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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yjrong413 於 2017-7-28 13:52 編輯
rayting1219 發表於 2017-7-28 12: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營業登記跟管理單位是2回事,就算要繳錢也跟營業登記有沒有過無關,很顯然你連公司怎麼開都沒經驗 ...
你別混淆視聽,
我沒在說營業登記與管理與否,
我在說的是 "繳了費" !
如果o-bike繳了費, 是否也可以跟一般民眾一樣, 啥地方都可以停, 而非被限制許多地方不可以停而被拖吊
今天大家反o-bike是因為搶了原本就很不足夠的機車停車位,
大家沒反U-bike, 並非因為他有否繳錢給政府,
而是他有專有的停車位, 他的車不會跟民眾搶原本就很不足夠的機車停車位
政府如果收了o-bike費用,
你主張 "道路也是公共財,停車位也是公共財,是民眾繳稅來建設" 而不允許o-bike停公共停車位就站不住腳
所以, 這問題是出在政府而非業者....
中央政府事先沒做好評估就允許業者進來台灣營業,
而地方政府也跟著亂搞, 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式亂制定了些類似白道的法規, 然後硬指業者違法...
在這問題上, 我是支持柯P的, 法條不可以亂訂, 對所有使用者是要一體適用的,
問題應該丟回中央, 中央政府趕緊跟業者重新議約, 收取該收取的費用,
然後, 若停車位不足, 就同U-bike一樣, 在重點區增設專用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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