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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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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4 p2 p8 Y7 J- C& o' m- r: b* w2 p$ Y
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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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E. P4 B/ @. R3 u6 j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7 [8 W0 t8 Q7 ~$ I0 q9 A$ Q* y( ~$ c, m( q" P3 J

$ |3 Z- t6 J- i; m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6 I" ?- n& D7 |5 K9 M( M$ o3 d+ _1 A. r# o8 _" D
! [; q. l' x7 R$ W2 ^. a
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 X7 ~9 ~. q! t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 j; J1 o- E) X1 t/ Y. r
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N. P( K2 h' q; b! j" Z

3 s/ s; T' b3 n5 k2 Z. w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C! O- }3 ]: g0 l2 I4 d- Q

1 \$ d' A& l7 t; T- N8 X6 s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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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 x8 r  Y* u9 m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R' U# y- f4 v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l3 Q) K1 \0 v6 i/ P5 x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V: Q2 `% |; Z! s

) h2 t1 x6 g9 C% Q- T/ L+ s$ {: z: k# U; h  c0 w: k% v# g( T

7 B0 M! j( S2 t! G' a" y- U0 K7 ^(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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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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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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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
7 c* ^2 Z' q2 b1 [) ~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
' @; R5 g. y) ^6 `7 g. a/ |
- i8 v/ d+ h4 m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7 P9 T" ]3 |: c+ R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6 J3 V; l: I% y: u+ {若是; V( m  Z) F* c0 U- `, P
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 L0 U2 C( X, ]- v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L( f- c0 O; C( g' X
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 M. m9 |4 R4 d: n' V3 E& o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 U5 C: u6 I/ X- n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
1 k  v! n, d4 P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h0 h* m$ }0 h7 \/ k+ M) R1 B# P
可以改善的話1 I8 G4 D- i  e9 s1 {
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5 v' a+ C; m3 X3 {0 n5 f) ?只是貪圖方便  Q8 V6 [; M  K2 ?, N
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1 Q5 |+ }7 }5 G- I; V3 f# z( i- K6 _
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 k1 `* ~! S0 s. K* a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K: S4 w) V% o
( X1 ]. o4 |, W2 P% r1 k, _$ _+ l
當然這需要智慧
: _! U, b1 \3 E. B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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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8 Z6 V5 s- m: g0 `. x2 L
* ?; {2 O  Z  h/ s! P8 h! ?' r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 B1 B% p( K( U5 L* E' M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 A0 o" B" e# F; K) T0 q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 |% W& i* F/ G& @) U; K9 J0 T9 _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D  ^5 _/ `) Q& y
+ \1 b4 h9 J! S& K

  f) D' k& S  U  b. o
3 n8 M% [5 J1 C"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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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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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5 D. N3 P5 ^8 B" a2 Y, Q4 y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4 K9 A1 G+ T& |- U/ @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L9 J3 _2 u9 M+ E( a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 Y% t, D$ ?& x. ]5 q
( z2 I8 W8 s  \$ Z! W) k4 x尊重他人. @; w& B. K% L& p

5 z3 a. [$ X$ q+ Z: ?& \互相尊重
0 ?8 ]. \1 L$ e2 l! Q* M7 l
9 @; W# s8 @+ L-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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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 ]. A; a- x% Z: L0 E
8 i% ~  A# Y/ L: t9 a
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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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10:15:57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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