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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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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 E! r& z" K1 w! J& h' ^& e6 K6 B. w# J  C8 x' Z
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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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 p  E- b. e0 l& d9 S5 M  |6 _* s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9 v1 d  J  I8 C( f- ?+ b

5 h7 }0 I# ?/ U! Q$ L+ l0 p* C- S& o0 Y4 I/ ]/ L: {9 I  E
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 `$ e' V% h# s5 F

: l* k( \, M7 n( M' G$ Q, M9 J- I) D! m0 H& w/ B3 G$ O
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d4 [# T2 }, q) |2 ^) @# R! _
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
: R; `5 d: O( c( D" M) c) q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 L4 w  |5 q; K5 ^+ A1 D+ f& b+ d2 P$ g) X- A* w6 I# \6 S
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 O) i1 a7 i  w
- A  w. U7 ]6 h+ f$ L2 A  N$ w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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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0 |2 e/ J0 C( U, J; _* q(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 G. S9 e5 r: o; I6 D9 \: W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 ^3 c6 k( p  X4 y. ^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1 u* F& t+ V; i- W
- N' u7 n& }8 B# C+ G" G/ H
1 C& c4 w' d/ V6 L3 p, j
6 S9 I+ q: O9 R1 D$ u) C8 k' V6 V
& G9 a; F6 P. f+ b2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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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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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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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
* P" a& v8 M. O- s) k6 i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
3 ^0 z4 G7 ~+ X' g  S1 a& f8 N2 L' ]1 u
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0 ]' n9 [$ G% S$ c. t) b* ^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o9 u2 L; Y( g. C8 K( |* e7 ^
若是: r- X6 t8 p2 ~8 x) |; M* ]
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5 ^5 G; V7 l, t  v/ C3 ?, v3 u+ w+ h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o; c! ]- M# ?# G' I0 C0 g7 b
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a3 p9 u6 Z% _2 b# |- J7 j% [
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G! |. b, f4 B9 s  ]
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 z& S# j9 U3 I, ^* m3 W* f" y
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1 k6 O# z9 `- l& b: Q+ |
可以改善的話' `. T# G1 Z! ~, x+ R& m, U/ v
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 z0 x' S9 J9 `: X  ]只是貪圖方便7 S  J1 N5 k5 z; f0 o
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3 t, k$ q  G6 L$ @3 D& M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7 m- h; C3 [/ u9 J4 a
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5 d! @6 Z4 _3 E% p
' {# O$ x6 ]  H, i- `) A8 }! K當然這需要智慧) s6 j* C! E( U: m4 A2 @$ ?
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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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7 Z3 U% F7 H0 r! a
, z" B4 ^7 L' Z) t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k7 a: ?( x3 ~, x
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2 V: K  w- e6 b: p
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 b# j8 ?& V
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w8 o; J2 r( `0 @
  s) z8 a) F7 x$ {, C

5 |8 @9 z( v$ I4 v# P  z  z1 c
' ]* g& T' ?. I4 z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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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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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9 e3 `4 G/ X% z5 F1 K( a3 s6 w/ a  x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 F7 |% m. `3 v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F( \9 b5 a, t) }. Q! w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 h& A/ d" Q$ ?1 n& A' r, H

  @6 B- x+ Y9 g1 r尊重他人
; o# W2 s  {( {( b. k  x* x
: Y2 Z( J. @$ V# ^# |互相尊重
4 K" N: ^$ L; Y
5 z- s( ?/ K  g9 i! X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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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5 22:35:33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 E0 R1 y, ?) ]# p& l7 C; k6 D/ A0 e& s+ m! z
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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