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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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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 W. r( J" `1 p3 C" B% P6 W6 [, x
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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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 j  o6 M4 R  ?" F# T4 [  g% m' I* `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1 p: @4 ]# O" e- X4 V9 o  z6 J+ @7 S/ {8 x% b

) h- ?$ m& a* g( w8 B* R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v6 l* w4 Z: e) ?
4 t4 g: H9 o  W6 l
0 O3 ?0 o% }$ }7 g. w6 ?
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2 \3 g' y& e! I4 |/ a1 c* x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 u, a! o, V3 [# t2 {
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 F' R, ]8 I3 t6 G9 v; S! O) e7 k" a. `; Y
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 {1 k' B% m* Z( ?" a; _4 X0 [
# b/ s8 U4 K0 w6 r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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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S4 `1 r; S9 n' \" p1 @4 y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0 q* K+ l4 }; s' S7 C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2 J) o, @6 ^3 y9 x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y) I1 k+ \+ X3 C  |

! E. q- F3 _" E: g2 ^4 J( h% D- G6 }0 h$ \/ h& I0 I
4 M9 F, A8 R0 c2 K3 I5 u

9 E' W* G3 ]7 v' w! D5 h( I3 ]& m'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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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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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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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0 a8 @7 j2 T+ P6 L# o; f6 x
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 T; J8 f/ |- a! T

5 ]7 ]( H# J2 z1 e3 B5 L( X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 q9 J, |2 S7 C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4 {& P* w- x. l: T* r: A) ^- M$ s若是# {" P/ N6 X: o( u* }( @
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2 X0 v) \! H7 T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1 \) I8 d* a8 t! N4 a
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4 a8 K2 z. _+ D7 k3 V! z
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2 u% D& n9 }4 a$ {
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5 k" k1 K/ z. ^: R" F% h0 D' f) c
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t$ c0 W7 d! ~8 t' M1 P; p可以改善的話# \. R1 c+ h$ X; u' W
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 O4 u. F) v) @- O* o只是貪圖方便
( O" i9 A$ v  R9 o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 S  B6 O3 G  C  `6 z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H! p" ]5 Q1 X
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T: D6 |6 o; n5 E/ W2 T1 C
- w. e1 r6 b$ [* L8 o
當然這需要智慧
) Z$ }7 b. L9 _9 K" k. C& c0 s9 b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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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 {0 l* S& M; E. o7 D* w# D# t  D3 U- ?/ }; G+ Y" W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8 D' b# I% j% r" C* c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h, e& w" k( [  u
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 }; ^: B2 K) }7 M- i& @3 Q  Y: ~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8 d3 l+ B4 b- [6 m3 A
% H8 n, O% ^7 ?9 u& @  \0 e

2 T% U# J0 e+ I) o- n. g! Y: Z+ o6 u7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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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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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 y4 F  Z# t! s6 T7 J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 C! L; n5 |( y4 x( W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 V' t# E6 G. Y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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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4 J; n# m# w
尊重他人9 P+ l. S$ B' s! F" c* h- g: f
8 S" J- i+ [( o% o7 \; O' r! o2 I
互相尊重2 `+ A8 A0 h' m. f6 s

& w' p; e6 H. @- |/ n( U% E1 F/ b7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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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 P6 _8 W& r9 w: f3 z" L  Q" N5 Q7 i3 m6 V, F# X1 l
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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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10:15:57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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