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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 藝術家之死 政府溝通之死 公民參與之死 促參怪獸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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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9 14:56:3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本帖最後由 rainbow 於 2011-11-9 14:59 編輯

2003 年8月29日一位旅居都蘭部落的劇作家陳明才先生跳海自殺,留下「天佑都蘭鼻」遺書。
都蘭鼻,都蘭部落阿美族人稱之為「Pacifalan」,那裏是阿美族人相傳的祖先登陸地之一,也是都蘭部落漁季和海祭的祭場,屬於全體都蘭部落阿美族人的傳統領域。 2001年,,交通部觀光局東部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欲將都蘭鼻約30公頃之土地進行BOT計畫,實施都蘭鼻遊憩區整體開發,都蘭部落聯署反對,但東管處依然無視於居民意見,未經溝通即於2003年逕行召開BOT說明會,說明會後當地居民更加強烈反對未果.最後陳明才先生跳海自殺,強烈抗議東管處的不當開發行為。隨後東管處暫停此一計畫。
死了一位藝術家,提醒了政府溝通管道有問題,告訴政府民眾意見始終未獲重視,政府承諾無限期擱置後,故事就結束了嗎?
很遺憾的是,沒有!
2011年9月,東管處重啟都蘭鼻的BOT計畫。

地點: 台東縣東河鄉
案件: 都蘭鼻遊憩區整體開發計畫BOT案
參考網站: http://61.219.160.133/index.php
http://blog.yam.com/munch/article/41216461

近期相關新聞:
都蘭鼻BOT/東管處:當地不同意就不建
【聯合報╱記者李蕙君 /台東縣報導】2011.11.06 03:41 am

台東縣東河鄉「都蘭鼻遊憩區整體開發計畫BOT案」重啟開發,引發當地阿美族青年反彈,東部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副處長林維玲昨天說,全案目前只在重新設計階段,並未發包動工,如果當地人多數不同意,就不會強求建設。
身為都蘭村民的東河鄉長陳式鴻說,都蘭村漢人、阿美族人口各占一半,目前調查,漢人對BOT案多數贊同,阿美族老一輩族人也多數同意開發,面對阿美族年輕人反對,他遺憾有不少人是這幾年才遷居到都蘭的新住民,但鄉公所仍願意傾聽不同意見。 陳式鴻說,都蘭這幾年在文藝發展、觀光旅遊上名聲很旺,事實上人口外流嚴重,就業機會沒有增加,很多人期待新契機幫助生計,都蘭鼻開發案是其中選項。
林維玲說,這項開發案十年前就設計好,但當時當地阿美族人提出傳統領域的問題,東管處決定無限期延期,但這幾年都蘭村人口外流問題未解決,地方上一直有期待重啟開發案的聲音出現,東管處才會重啟第一階段的設計更改作業。
【2011/11/06 聯合報】@ http://udn.com/

反都蘭鼻BOT 阿美族青年跳舞「出草」2011/11/06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nov/6/today-life4.htm
〔記者曾韋禎、黃明堂/綜合報導〕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計畫在台東縣東河鄉的都蘭鼻,以BOT的方式進行都蘭鼻遊憩區整體開發案。不滿傳統領域遭破壞的阿美族原住民昨前往立法院陳情,要求東管處停止BOT、歸還原住民傳統領域,且任何開發案須經部落同意才可進行。
阿美族耆老及旅北阿美族青年昨早齊聚立法院大跳護衛舞,因為族人相傳的登陸地,且是魚祭及海祭祭場的都蘭鼻,有可能被財團開發為觀光飯店。
阿美族青年洛恩.阿浪指出,東管處早在二○○一年起,就有意將都蘭鼻約三十公頃土地委由財團進行BOT計畫,族人激烈反抗後,東管處才在二○○三年暫停此計畫,但今年九月又企圖重啟BOT案。
副頭目洛耶用族語表示,東管處在決定BOT計畫前,沒跟部落商量,他們一定反抗到底,不會讓都蘭鼻成為美麗灣第二。阿美族青年鄭智文要求,政府立即停止BOT計畫,把傳統領域歸還給族人,未來任何開發案須經部落同意才可進行。
出身自都蘭部落的阿美族金曲獎歌手舒米恩說,都蘭的美是來自阿美族人的海洋文化,若讓財團進行開發,等於是扼殺他們的文化;外人都已經殺到部落了,這樣的改變只會讓他們更加貧困。
都蘭部落青年除在網路上架設連署網站,也決定在十二日上午回到都蘭鼻,進行「為土地而跳,護衛都蘭鼻」的行動,宣示護衛傳統海洋的決心。
東管處回應表示,全案正處於與地方溝通的階段,沒有預設開發時間表,也不強求開發,會尊重地方的最大共識。並強調,雖然有反對意見,但他們也聽到相當多要求儘速開發的聲音。東管處說,開發基地早已完成土地取得程序,屬於東管處土地,是否為原住民傳統領域,目前並無法律明確界定。


