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ta 愛北大論壇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查看: 2277|回覆: 4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複製鏈接]

728

主題

96

好友

3656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1308
在線時間
526 小時
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7 @& F  M' a, o- b1 z4 J5 T
- |! v5 _' g0 z9 u2 i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
+ [) @1 s# i$ q  H+ t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6 F: B0 }  c$ ]! t
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4 i7 T- G0 C- S/ T

3 V/ |5 x, h1 v/ M+ N& }7 N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77

主題

41

好友

4815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1410
在線時間
916 小時
沙發
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6 H9 A! i0 y+ q8 ^9 ^) Y# N  J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_+ O# o9 C" r" x; o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x8 K2 N# C* w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 G$ x, \" Z) p' p3 D不過目前已解決

77

主題

41

好友

4815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1410
在線時間
916 小時
3
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 m. I- ?" D/ L3 f$ D5 a6 T! m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0 i9 P: d/ g" X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T+ s" }' j( B$ S8 \' [1 ~% h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4 ~( x% \! X$ u4 T, i8 `. g# U不過目前已解決

728

主題

96

好友

3656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1308
在線時間
526 小時
4
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
9 K; q- s; a9 e$ }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
; K9 N$ Y/ K& {6 k$ m4 ?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 B  Y; T. P1 x: A  U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1

主題

4

好友

129

積分

幼稚園

Rank: 2

文章
41
在線時間
42 小時
5
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9 K& T( M- R3 \) y
作者: 李永然
' _/ j! k+ H. e/ w, J( m- ?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6 I. ]$ L; ?- Y; y+ Q  j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5 A( R$ H! ?6 \, T( b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6 R0 J9 A  O# p* m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 A* I, ]( j! G& i/ {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7 v6 B% C8 B  @; L& `& b6 ?5 w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e! O2 P: m6 X- d
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d+ f+ U% l' O; f7 o* c
0 S# x! T5 M6 N6 p
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
  E" v! c3 o3 W3 F3 C* }: g
' [9 \) h, K' A! ?5 H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1 }0 G, d& V% G6 P1 o# I% D4 m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0 i. }2 P' L* y
" f( X1 K1 y, G3 C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您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文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論壇之立場,本論壇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由於本論壇是以「即時留言」運作方式,所以無法完全監察所有留言內容,若您發現有某篇留言可能有問題,請通知本站管理員處理。

Copyright © 2009~2020 iBeta 愛北大. 保留一切權利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