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8108
- 閱讀權限
- 40
- 精華
- 0
- 威望
- 3
- 貢獻
- 2116
- 活力
- 4476
- 金幣
- 9849
- 日誌
- 29
- 記錄
- 188
- 最後登入
- 2020-5-11
  
- 文章
- 1308
- 在線時間
- 526 小時
|
?' \. B$ X- l
, d5 V2 u4 a# l9 y! R$ i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11.04.07 03:27 am
, e* ?' t* n/ K8 d* p
# r5 H; a. c2 F 圖/聯合報提供 3 }+ R* u: A) N5 b- R# [
! @! \, N" y+ M; m/ H/ e立院昨天迅速初審通過「奢侈稅」草案,並且將排除適用奢侈稅的「豁免條款」更明確化,還增訂民眾「買新屋賣新屋」,以及出售自地改建、合建分屋或參與都市更新獲配的房地等豁免條款。
& t. v, P2 ? f& L$ W* G不過,為避免豁免條款無法涵蓋民眾「非自願賣屋」的所有情形,造成「錯殺無辜」,財政部長李述德昨天下午召開記者會指出,如果民眾在兩年內賣掉房子,不是為了投機炒作,當事人只要能證明符合「合理、常態、非自願」的原則,可向稅捐機關或財政部申請例外處理,相關單位會進行個案審查。
% @% t& ~- y# K* I a
1 w1 S1 c0 ^% F7 Z奢侈稅條例草案規定,民眾如果出脫持有不到兩年的非自用住宅或土地,最重要課交易價格百分之十五的奢侈稅。, I2 M/ ^' k7 G$ _/ y( J* F* W5 q
" Q5 U0 ]: l& p! O" X$ N. L行政院提出的奢侈稅條例草案中,原本訂出九種情況不課奢侈稅的「豁免條款」,為了避免殃及無辜,留了一個「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的條款,保留財政部審酌個案的彈性。但朝野立委昨天抨擊這是「後門條款」,必須明確規範那些情況下才能豁免;為加速通過立法,財政部不堅持原有主張,接受立委意見。9 @; a4 a2 S. ]6 g
+ H7 X. ?5 x% E: c5 }& v. Q* R
根據立法院初審通過版本,刪除「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的規定,但將豁免條款從原本的九種增加為十一種情況。其中,對於民眾銷售因為自地拆除改建或與建商合建分屋取得的房地,將排除課徵奢侈稅;此外,民眾參與都市更新後,把分配到的房地賣掉,也不課奢侈稅。
6 `9 Y! \2 J4 q+ I) T$ u( r! |/ S. C5 a4 n, j% I! t* ]3 e
此外,經建會主委劉憶如曾舉例,如有民眾原本在甲地擁有一間自用住宅,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況,在乙地買了一間新房子後,臨時又因為特殊狀況被迫賣掉乙地的新房子,因此被課奢侈稅,恐不合理。
4 _- n6 L* Z. y+ f8 N$ T$ \* w. S$ N2 h# m: k' Q3 Z
財政部因此修改豁免條款中的規定,允許民眾只要名下只有一間自用住宅,因為「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也就是所謂的「買新屋賣新屋」,同樣不課奢侈稅。
$ t* e% S7 e: c) K- i
3 {2 Q' J& P* F, A: V【2011/04/07 聯合報】@ http://udn.com/) ^1 k. P1 ?+ Z) ~
8 [& F; B. F# }+ F. ]8 x5 f
|
本文章子中包含更多資源
您需要 登入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註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