沒有預設時間表  全力與地方溝通  尊重地方共識  是不是覺得這些對話很熟悉?
都蘭鼻的海岸上還聳立著紀念陳明才先生的巨木
都蘭部落阿美族人的祖靈還守護著海灘
部落青年仍在奮戰
跟一個因為政府罔顧民意而變形生成的促參怪獸奮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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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2 13:29:33 |只看該作者
回復 andy826 的帖子

撤銷"審核通過"這個行政處分後
爭取重新評估是我覺得可以接受的狀況之一

其一是因為我相信在公正的評估下
三峽不會是選址的第一名
其二是即使擋掉這次申請案
難保不會有其他公司伺機再來申請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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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1 21:51:15 |只看該作者
回復 andy826 的帖子

抵抗是必要的
此外我想大家謀思如何讓三峽土城的發展更好
透過社區營造   
讓這裡更符合原本樂活  教育  觀光等目標
讓這裡更具特色  
從體質上增強
也會讓我們對殯葬特區更有抵抗力
之前有網友建議辦活動增加我們的能見度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 ... &extra=page%3D4
我想這也是一個很好的方向
可以讓更多人認識此地之外  也可以提高內部凝聚力
我們現在被虎視眈眈  多管齊下  大家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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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1 18:20:48 |只看該作者
小柚子 發表於 2011-11-10 21:58
回復 遊民 的帖子

我有資料(審查會議記錄)證明地主只有2/3同意。(還有議員可以做證,這份資料真實性)

兩位專家真是專業. 不過我以為既使由此抓到不法. 只能代表評估報告/選址有誤. 就算有官下台, 也無法阻擋他們再做一次評估. 換言之, 只能拖時間, 卻無法確信該案可以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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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1 15:12:52 |只看該作者
遊民 發表於 2011-11-11 11:25
是否可以要求市府撤銷承諾的意思表示?

附帶一提,這會牽涉到目前市府說在議約階段,約還沒簽。目前這個案 ...

謝謝學長的提點,由衷也感謝學姊們。
這樣我通了,之前有問題,不知道要針對每個單獨程序或集合程序來評價,有點混亂,如果要釐清整個案件程序,一定要切割來看。
先切割每個程序,針對各個程序做法律行為的定性,因為有的是行政處分,有的可能是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有的只是事實行為,不一而足。

你說的撤銷審核通過,確實比撤銷意思表示的論述來得好。而這個審核通過,程序上的瑕疵從甄審委員組成,廠商資格_廠商非殯葬業者等等都是問題。

而最重要可能出現問題的階段,用什麼方式去監督評價,這是接下來我會思考的方向,希望和學長姊們一起擋下這個boo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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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1 11:25:00 |只看該作者
是否可以要求市府撤銷承諾的意思表示?

附帶一提,這會牽涉到目前市府說在議約階段,約還沒簽。目前這個案子在行政院公共工程網上有公佈,狀態是''未簽約''。沒簽約,真的沒撤銷問題嗎?我不這麼認為,因此才有這個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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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概知道妳的問題是什麼了
妳的思路並沒有錯

記得以前看的書上提到
"程序"是多數的行為集合後的總稱
程序完成後固然有其效力
程序中的單一行為
也自有其效力

以"自備土地"申請案為例
整個程序的流程是
申請--審核--不通過or審核通過--議約--簽約
流程中的每個點都是一個法律行為
這些行為集合起來才算完成一個"通過申請案"的程序
而一個"不通過的申請案"
包括的行為是"申請--審核--不通過"

通過or不通過是新北市政府審核後的一個行政處分
如果這個處分有誤
為什麼不能撤銷??

