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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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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 b( d  i' a7 Y8 Q* H
; @2 Z3 i( R) O$ C
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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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a- Y$ _+ P" H1 H+ R7 }: C
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0 k, a* t1 F* `
0 @% m5 ?( s) T7 Q
/ p1 M' L1 d: A4 J% d' C4 o
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 M6 I* ]( k* O3 _# c4 q$ k
% @( d# Q- D  F  t8 c0 u. h7 k2 j& f' A  r* W8 O" F* L" l
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 l5 T$ @4 L) W: @: f+ t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 m6 X* C7 p! p; d, n3 ]
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b+ `: Z$ j" ?

: H" l' }1 p6 q( B" b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4 D. \- g0 A2 A0 A, o
) V) A' l+ {. o0 q) O' c: S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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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 b, j! y8 G. p$ A2 {* w& s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6 {7 q  U: M1 f9 n; |" S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 j6 P: X4 {; J3 C0 R8 P6 Z( G, U3 ?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T) w$ s9 B: v) u& W

% \4 W1 ~* d7 B( ^0 _1 g: r, h
3 o: N. z/ D# o1 n  M4 r2 i. a; P+ i" S6 W9 K  m! V# J
2 S& V0 w' k( O' z- u: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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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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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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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7 K* U& L$ j, J. }+ R3 J
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
$ p) }) B+ U1 p, N0 L1 _
& L# b7 d) x5 H2 @$ Q# z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5 q- G2 j/ c4 P: ^; d" y+ B: C
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 W5 A# c3 J8 m% Y% F若是( X' W# T# H  M$ P2 m, V+ D" ]
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 b8 a+ `6 d, [4 ^. e; L3 ^; P: o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K7 n4 o' C- t
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b1 u9 ]+ G, q- x  L- w
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S" X# t' U* Q  `; V
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
5 d" o+ U2 I3 K: T+ d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6 |* U) m) P1 K. ?3 n4 o% v- y可以改善的話% r/ @) h3 X8 k: H/ E9 I; J
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1 w8 @$ C3 p" w% y3 m7 a5 A
只是貪圖方便
: O/ h1 [0 g- c. m! a! @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f4 J2 g: y& ]
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_( X4 W& P! J! q$ k1 g$ g2 V
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 p% e- |9 ~5 S- m. V( ~2 z  s  f. D) d! U# E
當然這需要智慧
+ f5 ?. ^: ~* e$ r/ n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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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 R) `  K1 M: a5 f
4 v( l  h% w+ E  c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R% @+ _5 V( Z- ]
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W& y( |( n! Z2 z- U" h
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 M) Z0 l" x, b$ V$ F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 g7 y  z' a- }1 V/ p, h! m- M7 e0 o: x" k

  w& F8 j+ G) w8 Z: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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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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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 t5 X7 B" p0 n; I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0 l& z  O3 n$ I" o& s. W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p6 x' m' V8 L! ^1 `# v0 e, w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0 i/ D2 g0 S; e0 M" Y
. \* D! \: v4 ~+ J. J
尊重他人
( a% i% h& W/ A+ H% i5 ~
1 d  P+ ]* f7 T( |) w/ |互相尊重/ Z6 z: u1 T1 N( i
$ f# S" {& b7 v1 O/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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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4 t6 G( w: ?# s, m4 Z2 U( V
/ R; g% `4 o1 s" [0 h; W7 L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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