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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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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 {0 t4 V3 Z6 @; k8 x- v. v0 b. W! T' Z  k
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
. g" M9 F- k2 z$ {6 ?3 \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0 ^" U. S' X( h8 E
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 ]% u2 u! d3 X6 E

/ M; U# X6 s3 J# r( R3 j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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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3 o! p; }% [) ]( y) ]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6 s$ D( w. |$ p0 z+ D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 j8 d0 D& t5 ]  g+ O& A8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b5 W! U! i" T) x. M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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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1 k% \* w! d% u5 D; G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O/ u" h% E( t* J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3 w" a% J1 }" M5 @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 n- t+ G7 Y* z! u7 o) T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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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
/ {, ^* u1 c7 d' \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 [  ]" a8 ~7 c7 ~0 |0 Q
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 c8 q( J7 o5 y& D. z! U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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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
/ b1 r$ G: A) m4 b# ]$ i作者: 李永然/ X- ^' n( R5 ]+ P
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 L8 m2 J" [3 _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0 V' g* _) g" w3 I& U: R$ u1 Z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 a1 W$ ]9 |& m" U2 P《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 X/ H& S+ ?# O$ `/ `% |  M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 w" x' j+ Q! i& s+ j; B9 A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j# l5 O9 \0 n! b% E4 b
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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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2 F$ @% W# B: w&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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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 t! {+ i3 N1 I' e4 G/ Y4 a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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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c3 W' L% |2 v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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