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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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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3 {  d+ F1 i% |9 A. W1 s6 w6 {

6 a+ i: t! d- B# B7 t- M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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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3 H6 ?; y( B! S2 {7 n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 ]) |3 ]+ l
2 c- p6 O6 v" z+ f# o- @$ p
. p2 w! ?1 _+ V( D* v8 ^# h! ?0 [
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 H9 W0 Z  T: ^$ h  R$ h% `( W; L3 n" ^9 G/ x
3 t1 S8 A8 u# X9 T4 ]
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 {5 l2 M+ B, j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8 b5 R* L- L+ K5 M; E, T: P  ~+ [
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 O: {2 B3 t$ w# J# {$ S) \0 [9 p' l8 g0 K
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7 E) r8 o/ [1 E# O  U
- F! P; h1 k  b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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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8 E' n$ T0 @, N& U$ q' t#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4 k% |& g4 D- S! k. n8 f2 A3 S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4 M. j" I$ N' w* H1 T$ R. t
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n# ^+ B9 i4 g3 P; ^, i- X4 Q# @: ]+ Q* u3 f( S/ g1 v7 A

) z. {$ z/ p7 a. d/ s
3 J  p0 K. \, }8 z# D# b
7 s; J' e1 @, _" p; p, y,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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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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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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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
+ [) z8 E$ ?1 g; C6 z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7 ]/ t/ B2 {$ X5 v7 M  M7 e/ T
' L+ W9 Z# k6 f! O! F4 v
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0 X8 X) E4 ?! Q2 \
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Q8 i1 N8 ~6 K# t. k& Q8 K9 u/ S
若是* d  L/ _/ s0 z: I3 `$ A; B
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e* k1 G6 Y' N& g. ~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i1 R* w% A. f) _: k  h; X+ U
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 o7 [3 w) T3 f$ T2 a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 d8 o0 c3 E) l$ j0 E' |& m2 O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
3 I* l! I& r/ H/ v7 _1 C. ]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 q9 [# Q8 t! h+ k  t$ f. m, ]可以改善的話
  ~( B1 u& h3 @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C$ g4 c4 ^: K0 p* S
只是貪圖方便1 O( w0 ]; o! F9 v4 i  F4 l
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 o7 X) k* `/ X/ q  l  `- F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8 z! l3 J/ p9 f( Q- V/ h! u. c8 M$ r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 w2 u& G; T! S# t# g8 x! A  B6 O7 t* \5 O& _0 C3 g3 X
當然這需要智慧: n) E3 v2 i- {* L8 n( F
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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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 H( w2 |0 [" K8 y

7 w0 c* ^" w2 G. A6 E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3 u( M7 _: x$ m9 K* V* R; j
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5 [/ V1 S* h, _& F, s6 f7 R# L
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9 X% o& _- I" l# V+ ?0 O
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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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5 d3 t( h  x$ V(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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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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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4 g  M. g' I' q% y1 Y) B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9 i; y$ w& A2 p( i* D+ g$ ^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u. s9 f* b9 d' Z6 H: J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 ]9 x2 @1 i6 f
4 d+ N9 M! U' a. h4 M尊重他人
# k0 P) E$ ]- r8 F0 F/ W9 `3 C3 V$ V5 {: ^
互相尊重, i' y; O/ b) R" _# @" ^& m
0 ~% Z/ B9 @! i) _7 B*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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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1 ^* Q8 g$ J9 r+ T
, G' G- V0 J0 o5 O6 g
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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