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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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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 j4 l& }+ q  W* O( m7 p
% ?. h  V7 s, a# J' l& Y
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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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b# Y- k7 l3 _4 t% F. W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8 L# G  E, E* _4 o. A6 E* R3 L& k7 S9 V) a. J$ f3 a/ v

  E" K2 b! k% m- [( G2 g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0 T( N, z! ?5 p3 M% c' T: N5 A* \) S! b& z6 B* P
" E1 f- i; o% q/ X
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9 J) K4 r+ H  d- `$ r$ R4 f/ f/ I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2 m+ {/ g. t+ r2 ?+ ^. [2 X
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r0 a3 J. z2 r' h9 ?
- C1 M- K1 n! U# H8 U
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9 e2 H7 ]! Y( d: x
: I- s7 D% J; U2 c- \& J5 X$ N' Y' J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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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 e( S& {% B) z5 Z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t8 q4 j0 p  N3 i" r8 S6 c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5 Z; b3 ~2 T' t* I, D3 Z' K% N% M1 _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 h2 Z( J, \, V3 ^
7 u) z  {$ m! s" q7 j' H3 S* |9 ~  f$ I+ h) ?! {% Z% }* B: J1 X0 a

3 w. t/ W  N! P
; `8 j0 _2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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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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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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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 r+ l# W3 E" n
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
. K8 q9 t( x+ a$ F
9 ]" v9 ^4 ^% u8 ~0 m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 u2 f# h7 c4 a8 X* T3 m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0 A* i& ?3 d+ Q/ I2 M! E3 }7 t
若是
# x" l* ]  ?/ b; z+ C. a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 N* K) `; b2 m3 ^7 ]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 J" V; ]2 `/ }4 o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N* x) T: z+ f2 Q, J) \- p
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3 S% }3 Q- E! B
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 l$ w" g6 o) C. o/ ?
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5 Y' H1 T: b+ ?0 p, u. h
可以改善的話! m& M: B) L; W' I
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1 Y0 }& }4 X. c4 O! I( \2 Y+ i
只是貪圖方便% W2 ]1 G' y, W9 x0 g6 O
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N; T6 T8 o: h- p
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 t) a6 n/ i6 m+ X2 N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8 P  i# n  b4 _+ x8 {( }3 U% |4 x' u3 E6 I4 N, N6 j
當然這需要智慧/ P0 ^6 d$ a$ Z5 V! @3 B* Y
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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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2 F& a9 U' ?/ k, D

# b8 S) E8 p$ d4 H$ ^#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F% }7 E- N1 a& N
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3 W. M! q# x/ c0 M
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3 _" t; F7 N% D5 T* i/ K+ E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2 k! \2 H; d4 `- }. q0 C, ?/ _! F" \4 {! q
) M; \; Z( w9 t- |/ Q  r, a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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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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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 }3 X- h& |! a, J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b) y8 S( U5 ]% N) J* Z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5 Q8 d) @# Y4 N& F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 [. A: t( ]4 e8 R
8 m+ ^. y* a- M" x5 N9 R尊重他人
) E. a2 n+ z: {5 p8 F# n8 `( I# h" U/ h9 E+ H, u
互相尊重
3 b: I/ \" r- J( m" N) _/ Q
* |6 n% G& `# I: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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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8 a0 W6 L0 {+ T* s

5 a& X& j( e; ]% g# a' t; Z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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