可不可以要求市政府撤銷"承諾的意思表示"
我覺得可以(不過不要用"承諾的意思表示"這個名詞,很凹口)
因為審核中的諸多疑點
要求撤銷審核通過這個處分也很合理
撤銷審核通過後
可以重新審核>藉此推到其他地點
或審核不通過終結整個程序

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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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1 00:49:06 |只看該作者
遊民 發表於 2011-11-10 15:43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安安

謝謝學長
因為市府新聞稿老說''沒簽約,所以沒有撤銷問題'',他之所以這樣回,是因為我們要求市府''撤銷''這個投資計畫。
但是撤銷客體,不見得限於''契約''合意行為,意思表示也是撤銷權行使對象。
所以我就想,要求市府''撤銷''對外招標的意思表示,但這樣又要先確認招標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受何種評價。
本來我想這是不是要約,有可能是學長說的是要約引誘,這樣政府就是承諾,那麼,是否可以要求市府撤銷承諾的意思表示?

附帶一提,這會牽涉到目前市府說在議約階段,約還沒簽。目前這個案子在行政院公共工程網上有公佈,狀態是''未簽約''。
沒簽約,真的沒撤銷問題嗎?我不這麼認為,因此才有這個疑問。

我想想有啥問題,再請教學長,感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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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靜海 發表於 2011-11-9 15:57
回復 rainbow 的帖子

惡法亦法..

依法行事...

這不是現在最高當權者最常說的話嗎?

如果說...以前的黨外人士也是"守法"
那現在社會能夠這樣民主嗎?

其實現在的集會遊行報備制根本是假的報備制...
真正的報備制是....人民只要提出...相關單位一定不能拒絕,整能討論區域與時間.

現在台灣的報備制...根本是假的...因為當地警政單位有權否決..

(詳細法條不是很清楚,但是大義如上述.)

為甚麼會提集會遊行...
因為..這是我們爭取權益的最後手段...
但是控制權仍舊在國家機器上....
唉....
不因理想遠大,步履維艱而放棄
Keep forward till democracy comple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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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11-11 06:57 編輯

回復 遊民 的帖子

我有資料(審查會議記錄)證明地主只有2/3同意。(還有議員可以做證,這份資料真實性)



有證據控告民政局違法失職

另外,二殯計畫書說,地方同意我們也拿最高分75分,但他們卻拿不出地方同意的證據,一併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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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0 19:13:27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本案屬於自規自備土地,這樣是不是代表"申請人的規劃構想"不屬保密範圍,應予公開?!

PS自備土地定義:不代表昌溢持有100%土地所有權,只要能取得所有或使用權(租用)均無不可。因為4餘多公頃,尚有2餘多公頃土地屬於國有財產局。審查會議有提到,私人地主僅2/3初步同意,我就搞不清楚,二殯計畫書有關三峽砂石場地(墓)主同意這100分評分從何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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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規劃構想"不屬保密範圍,應予公開
這點是屬於"不備土地"申請案程序延伸下來的想法

我一直以為這個申請案應該是屬於"不備土地"
因為
"自備土地"必須要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
如果本案規劃的土地4點多公頃裡
含有2點多公頃的國有土地
沒有國有財產局的同意
怎麼能算是"自備土地"?????????
同樣的
如果4點多公頃土地都是私有的
私人地主僅2/3初步同意
也就是說沒有取得所有地主的同意
怎麼能算是"自備土地"?????????

這樣看來
二殯計畫書有關三峽砂石場地(墓)主同意這100分評分反而是必然的
因為這100分表示所有地主都同意
才能算是"自備土地"

現在的問題是
所有地主都同意了嗎??????????????
如果沒有
那評100分就有刑法213登載不實罪的問題

聯盟有辦法聯繫到地主嗎?
我可以開車載妳們去確認地主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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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0 17:25:25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11-10 17:53 編輯

回復 遊民 的帖子

網頁顯示本案是勞務服務沒錯~

而且是寰宇法律事務所得標 (被您說中了,推測應該是律師顧問費)

所以這就是為何之後,在幾次審查會議,寰宇法律事務所列席參加原因?!(有審查會議記錄可稽)

因為標案內容不公開,所以不清楚勞務服務範圍及內容。

這樣說來就合理了!!

另外,有關三峽生命園區BOO案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料,詳參: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 ... amp;extra=page%3D10

本案屬於自規自備土地,這樣是不是代表"申請人的規劃構想"不屬保密範圍,應予公開?!

PS自備土地定義:不代表昌溢持有100%土地所有權,只要能取得所有或使用權(租用)均無不可。因為4餘多公頃,尚有2餘多公頃土地屬於國有財產局。審查會議有提到,私人地主僅2/3初步同意,我就搞不清楚,二殯計畫書有關三峽砂石場地(墓)主同意這100分評分從何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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