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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討論] 「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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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22 16:05:2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sp3292505 於 2011-4-22 16:06 編輯
" l0 L0 i/ l. E5 n- i" w5 s% v; e3 v5 X& G7 n5 p% O' L8 B4 b0 o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台內營字第1000802323號  
/ n! t7 C! F' C* Q6 @) s) c' t# T修正「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自即日生效。4 j, }% _$ G) j2 g
2 ?$ @3 w* ~! }5 l
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修正規定* g4 ?  @' g4 U. L* ^) X
一、 禁止販賣、陳列、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所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8 g; i. @* u6 B. D二、 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5 |; b9 d+ w: [( K6 [三、 禁止違規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 `5 L: B8 N# M3 N" p/ R5 b  d四、 禁止設置祭祀設施、墳墓、懸掛或放置路標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 U5 d+ |# w' k3 i- z7 Y五、 未經申請核准,禁止嬉戲喧鬧、舉辦歌舞、升火、野炊、吹奏或播放鳴器、燃放爆竹煙火、戲水、滑草、操作遙控玩具等有礙環境安寧或公眾安全之活動。
% a# z1 _1 K  v# c8 \六、 禁止於非指定地點丟棄廚餘、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或垃圾。
: g) ?  e+ q- K3 {3 N七、 禁止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捕捉獵殺與傷害及毒害野生動物之器具、物品進入園區。8 @, T! i. l9 X$ V, R9 ?6 G! @
八、 禁止挖設陷阱或利用地形、地物、器具誘捕野生動物。
5 C6 A) c; ^2 e" k6 H九、 未經申請許可禁止進入七家灣溪、高山溪、桃山西溪及桃山北溪。
: B% L8 y: S3 g% l' a! W- H% P十、 大鹿林道東線除執行公務之人員外,禁止於上午五時至十一時以外之時間進入。' [1 H+ P8 b0 r, |: |
十一、 禁止攀登大霸尖山霸頂。; b( ?2 s+ I* ~8 y# m  b
十二、 未經申請許可禁止於營地或露營區以外地區露營、搭設帳棚。1 D1 N& v# M3 @- M, V
十三、 進出生態保護區禁止任意變更核准路線或行程。; {- |7 w; L" v
十四、 禁止破壞牌示、觀景臺、山屋、廁所等公共設施。
4 |6 B3 U  `" L8 Z十五、 禁止餵食野生動物及放生、棄養動物。
: a% q% x3 A1 E) p" {; Q* b十六、 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及特別景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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