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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 陳永福議員說明對於「北大幸福美食廣場」違法夜市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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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4 23:39: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373597912696849.85880.162701220453187&type=1

►北大夜市 QA放大看◄
作者: 新北市議員 陳永福 ( 相簿 ) · 更新於 3 小時前
               
本席基於維護住戶與攤主權益,慎重彙整說明:

Q:北大夜市為何可以設置臨時攤販?

A:按實際資料與相關辦法,有其確切設立根據,說明如下:
【依 土地使用分區查詢】
本地地號屬:樹林區大學段二小段3號
使用分區屬:機關用地
其機關用地,實屬營建署規管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
*詳見文件說明1:北大夜市位置 土地使用資料圖。

【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說明】
依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五點之使用為限提及:臨時攤販集中場,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當地情形及公共設施興闢計畫訂之。
*詳見文件說明2: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P.1 P.2
資料來源: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Q:那現在要怎麼辦?居民需要安寧的居住環境!攤商需要做生意的權益!

A:依目前市政府處理情形,*詳見文件說明3:新北市府處理情形,實在無法顧及雙方權益,在此提出2點改善聲明:
1)政府應協助攤商了解法律程序,並輔導申請臨時攤販執照,這段期間需協助攤商解決影響居民之噪音與垃圾問題。

2)攤商代表:承租人好庭車企業有限公司應於申照期間達成夜市環境與噪音管控,以維持當地住戶之環境安寧,必要時環保局有責監督辦理。


新北市府之辦理,是拿掉問題不是處理問題!
本席才介入建言,期望能達到上列處理情形。


部落格發文連結:
http://blog.xuite.net/minndachen/fu/60952800#

  陳永福議員搞錯法令解釋了!

  根據營建署的函釋,已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按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並無得排除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規定之適用,故本案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後,仍應妥為管理,並迅依計畫開闢使用,不宜闢作與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不符之臨時性使用。

  簡單說,陳永福議員誤以為中華電信的「機關用地」,還沒完成徵收,屬於「公共設施預定地」,可以設置「臨時攤販集中場」(夜市),但實際上那塊地早已完成徵收,依照營建署的解釋,並不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的規定,當然就應該照原計畫使用,不該設置不符目的的攤販集中場(夜市)。


  以下附上營建署的函釋供參考,也希望陳永福能夠完整了解相關法令,並重新思考這個問題,維護市民的權益。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rgsys&view=detail&id=3342&Itemid=202

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後,近期內尚未計畫興闢前,為避免遭非法占用,並有效管理利用土地,建議准予比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設置攤販臨時集中場

‧都市計畫組
發布日期:1992-01-21
內政部81.1.21台內營字第八○○三七七號函

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既經取得,即已無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等規定之適用;至已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否准由用地管理機關,闢作攤販臨時集中場乙節,按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並無得排除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規定之適用,故本案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後,仍應妥為管理,並迅依計畫開闢使用,不宜闢作與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不符之臨時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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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9 16:14:17 |只看該作者
evalee 發表於 2012-6-5 20:22
自打嘴巴,明明po的文書上,市府挑明了說''非法攤販集中地''。
越區管理,有違政治倫理,雞婆也不是這樣子 ...

雞婆是不需要理由的, 但有目的的雞婆就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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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oma 發表於 2012-6-5 04:24
我反對北大夜市.這裡不是觀光區.

事實上,有資格贊成或反對的人應是北大夜市地點方圓500,1000........哩的 ...

對這種網路招租的方式,反對違法夜市的人,若有也有這種網拍帳號,
不曉得是否可以採相同的拍賣方式,只不過拍賣內容是陳述違法夜市事實!!!

讓有意承租者,也會有機會了解自身權益受業者刻意隱瞞違法事實而可能造成的損失風險!!

小小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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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8 22:26:22 |只看該作者
可以把這件事鬧上媒體嗎?
一個搞特權、是非不分的新北市議員,用他的職權顛倒黑白,為非法夜市攤商護航,欺壓三峽樹林區的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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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8 14:50:24 |只看該作者
陳永福議員相關歷史新聞

