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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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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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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 o) F1 h  m! d% G

2 I% F3 \- k% _0 X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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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u# M* ]8 F, h) ~
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 h) q$ v* B! ]  w. V
  l$ A9 G8 l3 j1 \) E' y* ^4 _* A
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4 |7 p/ I! O0 v0 ^% B
" W* O9 Z" D: v- q6 @1 P. M: n3 p  T$ D  k. Q+ _5 v' U
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w5 O, l5 R: X9 x- O, U1 c( j
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
$ N9 y7 p) v5 Q6 b' t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 O1 a0 |0 [/ A
8 ]/ i& ?: Q& x6 `9 T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2 w7 u, z- c9 K( P" H* G' y2 Z/ S$ k* q* x- i, ]* n* V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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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 H" A5 p$ K0 N# K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7 H. Y/ e2 x  F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1 ~9 {% ~# W' _- {2 ^/ g; X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1 l+ e) k# t: \% x2 D  B2 l
1 [9 `1 ?: O$ n4 ?9 N2 h: Q$ C& \7 L) X& V' W: e) ~8 @
6 O* F, l7 I' u* c: L( j) d: v) n
: x4 T2 p6 Y: R; z8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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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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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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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 Y" J$ j7 [5 r( j9 d. g2 E
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
, T' Y" V* s5 p5 q/ F% w4 Y. P) L  g  F0 Z3 W  n+ J$ y1 o
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 I; H' l4 F4 C' F8 ~& s: ~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u* k1 t/ v! B' N7 `
若是$ a$ e! g. D* x/ C
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 V: ~- i" A8 Q- f  C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9 E& J' j2 C: G5 F3 Y0 a
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2 q# L1 e& W5 t8 O- N* @9 V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 q9 f4 x, ~! f- {+ q. J8 V6 d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
+ ]6 \  ]% L+ [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B+ C* q8 V0 m
可以改善的話
3 d/ Q( g3 s* W9 M* l% j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 @$ s* M( F8 O+ v0 |2 i3 S8 O: `只是貪圖方便9 ?3 a: C. ~$ m5 e8 d6 Z: E
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7 W6 X: y5 G2 E* p# V7 {' W' d
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J! d- ~! C1 T& g4 g
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8 O/ L% o) j: j1 _+ d

8 V$ E: t. i7 e當然這需要智慧9 p* w! C" m# W3 D2 C
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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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1 o( i1 |2 u4 K1 y0 W" T* p6 U
) a+ N0 v1 d9 _! t: B  z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0 n. E  h* s8 R8 S9 b
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 c4 |) j3 `# y$ R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6 G2 |) B- h4 g; M, t7 A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l8 Z. D; m1 Y0 L# t4 L& c
9 {& O+ C8 b9 r0 w

- Y/ U" s2 ?) I" J- l2 Q! U( A  ~* \3 R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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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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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 ?& E# E* |& o, `8 U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1 Q0 ?) P( `0 g. [$ w$ f  }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d" P3 l  t: }: Y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 S, H2 s) c1 f7 M3 p

) I8 W2 ]5 i) o$ e4 W& ^1 H尊重他人' S# s; U( E  K/ o: @+ C
6 y* B$ W0 Y0 J$ t# f" P
互相尊重
( E0 ?9 J* f& _/ C3 w: S4 a: M4 w+ v+ T' N. J* j  _9 j/ M% m(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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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8 @8 x3 R* a& M+ X
0 k7 x2 m6 x+ ]$ K: o6 V
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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