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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 BOO殯葬專區與捷運三鶯線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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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1-11-8 15:08:10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一個與規劃中的捷運站(祖田站)只有200公尺的地方是否為戶口繁盛地區?
如果是,那殯葬專區的規劃案,是否不符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之:
與戶口繁盛地區應保持適當距離之規定。
如果三鶯線介於祖田站(約100~200公尺)及挖仔站(約500公尺),中間有一個殯葬園區,那這捷運到底是服務誰?
殯葬專區的設置條件與捷運的設置條件完全相反
連北市二殯與捷運麟光站直線距離都有1KM
那在捷運站中間設殯葬特專區到底為什麼??
還是三鶯線只是選舉口號?
殯葬專區才是重點?
朱市長為什麼不說清楚???

附件:
8.設置、擴充公墓或骨灰(骸)存放設施,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境保護、不妨礙軍事設施及公共衛生之適當地點為之;其與下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其他各款地點應因地制宜,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 自治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2)學校、醫院、幼稚園、托兒所。
(3)戶口繁盛地區。
(4)河川。
(5)工廠、礦場。
(6)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
前項公墓專供樹葬者,得縮短其與第一款至第五款地點之距離。
9.設置、擴充殯儀館或火化場及非公墓內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應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三百公尺,與第六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第三款口繁盛地區應保持適當距離。
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為殯儀館、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用地依其指定目的使用,或在非都市土地已設置公墓範圍內之墳墓用地者,不在此限。於原有公墓部分面積作其他用途使用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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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8 15:24:31 |只看該作者
感謝提供相關資料,這都是我們可以拿來質疑新北市政府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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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8 15:39:57 |只看該作者
問題在於第三款的適當距離是多少, 立法時不敢定出來....

舉個例來說, 核能避難圈, 台灣法定好像是只有幾公里 ( 3~5吧?) , 結果, 日本核廠一爆.....落塵圈一直擴大到 10公里以上範圍都不夠....

再舉個例, 先前的三峽瀝青廠也夠遠吧, 只要風向對了, 味道超重....若火化爐只隔住宅區 1公里有用嗎?
更別說鶯歌這麼遠, 瀝青廠的排煙味照樣飄過河, 距離我們好幾公里呢.....若火化爐只隔住宅區 1公里有用嗎?

要隔多遠才不用聞骨灰煙......這個答案住這邊的都知道.... 就算隔 3公里遠都避不掉, 這是我們實際聞瀝青味的經驗值, 外人是不會懂的, 只有我們自己懂.
Strike Freedom from 大學風呂 & Ky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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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9 12:42:05 |只看該作者
阿那時他們不是還引以為傲----有捷運很方便?!

我想~他們應該不覺得這是衝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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