北縣議員意外幫白骨案兇嫌 向警施壓<TVBS>
http://5i01.com/topicdetail.php?f=37&t=1055153&p=1

台北縣發生國中女生遭網友殺害棄屍長達半年的兇殺案,沒想到還有案外案,2名行兇的少年,在去年12月下旬,曾經開車衝撞員警,員警開槍,導致其中一名14歲的許姓少年重傷癱瘓,當時2位台北縣議員張瑞山、陳永福出面向員警施壓,沒想到2位少年竟然是命案兇手跟共犯,引起其他議員強烈抨擊。
徐姓少年去年11月殺害國中女生,棄屍半年,沒想到去年12月下旬,他開著父親的車衝撞員警,員警開槍,打中車上另一位14歲的許姓少年,導致他重傷癱瘓,當時許姓少年家人還不知道自己小孩涉及命案,出面召開記者會痛批警方,幫他們向警方施壓的,就是台北縣議員張瑞山跟陳永福。
台北縣議員陳永福:「不管查證或不查證,這些不是我們寫的,當事人在這邊並沒有受傷,你(員警)說撞傷。」
縣議員的海報直接痛罵警察變兇手,還說真相只有一個,但議員根本無法掌握所有的真相,2位少年竟然共同殺害無辜少女,張瑞山沒查清楚陳情對象背景,向警方施壓,引起其他縣議員強烈砲轟。台北縣議員金介壽:「他也是共犯之一嘛,連個嫌疑犯也搞不清楚,我搞不懂,講不下去了。」
台北縣議員林國春:「他現在不敢進來了,躲起來了。」
張瑞山原本向議會登記簽到,但看到媒體鏡頭就不願現身,連電話也刻意不接,等到媒體都離開,才出現在議會痛罵警方5分鐘;張瑞山說命案跟開槍不當是兩回事,一碼歸一碼,但如果真的理直氣壯,為何不願面對鏡頭說個明白,反而刻意迴避,向警方再施壓。


北宜通行証引爭議 議員攔車臨檢
http://www.epochtimes.com/b5/5/8/29/n1034003.htm

【大紀元8月29日訊】(民視新聞報導)北宜高速公路坪林段,再度因為通行証話題引發爭議,由於只有坪林居民才能擁有通行証。
今天台北縣議員陳永福,就自行在管制站攔車臨檢,只要查到,拿著宜蘭立委發放一日通行証的民眾,就大聲叫囂,阻擋車輛經過,數度爆發嚴重口角衝突馬路就像是縣議員他家開的,旁邊跟著一群人,就這樣大剌剌的,站在路中央,阻擋車輛經過。

凡是查到所謂的一日通行証,管你上頭的理由是什麼,劈頭先兇了再說這也不行,那也不行,總而言之,就是不讓你過,即使放棄想回頭,還會有人衝上前,三字經問侯更有不耐嚴重回堵的駕駛。

只不過下車想了解,還差點捱揍北宜高坪林段,只有坪林人才有通行証的爭議,再度浮上檯面,就連宜蘭立委為了便民,廣發一日通行証,也成了北縣議員強行攔車的理由,追根究底,民意代表不幫民眾處理爭議,反倒刁難老百姓,難怪爆發激烈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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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baseball2002 發表於 2012-6-6 12:02
他在Facebook還在說我們不懂法令!


  他的法規引用錯誤,不過目前還沒看到他進一步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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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262 發表於 2012-6-7 17:54
謝謝Creed~

我在新店上班十年 ,印象中陳議員多半是為新店的鄉親服務 ,

從陳議員關心北大夜市新聞見報後  
我打給陳議員服務處  請他是不是來跟住戶接觸以後
再來談如何顧及住戶與攤商權益
也告訴服務處  我們已成立自救會  新北市府也收到很多民眾陳情
這些心聲請他不要忽視
但很遺憾的是
陳議員並沒有來接觸  而是繼續在其部落格上"關心"這議題

對居民善意提醒法令引用有缺漏
以及提供可以向哪些單位與自救會追蹤求證此地狀況的建議  似乎沒聽見

這樣只有一面的關心  一廂情願的關心  真的是議員該做的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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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see with the eyes of another, to hear with the ears of another, to feel with the heart of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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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7 17:54:20 |只看該作者
謝謝Creed~

我在新店上班十年 ,印象中陳議員多半是為新店的鄉親服務 ,
不解的是,怎麼會在百忙之中抽空關心北大的事?

是北大的居民有向陳議員反映此一問題嗎?
在地的地方首長都在忙.....甚麼呢???? 民怨不夠大聲嗎???

傷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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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7 17:48:22 |只看該作者
這傢伙真的很可惡!
請大家打電話到民進黨新北市黨部和民進黨中央黨部去抗議,也去臉書留言抗議;我是不懂法令,但攤商違法在先,卻要就地合法,這一點我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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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7 17:32:35 |只看該作者
我不太懂,為何是議員來替當地住戶發聲? 那地方首長呢? 里長呢? 市(區)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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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ed + 1 建議您先看一下討論串喔 陳議員不是本區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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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rainbow 於 2012-6-7 17:44 編輯
kwbaseball2002 發表於 2012-6-6 12:02
他在Facebook還在說我們不懂法令!


在陳永福議員自己放的法令裡面
明白說著不能違反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這一塊地土地使用分區是住宅區  住宅區不能設置臨時攤販集中場
所以 陳永福議員  您的法令漏讀一段
導致錯誤解釋
還是請陳議員先去了解清楚再發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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