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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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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 ^0 i; E+ {) f' I/ }5 O- C
" F# f7 r4 e# ?9 `4 K8 p# {! t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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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0 T& X! f3 r! q' y. K( V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 D" s6 D( ]. J! B9 f' Y; Y. s7 c$ Y! P) t* d3 s/ D

! L5 |& u+ n8 T4 Z6 x  x+ g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2 o6 Y9 n6 M: e, C& E, {# f+ [) V" Y; |( g, |

% ^# J/ q* W2 _8 f! T$ m- a2 c1 j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1 g9 Y, `6 C5 c' _
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
5 T! y5 i  B; r, I* t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q6 z: W  C6 _

& z9 J& V5 _) M, J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r* K1 x( _/ ?% h

7 j/ C# S+ z- S) k. j* l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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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 |  H7 o5 Q, E! M) L( ~9 A% T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A0 U- `) x' t2 x) e" y( g7 E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 q2 ], J' e" L
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 ?2 o+ x! i$ W% v! B& o" U8 N5 V7 q$ o' S* P0 v& ^/ Z; p8 R
3 w  ~8 Z. W2 L5 J8 k  L5 J. s

0 f$ @& _2 r$ _! [. T4 f* R$ u, q% Q' |3 o1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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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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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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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
1 _8 D1 r+ V! S) e6 K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8 u5 h! \1 a/ E& ?# h
2 U% u' t3 d' g' L+ [1 z: ?. D! i
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A; i4 T: @% q0 e9 m2 p; @8 Y/ U
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 d9 B% [' ~( K4 H7 v, L6 G若是. l2 b! m; y2 D! C2 c# K. T
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k- W+ Z6 z$ ^& u( g
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 u6 A. w3 o+ e5 j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4 M3 \' S0 K0 y1 P
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d# j4 \) l" F( A
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
; v# t4 V8 f8 c  K# W- S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0 _. z) I3 Q6 e( X2 ?
可以改善的話
# D& u. M' ^& \1 w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0 h8 z: o  P$ [1 F. E# G' z- c5 D
只是貪圖方便
0 O, g8 Y0 U% U/ @6 ]) q3 Z1 E: B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i6 M( P/ _& b! @( q
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2 X+ F0 M& Z5 ]( N2 I& l
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 b: e6 m' h' m# s7 q7 m# m' r2 `6 e; n8 f
當然這需要智慧$ u; `+ u5 E" ]# _: x! O) }
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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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8 \2 P2 Y7 u7 S: O. U5 _4 J6 O$ Q
: P+ d7 h1 Z  O4 K( b  n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Q# K9 p2 K2 I2 J% t8 X
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2 Y5 Y+ [; b8 U) E  {, M' N
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q  c1 A& f9 H0 C+ @; B
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A/ N4 K$ s7 f# t5 j* b$ y5 j
  |. k7 I' A6 Z8 D6 [7 v0 @4 L
' j; ^  |( A0 J: e

/ |: }, V$ p/ b- j2 Y: V0 Z+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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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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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7 U4 j/ d) ?6 ]$ n3 b+ z; E% T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0 e) r- Z; r6 @; q2 c0 |; W9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4 X5 M1 v  J& a+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2 G& C: }9 k1 K* N
6 [6 J+ ?; O( j4 R尊重他人
1 `' p' c" U6 y) ], I2 r' N1 N8 z2 [% S# V1 F9 v
互相尊重, J0 e* t4 y* p+ H, T' I% d
5 J' q& b- j% }0 y9 j!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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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 p- ?. E8 O7 I+ P1 w( K) o. v0 D  F6 c3 {  ^
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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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10:15:57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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