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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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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 K# h7 c; {. |5 N/ v, G+ F5 _6 G  c# ^8 b
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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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 M5 a) w! e& v
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4 [3 p3 }8 N: X1 m: ?7 H% T1 p; O
9 R4 |6 e; Y* i2 g/ l; {" U
7 |" [& d6 i6 i" P7 ^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J, l0 n  P3 u) c7 u

7 @' r7 P0 G' l; ]$ X% a9 k/ R' G$ Q! q0 O# D
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c1 }7 l. M( k7 L. H
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4 X  b- n! ~! l
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y+ T! l6 G, C2 }  K, v

9 Z8 r4 `* i( w- T: E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P7 e1 f2 H+ ^0 G6 n" w
% \5 k8 t% W+ D: }4 P" s, o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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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o7 E6 x8 }) q2 o, ^- |% G( a+ L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i1 {6 K/ f; b6 [$ L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 m/ ?( s1 y7 d0 }
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 h0 m! y4 U# J  [# b" D( p+ }8 a, s% ?3 D9 l; A! F2 k/ o

$ w( I2 L6 c" P) z
% [5 P" U) \! @- l. I3 S
$ L3 k& B0 Q$ `, f5 f7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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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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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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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 ?2 D8 X0 J1 H$ P8 }! a* W8 N9 H
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7 T" M3 \1 J2 A: m( D
2 K: U: G8 U; L/ ~  B: h
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d# u7 W" t$ Y8 X+ p
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U0 D6 W* f/ R% `: g9 W
若是
5 C: R+ u$ ?3 n" u3 Y/ g' S& c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 M- n' J5 N' ^0 k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6 v  U6 x( F% w* o
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U% Q3 V+ l  g  D( }* y
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 t# b: p8 p+ ?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
& A8 F9 d3 ?7 u& |- R' H, s$ w/ N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 v3 e; N; p5 s0 C: ~& {5 f0 y可以改善的話
% M: c; T/ e, C+ o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6 @! [" Q: N3 d5 h
只是貪圖方便
7 O9 Y: Z( O- l1 y( b+ ?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6 ]* G$ r5 w$ C+ a; F1 f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 G. _4 }% J6 l; F# p  e" O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A" h  E* v, m: B: Y% p' g& Q

# }3 `1 M3 o# e% z! g  A當然這需要智慧- Z  w5 S1 `7 [' B) s# E
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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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 k' p* t/ j" Y1 [
6 U( }) `7 [8 S( s9 a$ M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z2 W* X& m* g' _0 l8 @
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 Y; {5 I, z) Q9 I# h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 \- ^( y1 q! a2 r! n; L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3 n. H2 l% t2 S0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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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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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5 n! K3 A; \, q: e# T3 O( O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3 T4 r- L$ ^- _( n( Y+ d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1 @" z  O* F3 V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7 W, A9 Y* ]: i0 u4 _
$ P9 p  ]0 u5 K; N
尊重他人
/ k) A4 \* ^# a0 V4 {$ K1 O3 K' }* Z) h, u/ {5 i
互相尊重
8 d; ]6 o! n; t+ r- W) f1 q3 k/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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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 {( Z/ R3 M6 J& U# n3 s" s, Z; G
7 c5 x# ?7 ~6 I3 ?5 n) S, \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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