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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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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 y7 [9 r5 N! `: s2 x9 t: m& A
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  ?) |7 d0 c  ^6 [2 R# P
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t! U: L! V+ @# W! Z4 B6 ^3 l7 T# U
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 q) N3 p( w+ T' U% t

& _* Q! Y/ }4 a! G3 H% v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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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 ?& |. }6 `$ J/ w7 e/ }) {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6 o8 ^8 V9 i& \- T7 ]/ r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C* f" ?# l# O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1 b# w6 U" r) r  W! a5 O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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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W+ E0 X4 V. b3 ~# r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C0 d+ i8 y$ d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v; I( A6 d, }" h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7 b# g% I4 O( A9 R2 R5 m6 q  K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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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3 ]: j* R) z* ~: D) e! [- }0 t
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
/ [8 b5 y& s' S! F& n( a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 M) R* ^; O1 f; p1 @
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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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
1 n1 T. a1 n/ r0 }6 F作者: 李永然
; q. A( k, w- q) {" e6 [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1 n3 m& J3 e/ w; b4 E9 z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3 p- G! ~' W% C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3 u6 A! l2 C. h) y1 r' m" n& P3 R: J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C# W6 @5 p  `% N, q
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 e0 V/ v( H, M/ R9 `5 J: P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P1 q8 i- S+ }- E! R
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W, Z, K4 v: ?- M7 o

1 w/ i6 h/ b" r4 e0 L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
; U, n% m3 p' b3 S3 t% \; A% D% O, h
1 S1 K- M1 J5 {0 r1 k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 j1 M* C; n, k4 D, i. R7 D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2 k  h6 e. Z9 |# l5 x9 D
. N# i3 c$ X! r6 x2 n
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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