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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 新北市政府答覆關於三峽瀝青廠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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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15 15:49:4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1-6-15 16:02 編輯

親愛的市民您好!您於100年6月2日致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電子郵件反映三峽區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違法營運請立即勒令停工、撤銷許可證及拆除違建一案,市長非常重視,已轉交本府環保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工務局、地政局、高灘地管理處處理。有關查處情形說明如下:   


一、環保局:
對於北大特區長期遭附近瀝青廠排放廢氣一案本局非常重視,已於100年5月26日邀集市府相關單位派員至三峽瀝青廠會勘,其廠後方非法堆置瀝青刨除料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已依告發限期改善,本污染案已成立專案,每日均派員前往該瀝青廠稽查,定期派員監測該廠各機組數否正常操作,若經發現超出排放標準,必依法重罰,99年處分該公司新臺幣870萬,100年5月12日又依法命其1號機組停工。另查該公司違規營運部分,本府相關局處已依法積極查處中。倘台端再發現有污染情事,請逕撥洽本府環保局公害陳情專線(02-22882327)反映。感謝您特地來信,如有其他需要改進之處,亦請您多多賜教。敬祝健康愉快。

承辦機關: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科
聯絡電話:2288-2327
承辦人:林銘駿


二、經發局:
有關民眾陳情三峽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經查該工廠從事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係屬合法登記之工廠。於92年9月10日核定該廠毗連擴展計畫,並於92年11月5日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目前申請擴展計畫土地(綠地、隔離設施)變更使用案,各機關審核中,土地尚未核准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現仍為農牧用地)。

承辦機關: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輔導科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5297
承辦人:郭律呈


三、農業局:
民眾陳情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違規使用農業用地一案,經查本局分別於97年3月21日、97年8月29日、100年2月21日、100年5月27日及100年5月31日對該公司於三峽區橫溪段溪南小段440-2地號等47筆違規使用土地,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40、69條規定請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本府地政局)及相關單位依法辦理。

承辦機關:新北市政府農業局農牧經營管理科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2971
承辦人:翁瑞鍵


四、工務局:
臺端您好:非常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臺端陳情「三峽瀝青廠勒令停工、撤銷許可證及拆除違建恢復原狀」乙案,本局回覆如下: 若經本府經發局撤銷其工廠登記證後,本局將配合通知本局承包廠商不得再跟違法之三峽瀝青廠採購瀝青。 再次感謝臺端對本市市政之關心,並請適時提供寶貴意見,耑此,並頌 順綏。

承辦機關: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道路養護工程一科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7821
承辦人:呂奇龍


五、地政局:
親愛的市民您好!感謝您來信對市政問題提出的建議與寶貴的意見,本案經查除三峽區橫溪段溪南小段517-2地號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可設置工廠),其餘廠區範圍土地屬農牧用地及交通用地違規使用,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陳述該廠區部分土地上堆置砂石係為祥泉營造有限公司所為,本局業以新北市政府100年5月31日北府地管字第1000551712號函開立處分書,另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違規使用部分本局業以新北市政府100年6月2日北府地管字第1000565013號函開立處分書,並均限其於文到30日內恢復原農業、交通使用目的,如屆期未恢復,將依同法第22條移地檢署偵辦,另屬違建部分,將移請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拆除。非常感謝您對於本案之關心,希望我們的答覆能讓您滿意,若您仍有疑義,歡迎逕洽詢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承辦同仁卓素玉小姐聯繫,聯絡電話:29603456分機3307。

承辦機關: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編定管制科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3307
承辦人:卓素玉  


六、高灘地管理處:
關於本市三峽區三峽瀝青廠使用水源地一節,經查該廠區坐落地點,非位於公告三峽河河川區域內(橫溪段溪南小段),次查現地亦無水利用地,故非為水利法適用範圍。

承辦機關: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巡防管理隊
聯絡電話:(02)89699596分機702
承辦人:張宗棋   


附上原信件內容,大家如果認同,就改一改,然後寫信到「市長信箱」陳情,要求市府拿出魄力來吧!如果市府連依法行政都做不到,那還有什麼值得信賴的呢?

