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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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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5 23:10:3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13 22:58 編輯
. B+ a, E( ?2 d: ]2 q+ q- @* h" O
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0 j/ g* j4 k+ f: P) w% o1 v

1 Y: }6 L# i/ n- N  M  [/ a, g& y* g- e! I: ]7 O& ]+ N
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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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5 22:29:06 |只看該作者
請看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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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1 21:32:32 |只看該作者
亦就是土地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縱然是私人或社區共有,只要妨礙公眾通行者仍可依法取締,民眾檢舉,依行政程序法,警察機關必須將處理情形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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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0 22:19:18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10 22:20 編輯
5 g* l/ F: y$ L' U8 C( |# r0 N
  s, I" `, [# v" I% E2 }查交通部七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76)交路字第○二六○一七號函示:「有土地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如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此項道路之上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之公共用物,土地所有人〈社區〉雖有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故其停車收費妨礙公眾通行者仍可依法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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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0 22:07:54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10 22:17 編輯
5 \1 B- g$ `, }/ ^# i7 h' M( a3 n1 d+ b
新北市政府綜合結論,請城鄉發展局提供社區退縮綠軸明確範圍界線,供社區管委會研議施作區格線或點,作為轄區分局執法取締之依據基準。% T/ |  V, }! W8 j2 L
  n- h" k/ g& ]( l3 i
一再以私權做為出發點,推給社區管委會,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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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21:49:51 |只看該作者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則說,有關退縮綠軸範圍界定部分,因屬建物法定空間,仍屬私權範圍,宜由社區增加標示,俾利轄區分局落實執法之判斷。
9 u" k3 `: t) v+ q- U  x! p8 Y$ l
! }3 M  j2 \% W! m0 e8 j假如只有社區增加標示,轄區分局就可落實執法之判斷,真無法理解?法令既已明文規定,都不執行,毫無公權力之社區畫個標示,轄區分局就可落實執法?不知法令依據在那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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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20:01:38 |只看該作者
不能勇於任事的都會一番說詞的......
chiou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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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17:52:2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16 11:28 編輯 # [6 W; U6 W, L8 T( [2 u# T

7 q0 [3 V' i3 z$ W; n% `警察說未取締的理由是,執法之範圍應更加明確,方可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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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10:48:57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9 10:54 編輯
2 N: x$ M  Q* v# ^' u+ Q- u- x/ U  K. q
那警察機關為何還不取締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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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9 21:16 編輯 7 P$ H( g! a8 R# u! ?3 J

% `4 y3 [, D( K0 X* Z  @警察局的意見是,有關退縮綠軸違規停車部分,確可依主管機關函示之法源及使用目的裁罰,……。# k. P  V/ ~2 `/ \( `# 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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