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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反應] 龍學里商機無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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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1 10:34:10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時間:2015.05.10.晚上

地點:三峽大義路簡易綠美化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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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8 20:05:40 |只看該作者
1999就好了
不因理想遠大,步履維艱而放棄
Keep forward till democracy comple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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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29 13:19:01 |只看該作者
不需要暱稱 發表於 2015-5-12 13:03
萬寶隆前面這塊地到底是公車站用地還是公園用地,

先來釐清再來討論別的 ...

公車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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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2 16:22:33 |只看該作者
我以為愛北大的討論水準都很高, 就事論事有這麼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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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2 15:04:5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pigment 於 2015-5-12 15:32 編輯
sapling 發表於 2015-5-12 14:12
我只要你拿出證據說明里長是否有說"不關我事", 你扯別的事也無法說明.


哈哈! 既然你那麼在意, 那我就XXXX囉~  膽小的居民已舉證, 就看X長辦不辦事.......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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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2 14:12:36 |只看該作者
pigment 發表於 2015-5-12 13:10
1.請教里長和公所有提報警方處理嗎?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我只要你拿出證據說明里長是否有說"不關我事", 你扯別的事也無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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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2 13:27:50 |只看該作者
pigment 發表於 2015-5-12 13:16
哈哈! 特權哪是我們惹得起........

這看起來應該還不像是特權啦

頂多就是白目的商家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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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2 13:16:42 |只看該作者
yljimmy 發表於 2015-5-12 13:13
身為熱心里民的你
報警這種簡單的事, 應該不需要經過里長之手
你自己怎麼不報警 ?

哈哈! 特權哪是我們惹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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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2 13:13:25 |只看該作者
pigment 發表於 2015-5-12 13:10
1.請教里長和公所有提報警方處理嗎?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身為熱心里民的你
報警這種簡單的事, 應該不需要經過里長之手
你自己怎麼不報警 ?

更何況, 你確定里長知道這件事嗎 ? 有人通報給他嗎 ?
里長有義務每天要巡視整個里的裡裡外外嗎 ?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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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2 13:10:13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pigment 於 2015-5-12 15:09 編輯
sapling 發表於 2015-5-12 12:39
你確定里長跟公所是這樣回覆? 沒有的話, 不就是造謠?


1.請教X長和X所有提報警方處理嗎?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2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  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二  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
三  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四  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
五  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
六  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
    除者。
七  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
八  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
九  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
    為者。
一○  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
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
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2.請拿出5/9 和 5/10兩天罰單證據(因他們擺設2天), 讓我們里民知道X長和X所都有在做事,否則寫造謠之說也太無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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