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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寧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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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二拖吊場] 三峽拖吊場將成「肇事車」「贓車」堆集場,請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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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3 21:40:53 |只看該作者
隨著北大人口密度的增加,停車壓力只會不減反增。
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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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4 11:39:13 |只看該作者
今天已寫信至信長信箱及交通部反應~~這個拖吊場其實還有其他的問題,因為堆放的車輛都有一段時間,車體很多生鏽破損有礙市容,夏天蚊蟲等滋生也是問題吧!!版上很多大大都說拖吊場會有管理,但事實上住在附近許久,只覺沒有人去管理的感覺~~也少帶孩子們走在這兒....其實每個人的都有其考量,同樣住在北大都是因為喜愛這的環境,只不過掙取個拖吊場離開北大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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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4 12:51:13 |只看該作者


我的看法是~

因應桃子腳中小學的學生人數爆滿,校地不敷使用,

建議請新北市政府,將這塊地變更成為桃子腳的〝第二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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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4 13:02:29 |只看該作者
james 發表於 2013-6-4 12:51
我的看法是~

因應桃子腳中小學的學生人數爆滿,校地不敷使用,


順便規劃地下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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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4 13:25:1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james 於 2013-6-4 13:26 編輯
小柚子 發表於 2013-6-4 13:02
順便規劃地下停車場





1.桃子腳為ㄧ~九年級的完全中小學,校地嚴重不足,人口持續成長,附近已無大面積空地可再蓋新學校,
   市府必須解決就學問題,該處鄰近桃子腳且為公有地,無徵收問題!


2.要求遷移拖吊場,市府或許有理由拒絕,但校地不足無法增班,卻是市府更頭痛的問題,遷移拖吊場增加校地,顯然比蓋新學校容易多了!



所以直接要求市府增加校地(教室),比直接要求遷移拖吊場,顯得理直氣壯且正當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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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4 13:33:38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3-6-4 17:19 編輯
james 發表於 2013-6-4 13:25
1.桃子腳為ㄧ~九年級的完全中小學,校地嚴重不足,人口持續成長,附近已無大面積空地可再蓋新學校,
  ...


按照新北市政府城鄉局101年12月5日公告新聞稿,新北市政府尚無都市計畫法相關施行細則可適用,因此目前仍適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而新修正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4項明定,住宅區不得設置拖吊場。

詳參:
因「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目前正由內政部審議當中,為顧及市民權益及延續市府政策,於「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發布實施之前,新北市政府仍將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辦理相關行政作業。
http://www.ntpc.gov.tw/web/News? ... l&postId=264708


因此,就法律層面來說,拖吊場明確禁止在住宅區設立,政府應該回歸到原來都市計畫地目使用。

至於,是不是以不違背原來都市計畫概念而變更成為更有效益利用,例如擴充成學校用地,並興建地下停車場,一舉數得,就靠大家集思廣益囉。

我覺得您的建議很棒耶!!久違的桃子腳幼稚園也有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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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konos_chen + 1 讚!桃子腳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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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5 11:46:19 |只看該作者
當初這塊地是設立停車場使用,但人口那麼少,空屋那麼多,連學校都還沒有,
設立停車場可能供大於需,所以當初改設立公立拖吊場這點都可以理解!!

但隨著人口逐漸增加,停車位總是一位難求的情況下,
為何不能恢復為原先的停車場呢?

我真的很好奇,
保管這種事故車,選扯在住宅區裡面,真的不需要考慮清楚嗎??
我看他們根本不知道大成路的拖吊場,是被鄰近住宅區包圍住,
才會想把土城及樹林的拖吊業務合併來這裡吧!!

況且朱市長不是要打造教育學城嗎?
那麼,若有桃子腳幼稚園規劃~設立在此,不是更棒了嗎,
地下室規劃停車場,上面規劃幼稚園,真的是一舉二得!!

居住在北大特區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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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5 12:27:53 |只看該作者
小柚子 發表於 2013-6-4 13:33
按照新北市政府城鄉局101年12月5日公告新聞稿,新北市政府尚無都市計畫法相關施行細則可適用,因此目前仍 ...


  這塊停車場用地要直接適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是有點困難的,而且市府總是會找理由開脫,但我認為可以取當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的立法精神,從住宅區不適合設立拖吊場來提出訴求,相信會很有說服力。

  至於變更學校用地,其實也是可行的,按先前市府處理違法夜市時的說法,要變更土地用途,可以由里長出來召開公聽會,徵得居民同意後,向市府提出請求,再由市府進行變更程序。

  所以如果能凝聚周邊社區居民共識,讓這塊停車場用地可以兼做校地使用,同時闢建地下停車場解決停車問題,其實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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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5 12:38:24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3-6-5 12:55 編輯
V怪客 發表於 2013-6-5 08:26
就都市計畫來說,那塊地是公共設施用地停車場,不是住宅區,所以你引用的條文不成立。
如果說要變更為文 ...


假如你的推論成立,任何拖吊場都是設置在停車場用地,假如政府想在任何高密度住宅區內設置拖吊場,就將地目變更為停車場用地,達到合法化。試問都市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是否形同具文?!政府帶頭知法玩法嗎?!
法律上並非如此解釋。
同理,酒吧可成立在商業區,難道北大特區商業區住宅就能設立?!答案是否定的,當然還受相關法令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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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5 12:42:31 |只看該作者
寧靜海 發表於 2013-6-5 12:27
  這塊停車場用地要直接適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是有點困難的,而且市府總是會找理由開脫,但我 ...

感謝補充,這解釋權限主管機關應該在內政部,不在新北市政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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