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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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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 P1 D# z- s  \  j, x8 A; Q
7 I8 P2 M8 n; u( y) J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 R+ h3 V$ C: c$ }4 a# |
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7 c' c6 }" T5 ^. n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
: x- d6 [, t4 ]. z) F! ?  h0 i
/ L. h/ }7 v+ {# i& ^% i# @" _# X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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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0 C8 e8 Q+ V! r7 {# U# @: I, L4 @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4 A$ V& W( ]$ i+ L8 N) @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1 _4 v! W8 n; _# T# S. j$ w2 H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5 K4 ^- v) }2 h3 V; W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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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5 D! `$ z  Q: K. f: J) t* p9 Y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D0 `2 Q6 i- f7 K. o  X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0 A6 D) f5 {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7 D5 S: A3 o- K6 x6 H, [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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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2 c/ J/ r7 e3 m" C+ Y/ k
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
/ j1 I2 ]. M$ c: G% u+ v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 ?; y" e1 J0 Z& Y9 e- X' P0 q& [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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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
/ n7 W. Z+ L4 a6 t1 F/ E9 c作者: 李永然
# r7 i5 \, |3 T5 U" ]5 ?- C* w% ]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8 M3 P) N0 Q4 X% C. _% `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 D# x' `' y# A: S2 _
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 H5 F# R, U0 `: n6 z6 a《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4 O7 _+ y1 o7 C* w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 }2 z  c: m: B1 y& s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 W5 E/ f3 s8 `/ x) b. |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k2 u5 E1 D1 ]. r2 V% H9 M8 w; l# e  }7 N9 _" }; R
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 v/ Y2 G/ A6 v8 ^
0 a. ~. K! v( q+ ?1 U! L$ Q/ {
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a) I6 s  T/ z+ A0 e/ ]& _. t: L6 r* A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9 E( D. `2 g- q# n3 O$ A" B$ v5 h9 L" m5 U2 o0 \+ `5 e' d
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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