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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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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5 23:10:3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13 22:58 編輯
! r( j! z* J6 |# m* E  ?+ i/ x% h/ F: Z& Q" E7 o8 @
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V: x1 u( w! Z2 G$ \* _0 R$ k3 ^* f8 l0 w4 O5 c2 b$ t, t7 Z

, \9 [1 A$ o* j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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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5 22:29:06 |只看該作者
請看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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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1 21:32:32 |只看該作者
亦就是土地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縱然是私人或社區共有,只要妨礙公眾通行者仍可依法取締,民眾檢舉,依行政程序法,警察機關必須將處理情形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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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0 22:19:18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10 22:20 編輯 1 S% K$ z! S$ V6 z" W/ A
* I" L3 D$ F. |1 A9 }" Y
查交通部七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76)交路字第○二六○一七號函示:「有土地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如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此項道路之上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之公共用物,土地所有人〈社區〉雖有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故其停車收費妨礙公眾通行者仍可依法取締。」
0 H! q3 B2 S+ z/ S8 \% z0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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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0 22:07:54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10 22:17 編輯 : T- @# S0 O5 x6 C, S! a0 `

( ^/ r; y3 d! u3 V. x; q/ ]新北市政府綜合結論,請城鄉發展局提供社區退縮綠軸明確範圍界線,供社區管委會研議施作區格線或點,作為轄區分局執法取締之依據基準。
8 Q. x2 q+ W( x' `8 {4 ^
/ E" P8 H$ S! A3 r一再以私權做為出發點,推給社區管委會,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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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21:49:51 |只看該作者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則說,有關退縮綠軸範圍界定部分,因屬建物法定空間,仍屬私權範圍,宜由社區增加標示,俾利轄區分局落實執法之判斷。* z# q( u3 c' h3 L, Z: e4 n3 [

5 N/ o* [; K, ~5 I假如只有社區增加標示,轄區分局就可落實執法之判斷,真無法理解?法令既已明文規定,都不執行,毫無公權力之社區畫個標示,轄區分局就可落實執法?不知法令依據在那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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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20:01:38 |只看該作者
不能勇於任事的都會一番說詞的......
chiou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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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17:52:2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16 11:28 編輯 " ~* n% F2 }+ @  B/ P, t
6 D5 l; C9 {! y! G9 R7 A
警察說未取締的理由是,執法之範圍應更加明確,方可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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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10:48:57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9 10:54 編輯 1 s8 o- J2 V; ~0 R. N  R7 g

" l9 x" u& s2 u+ C! k; e% _那警察機關為何還不取締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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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10:48:02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9 21:16 編輯
$ F+ [9 c4 s" z! A6 B) P( H
' ^; {7 s" L8 M3 D4 w警察局的意見是,有關退縮綠軸違規停車部分,確可依主管機關函示之法源及使用目的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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