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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公用插座私人充電 依竊盜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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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2 09:29:00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公用插座私人充電 依竊盜法辦
0 z3 L  S, o4 w6 V8 K3 T! Q' ~作者: 葉德正╱新北市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1年11月22日 上午8:49.
$ Z$ d( f8 f* [/ b7 M....中國時報【葉德正╱新北市報導】3 \+ u7 b+ w) {3 c. ]  s" Y
5 X' O2 i0 U. r5 a. Z# Q) }( H
為節省家中用電,未經同意使用公用插座,已涉犯竊盜罪!板橋某社區大樓侯姓前管委會副主委,去年趁凌晨時段,用地下停車場的公用插座幫手機充電,被住戶檢舉,吃上竊盜官司。板橋地院廿一日審結,依二次竊盜罪,判罰侯男三千元罰金。全案還可上訴。) p+ P* P8 k: U9 M/ t3 _

9 ?5 v5 v! ]$ x& g. p( I- }+ w! x1 _昨未連絡上侯男,無法獲知其回應;管委會則表示,此案為住戶間的糾紛,不便表示任何意見。
5 Q$ A; u5 o: k5 C3 Z% C8 B, P5 H
# S: }* O8 R. W3 {4 ]* ]  S判決指出,時任板橋某社區大樓管委會副主委的侯姓男子,在九十九年九、十月間,未經社區管理委員會同意,以自備手機充電器,盜插社區地下停車場的公用插座,得逞兩次。在一次社區會議中,住戶向管委會檢舉,管委會因此將侯男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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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r; a3 O, ]1 v3 |0 ]侯男在檢方偵查期間,曾辯稱是手機剛好沒電,才會暫時借用插座,卻對於為何不回到家中再充電,侯男答不出來,事後他才坦承犯行。由於侯男犯行並不重大,本有獲緩起訴處分的機會,但他始終未與管委會與住戶達成和解,檢方最後依竊盜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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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管委會當時也恐告侯男公然侮辱等罪嫌,但檢方認為罪證不足,最後給予不起訴處分。$ @# ]" j7 V" n& Q8 q$ r

$ i8 R5 j7 b* ^- i- o6 I案件移審板院後,法官指出,公用插座等電器設備,僅供社區公共事務使用,由於電費必須由全體住戶依比例分擔,偷接電線充電,已觸犯竊取他人動產罪,審酌侯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最後依二次竊盜罪,判處侯男三千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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