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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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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0 G4 Y4 V  P' b+ e! U5 ]& e$ F
# Q6 }6 ~$ o/ H8 w  |% T! [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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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D4 u0 W$ J9 x( L/ \' s; o
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 ?7 J% h7 J3 a' V; T! C  Y# @
! h2 E  L$ {+ y" M
+ z+ {) }- n- ~# Y8 u9 p5 o9 U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8 b% j, c/ W/ s+ r
) ?+ @9 s4 R2 C2 N1 r1 U

. T& t. E5 l, r" W- ^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8 u' Y6 z/ S- Q# O
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
" q8 i5 w8 G7 l, N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 W  j! C2 Y7 @8 d: z5 M# h
. a* q0 A+ k0 w4 u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1 u5 f# \) Q; N
- }& D# J# m+ K; V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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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o0 }/ }2 i3 _# m* h5 a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F# P- o; B5 C% a( e9 {+ E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4 w( W6 o& z8 c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Z4 y3 N1 }8 b( k. D3 _

0 o7 D$ W0 Y- q9 |5 T0 y' f( |9 F( D, g" i
9 _. q5 J1 N. F/ }$ N+ |$ K
" y8 d; t$ S6 V, U  L' W6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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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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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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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 L2 d4 k1 E1 L4 u/ r" b& y
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 E' {  w$ Z- d

3 W# g8 k5 r0 y$ O: `) v4 V) g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6 a- N; j5 B. L2 [+ B. w7 _9 b: Z1 @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C9 u, q% f* H) z( V
若是$ B  m: t0 b+ T, y, g
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5 G7 G2 a, `5 W; V1 M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8 {6 y- Y* g5 [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3 p8 l- N  {5 g+ m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5 A& H; H( N$ ~6 ^2 B) B5 A; |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4 o0 P0 l$ w" O$ F$ b& E4 u
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 G+ ?: {4 G( p+ B: n- E# t4 B可以改善的話% v* W( y' i3 @8 H
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 b9 L2 P; i; y6 Y! M3 Y+ I4 P只是貪圖方便2 S0 B2 ?. W& X) {& p6 o
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 N' M3 A. U: }0 H+ c! F% {' d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4 N3 `* _0 _7 c1 u* G5 @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 _3 W) o( T" p7 H% v8 ]# y* R5 J% p
當然這需要智慧" {- V+ e% n: T% F
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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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6 [1 V* o( f; E0 t) l! b( Q& C0 s% C2 w! `( A% J$ h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1 O1 T3 `& M! O6 D/ i4 m
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3 m% M& K. s2 G) g/ M
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 _4 I) ^4 p7 F. X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a  {# w/ l& }. c: J; ?' `
; U- Z1 A& e3 u

% _! z5 G1 b7 ~3 ~: r" p3 e  W- _: H- j# C, x) |+ |& x&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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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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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4 d: ~( F& Q, |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2 C, ^! H8 q6 i8 c, Y) `6 o  [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e  C& l5 ~0 C4 P7 g( O' C' b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 Z7 S& w6 ^7 A; w3 T' e! i' r

4 d+ @' @* |5 {; h$ D# A- V7 D. P2 N尊重他人
* r8 G7 @* i2 B4 D
: f  e* F1 @) b2 Z+ C" p互相尊重
  j1 {$ \- }; `9 ]& o' e+ \* A0 `& @4 \7 p( J$ ?5 ?, Y4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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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1 T, ^3 i/ |- R* `% v& G) `. u. t
' P7 ?; k, [; p: O  c: J; q5 ]
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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