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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wei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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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每天都有飆車族的聲音,警察先生你們有沒有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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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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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9 13:40:56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老熊 於 2013-11-9 13:42 編輯

放雞爪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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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9 15:40:12 |只看該作者
飆車族 是指 很多台機車來回呼嘯而過嗎?
即使警察有聽到, 馬上趕出來查看, 或許那些騎車都跑遠了. 怎麼取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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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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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9 17:05:26 |只看該作者
麥當勞得來速晚間青少年聚集的頻率也越來越高,之前經過遇到過幾次青少年大聲呼喝聊天,不一會騎著機車呼嘯而過,天真的小兒還用不小的音量告訴我:『媽媽,他們好吵!騎車騎那麼快會撞車!』 天啊!我當下真怕那群青少年聽到,這種事可反映給里長,請她和警察局溝通加強巡邏嗎?
有平和的內心,才會有快樂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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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9 19:08:13 |只看該作者
夜裡的佳園路,也是改裝車的吵雜聲不斷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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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9 19:50:27 |只看該作者
是真的半夜佳園路經常有改裝車飆車汽機車都有吵死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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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9 21:38:22 |只看該作者
真的,每天晚上都聽得到,而且都是晚上十幾點在飆車!!能不能加強取締~或者是攝影機拍照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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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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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9 22:54:43 |只看該作者
請大家先參考以下我隨便搜尋出飆車處罰相關法令

一、飆車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飆車者之處罰

  1、公共危險罪:實務上對於多人聚眾在路上狂奔快駛,從事各類飆車活動,因該行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交通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妨害公務罪:警察對於飆車行為依法取締時,若不服取締而有抗拒行為,以強暴脅迫妨害公務執行,構成妨害公務罪。如發生死亡結果,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聚眾犯本罪者,罪責更重。

  3、公然侮辱罪:若於警察取締時,在公開場合以言語或行動侮辱人者,成立本罪。



  4、聚眾不遵令解散罪:聚眾飆車,經取締之警察命令解散達三次仍不解散者,成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聚眾不遵令解散罪,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若遵令解散並離去現場者,則不成立。

  5、殺人、傷害罪:若於飆車過程中故意砍死他人,成立刑法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傷者成立普通傷害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成立重傷害罪,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6、過失致死致傷罪:若因飆車競駛不小心撞傷他人,因而致死者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致輕傷者犯過失傷害罪,最重可處六月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7、吸毒喝酒駕駛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喝酒等,不能安全駕駛汽車、機車者,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對飆車青少年家長之處罰與責任

  1、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十二歲以上十八歲以下之少年,依本法受保護處分或受刑之宣告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不接受者得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況嚴重者,得裁定公告其姓名。

  2、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父母親或法定代理人明知子女飆車而不加制止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允許供無駕駛執照之青少年駕駛其車輛者,吊扣父母駕照三個月;聽任未成年子女無照駕駛其機車時,依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可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4、依民法第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父母須與子女連帶負擔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因子女飆車行為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身體、財產之損失,有關被害者之損害,父母須與子女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對於飆車時在場圍觀者之處罰

  1、若在場加油造勢者,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聚眾妨害公務罪之在場助勢之人,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若於警察取締時在場妨害執行公務者,例如有推打、阻撓等行為者,成立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僅在場圍觀未為其他犯罪行為

,經勸導而不解散者,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聚眾不解散規定,處罰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4、成年人唆使、幫助或利用少年從事飆車之犯罪行為或共同實施犯罪,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道路交通條例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
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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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百百條,要用時沒半條??
我不奢望警察能於每次飆車時都能出現取締,但我很懷疑如果連一次取締成功的紀錄都沒有,那真的對飆車族而言是一種變相的鼓勵,我非常支持警方強力取締,就算執法過當造成這些人渣敗類撞死,我出錢贊助你們打官司都在所不惜,就是不能在姑息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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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0 01:48:59 |只看該作者
警察是唯一能夠有效解決的方法,但我不知道 你們警察是視而不見,還是假裝沒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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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0 21:17:12 |只看該作者
北大的警察感覺都是些老殘,所以看不到違規停車、聽不到飆車族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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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0 21:47:31 |只看該作者
樓上的,無須講得這麼偏激吧
還是有很努力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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