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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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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5 23:10:3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13 22:58 編輯 / x& y- z. E4 Q8 u( o  L+ e

3 p1 M/ o1 d. ^: n$ c) h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1 l0 w) p% {

. Q8 z' b* W; v
, j2 V. `7 I8 H; Z3 D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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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5 23:34:31 |只看該作者
我曾經檢舉便利商店放置桌椅造成客人深夜逗留喝酒聊天聲音過大,但警察大人回復無法取締桌椅為路霸僅能以噪音規勸客人離去,原因即您所提的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要靠該社區管委會規範,雖不爽但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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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6 01:47:20 |只看該作者
還是要靠大家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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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8 14:56:36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8 15:39 編輯
5 b% p' v, H$ ]
5 b! W: }! U3 d有關退縮綠軸定義及範圍〈社區周邊〉部分,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已多次發函警察局,說明使用目的及內容,供警察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之「其他供公眾通行」之用途據以執法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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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8 15:31:49 |只看該作者
所稱「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請參酌交通部函示意旨(如七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路臺(72)監字第○五二八六號函、七十三年七月四日交路(73)字第一四三四七號函、八十一年二月一日交路字第○○四○五九號函等),以該區內道路具有「無管制設施」、「非專供特定人通行」、「開放供公眾(車輛)自由進出等情事」,依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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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8 19:24:01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8 19:31 編輯 7 r2 ]4 F2 Q$ L( ]/ i: U4 b
* s1 x, k4 x1 b3 y* D& h
依上開交通部的函示,各社區周邊之區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並沒有管制設施如學校、亦非專供社區特定人通行、係開放供公眾自由進出,自然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交通警察如遇到有該條例規定之違規情事,自應主動〈或他人舉發〉取締,所以沒有風之子提及警察所說的理由〈難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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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10:48:02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9 21:16 編輯 9 U5 c5 h3 T* ~3 r1 q

# l9 X3 w) Y- t0 F0 f% g+ ~! U警察局的意見是,有關退縮綠軸違規停車部分,確可依主管機關函示之法源及使用目的裁罰,……。
& `( }/ z  U4 y0 R4 S! ~$ p: {% v- k5 ~/ Z5 Q2 E0 E!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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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10:48:57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9 10:54 編輯
! K" i6 p. e- U! v, w5 S! j
' \, R1 P$ l8 j# K+ v+ I5 a, E1 f那警察機關為何還不取締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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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17:52:2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16 11:28 編輯
4 R5 M( o( J  K9 ~1 t  e
* [, `: E8 D% c: k8 Z' O& {7 t警察說未取締的理由是,執法之範圍應更加明確,方可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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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20:01:38 |只看該作者
不能勇於任事的都會一番說詞的......
chiou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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