市長信箱:http://talk.tpc.gov.tw/indexEmail-1.jsp

經市府會勘,確認三峽瀝青廠違法擴建、擴張並使用農地及水源地,時間長達十多年之久,對此嚴重違法之惡質廠商,政府應該拿出塑化劑事件針對昱伸公司的魄力,至少應該做到下列三點:

1. 立即撤除三峽瀝青廠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並勒令停工。
2. 立即拆除三峽瀝青廠違法擴建部份,並將違法使用的農地與水源地恢復原狀。
3. 立即行文臺北市政府,以及轄內所有承包政府工程的廠商,要求他們不得再跟違法之三峽瀝青廠採購瀝青。

  台灣是法治國家,三峽瀝青廠已經確認違法事實,於法規定,應立即撤銷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禁止展延或換發,並應立即勒令停工,又違建擴張部份應該立即拆除、恢復原狀,還有針對政府工程包商,應立即停止再跟違法工廠採購瀝青。

  這些都只是政府基本該做的是事情,如果新北市政府一再包庇違法工廠,一再採取無關緊要的專案管理跟九牛一毛的金錢裁罰,三峽居民將不排除蒐證後提請監察院調查,並將事件升級至總統級或國家等級弊案來處理。

  關於違法三峽瀝青廠的後續處理情形,攸關新北市政府門面,以及朱立倫市長的政治誠信,請謹慎看待,依法執行,尊重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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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15 15:56:2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pock 於 2011-6-15 15:58 編輯

好多局處聯文ㄝ .海大勇啦 ^_^
皮球踢ㄚ踢  
鐵馬行動力吳振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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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15 15:59:46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1-6-15 16:04 編輯

請大家注意這一段:

二、經發局:
有關民眾陳情三峽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經查該工廠從事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係屬合法登記之工廠。於92年9月10日核定該廠毗連擴展計畫,並於92年11月5日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目前申請擴展計畫土地(綠地、隔離設施)變更使用案,各機關審核中,土地尚未核准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現仍為農牧用地)。

承辦機關: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輔導科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5297
承辦人:郭律呈

三峽瀝青廠正在申請計畫土地變更使用案,就我所知該工廠很早就提出土地變更計畫的申請,但一直沒有通過,但三峽瀝青廠仍加蓋違建,擴充產量,也造就現在違法的事實。

不過政府會不會趕快幫忙三峽瀝青廠變更合法化呢?大家都在看,希望新北市府不要這樣惡搞,絕對讓你信用破產。

另外我認為經發局明顯逃避問題,三峽瀝青廠原本是合法登記的工廠,但該工廠在變更土地使用尚未核准之前,就違法擴建,違法使用農牧用地與交通用地,經發局應該要有更積極的作為。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四條規定: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取得設立許可或變更設立許可:
一、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其相關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未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
二、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三、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告停止受理工廠之新設或既有工廠之擴充。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五條規定: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一、產品依法令禁止製造。
二、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三、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
四、屬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其相關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或污染防治計畫未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
五、 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其設備不符合該標準。
六、依法律規定產品之製造應先經許可而未獲許可。
七、依第十一條規定應先申請取得設立許可而未獲許可或經許可後未依核定內容建廠。
八、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告停止受理工廠之新設或既有工廠之擴充。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一、擅自製造、加工違禁物,經法院宣告沒收之裁判確定,由司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
二、工廠有違反其他法令受勒令歇業、或廢止工廠登記處分確定,經處分機關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其許可或核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確定。
違反本法規定經依本法處罰二次以上且其情節重大。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工廠登記後,應轉知相關主管機關。

三峽瀝青廠經市府各局處共同會勘,確認違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違法使用農牧用地及水源地,並加蓋違建超過數千坪,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不得同意及變更三峽瀝青廠的設立許可,也不得辦理三峽瀝青廠的登記或變更登記。另依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三峽瀝青廠變更土地使用及擴建,皆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核准,新北市政府應廢止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請新北市政府務必依法行政,除廢止其設立許可及登記之外,未來亦不得准許三峽瀝青廠採用變更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的方式就地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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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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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環保局還在提罰款,我要求的明明就是撤銷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環保局駱駝心態真讓人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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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15 16:03:37 |只看該作者
看來經發局是關鍵,如果他火速通過變更文件,瀝青廠就合法了,不知是否有法令可限制其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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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非特 發表於 2011-6-15 16:03
看來經發局是關鍵,如果他火速通過變更文件,瀝青廠就合法了,不知是否有法令可限制其變更. ...


  大家對於經發局可能火速通過「三峽瀝青廠的土地變更使用申請」有疑慮的話,不如直接打電話問問承辦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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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15 16:07:08 |只看該作者
回復 柏非特 的帖子

假如新北市政府幫忙三峽瀝青廠變更合法化,建議啟動監察院調查,懲處彈劾失職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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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決定每天寫一封信過去要求市府,如果市府連違法工廠「撤銷工廠登記」、「撤銷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拆除違建」、「勒令停工」都做不到,這種政府...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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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靜海 發表於 2011-6-15 15:59
請大家注意這一段:

經發局眼盲
海大這一段呈訴直接寄到經發局(副本給地政局)去~看他怎麼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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