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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11-2 09:05 編輯
不稱職奶爸 發表於 2012-11-1 20:26
警用公務車輛如果是因為處理公務停在禁停的地方, 這點當然不會有人有意見, 而且大部分都會是停在"路"邊. ...
ㄜ~~ 容我再重申一次, 若是警民聯防的巡查簽到處, 就設在商店區的便利店內, 而便利店雖設於社區公設之內, 但歸屬於[開放空間]區域中, 而非社區圍牆之內時, 警方執行公務臨停, 是完全合法且不需要申請[搜索票]或照會社區管委會的.
您所提到的警方無法取締機車於社區開放空間內違停, 是因為涉及現行法規不完備, 開出違停罰單必需要有法條才能開出, 現行法條設定的範圍只有公設道路, 警方公務臨停於開放空間區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喔, 警方絕對能直接進去社區的公共開放空間, 也能在開放空間上抓強盜, 臨檢, 但很可惜的是暫時不能開出違停罰單, 因為是開違停罰單法制不完備之故, 並非是因為這是社區私有地, 警察就啥都不能做, 也不能自由進出喔, 看來您有很大的誤解.
再次強調, 希望大家都能有正確的法治觀念, 切莫因為對法律的誤解, 而誤會了, 進而造成自己觀感上的不舒服.
警察執行公務, 包含警用車輛公務行駛與臨停, 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 所以法律上有給予特殊權限 (要說是特權也行), 可便宜行事, 只要是中華民國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區域, 皆一體適用, 沒有[法外之地]這回事. 請各位切勿再誤會這是什麼不當特權. 而執法者需要自己衡量後使用之, 不可濫權, 這也是執法單位三令五申所屬同仁要切實遵行的.
PS: 不好意思多說了, 因為我很久以前曾經是軍司法警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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