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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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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 x& \( L0 d5 w. @" D0 ^9 z, \

! s+ N' K$ S' t1 b3 A$ b4 E3 g5 j2 M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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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v: X) C$ ^- ^
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A1 d% A6 p' P% E9 q& w, `% I

9 [1 ~) h: `; P% Y2 I* k: H1 W& _% ?# E5 ^4 x
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 E  w4 G" y2 B: Z! l" k4 D
8 _5 X/ M5 }) i, q$ m7 O
) a. }7 H$ K$ O8 @- A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H5 }6 N  H8 l! B: E0 d
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
6 w7 h( o! [' p# M& F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4 y# K( T9 X. Q2 X/ q: u; q! u5 Y
6 v2 p- F3 u* q0 d& K
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c) A' k# j3 A! `: H1 m

4 @/ M3 f" D6 h8 `" l, X' j) \/ d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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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 h8 _; i" G# [& w0 {. F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1 f; v8 y4 M' z6 x# V# t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n/ ^2 a+ X( B. Y  W+ y' ?
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A  V" i* {8 c. C2 g

& @& f) f- p5 o2 A# a* U* N0 C. b5 b
; Z$ L! ?5 ~* F1 P4 P'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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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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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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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8 q2 I# _( V; L' I
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
0 M0 z6 W6 x; a
* w. `1 U; J. F: H' h* k$ ^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3 U9 Q! L8 O/ Y; t3 |9 ]4 x. g
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 `( o+ B3 j+ b% B) f若是
3 Q% ?  e' I" d# z( n) @0 h/ ]% F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U" @+ Y4 i! f- W0 O+ c7 i
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 U8 B1 Z0 l$ g* Z5 M1 W7 [
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 E8 u0 H, D8 q: |, j& @" y2 m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2 K" l( r1 Q# v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
3 A& p: i5 P. C$ v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t$ T3 e/ o, ^# w0 @
可以改善的話, x" [5 L. \0 c" X6 x1 }' k
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C. T7 g3 l5 Q8 a4 D
只是貪圖方便
! T6 d- @; y3 |6 X3 Q6 _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I. u) b. ?3 L9 }+ h+ H
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K. u2 Q; P6 z6 M" r4 Y( W
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P7 a% |! U: }+ e  J
% G8 f. E: o) c
當然這需要智慧
2 B1 M, E  O3 E. D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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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 [! u/ R, O5 \4 r' A0 h+ _; L, \

! Q* ]8 U. E3 y2 D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6 P. V+ T6 N7 I( W& u( s# ]% t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_* h' C; n" c8 d
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1 a; t* F* w# b9 X8 F
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0 d; Z) ^! T8 S3 ]/ V$ `' p& z4 A: A0 k$ P$ r% M# m
/ q- Z  N: b1 A- u

5 [3 m4 }4 r3 L.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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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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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 t# m+ P3 `0 O) M* ]5 X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7 i& n! e  c# F+ N5 H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d( y- c( Z) {. P$ e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5 Q' t& F, N1 W  j" I' }! l4 D8 ?
尊重他人5 b5 Z) x$ K  `; M2 G5 Z5 E

9 C6 I0 o' |( T0 b: X" [! f互相尊重
# X5 a+ T$ m* I4 K0 ~2 y" \- X5 U
" Z& R+ U- J) C0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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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 [) a* L9 t% J2 e& H- j/ T1 V- C$ P- U( \8 H; \# ]0 T
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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