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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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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4 `7 E  Y# j* h& ^) D+ N
0 }$ C) t9 D4 \2 ?7 k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
' S+ S/ ^1 M2 t$ D# k# U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5 n* E# Z: @. O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  n2 i( M8 U* d( D. S+ j

+ l, G5 _* y0 I' F- ^/ G' T+ q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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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6 F( F' W8 K3 d5 w/ ?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4 G+ I* X+ a0 E; O* F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 n6 W$ H/ w) V1 k; W2 }3 A; N'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 [; W; m4 j5 W2 q9 ]# r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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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 @, j  ~4 S6 f- A$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3 o0 d, f$ G+ W/ I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t, L9 S0 p6 j: t  g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2 o1 t# k1 c' t. `& [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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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
$ h! J3 T5 h0 d  @  ^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 s/ W1 t- [( ?1 P
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 @( S* }# G; C, C! R, Y" @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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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
9 Z5 f# d3 c  i' w5 O6 P6 d( c0 q8 F8 f作者: 李永然3 c- g- t3 O. z/ \: ]" g2 T( x
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g! x7 E! _7 f6 d) w! h" F
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P/ ?  t! n, ~( p5 Z) W
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 }" p8 h4 U  _6 X$ ]& \" U2 Z《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U  I' O4 x7 ~5 q  D8 \3 M
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z! f5 v. T3 J4 A3 g! B7 h
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6 r/ d0 o# R& t+ D0 \* K
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H# K" F1 ]* w) O; H, a' c+ Y
5 d5 j; T; O1 m
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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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M( {1 ]7 G- L1 U7 M7 E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k, @, D1 ~( r; M2 z3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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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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