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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討論] 「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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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22 16:05:2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sp3292505 於 2011-4-22 16:06 編輯
1 m, i8 r/ G2 `) x2 C) n) L. j# A8 F* Y; m; y7 V( v; m" l* t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台內營字第1000802323號  
/ ~1 j9 ?) L7 ^5 p' K( ]1 E$ B修正「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自即日生效。
) F; f! E& L3 j3 F7 @1 F' J ' c" U, e; P3 [. |
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修正規定
, Z; F+ ~0 j$ h1 H一、 禁止販賣、陳列、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所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 x8 }4 f, K) q* \二、 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 D  Z3 X3 k
三、 禁止違規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H4 F, A7 R+ d; E四、 禁止設置祭祀設施、墳墓、懸掛或放置路標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8 `; ]" p- w! N1 g% {五、 未經申請核准,禁止嬉戲喧鬧、舉辦歌舞、升火、野炊、吹奏或播放鳴器、燃放爆竹煙火、戲水、滑草、操作遙控玩具等有礙環境安寧或公眾安全之活動。
& T% e! n* C7 }* h% I+ B. s: Y8 ^六、 禁止於非指定地點丟棄廚餘、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或垃圾。8 C; u5 t6 r! s6 e& d, X
七、 禁止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捕捉獵殺與傷害及毒害野生動物之器具、物品進入園區。
# U% \% o- \6 k( J/ `八、 禁止挖設陷阱或利用地形、地物、器具誘捕野生動物。
: Y. h( ?! S" r: W$ r5 N2 r) e九、 未經申請許可禁止進入七家灣溪、高山溪、桃山西溪及桃山北溪。" T1 F- K9 z( }% ~# d8 z# \  a7 ?  ^
十、 大鹿林道東線除執行公務之人員外,禁止於上午五時至十一時以外之時間進入。9 j0 f; m) U0 a9 {9 J' {/ R
十一、 禁止攀登大霸尖山霸頂。- Z$ F5 v' D* n+ W3 z; A& S
十二、 未經申請許可禁止於營地或露營區以外地區露營、搭設帳棚。  V" G& ]" h; ^
十三、 進出生態保護區禁止任意變更核准路線或行程。
  |7 U1 r- |  P4 n* J* g- y十四、 禁止破壞牌示、觀景臺、山屋、廁所等公共設施。
/ m4 Y# c$ Z/ _' t十五、 禁止餵食野生動物及放生、棄養動物。
+ J, b) P2 ?/ U: n4 L& Z十六、 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及特別景觀區。
+ m1 W+ B" a7 M6 B/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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