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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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21 09:32:56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lunasealion 於 2014-3-21 09:35 編輯

把車或機車,駛上人行道,那是個人水準的問題,跟牌子無關,如果能有看到馬上罰錢的規則或把一些地方多設車子或機車路障,效果可能會有些許改善,當然還是回到最基本的,自私的人當然就是顯示出自私的一面,當然這事里長就可以處理協調了.
  今天來去滿月圓玩水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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