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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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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 N. y( l, F, q$ J/ C5 ]# |6 v9 ^. D6 Z

- j* G; w  g3 y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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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6 m1 ?) K2 V1 N. V! k8 X4 S
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 P3 `8 H5 Y& v. s' Z' q9 m: ~9 O" w2 g- e

4 ~# H8 B3 v, ]" e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o& r; Y+ ?% L% L! s) u

3 W. J& d) F5 C' F5 {
7 T+ ]  n, E/ d# k; Q( P. s, i  i8 O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 D$ d- u. I5 u# R/ k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
! U  W/ {' z7 B$ U9 U/ F/ s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Y1 k8 P$ W, F: t' A. N. S
6 ?0 e) Q7 \- M( k9 Q
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x& r; a: ~1 z- V% A5 w

. A/ k; N: j( m8 U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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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9 m: q, f' g6 }3 f2 q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U' l' T( f& j) q1 N9 g2 k! n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2 A. Z* T2 p& T. f1 t, L
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A( ?# a; p" F$ h% C; c: U4 j0 c8 Z

8 E% @2 q0 m+ Y/ r8 W* }
- R3 X1 t8 v$ ^. \6 o/ q# r- O' [2 d4 P- M* k; i# V: A; {2 S1 M
3 \2 M2 l% z/ w3 a: I6 A4 ?1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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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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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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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
( p' Z- N: a+ _8 R$ \4 c6 X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
% j$ A( G/ ?+ L/ Y1 a1 V: }/ G" w' T& F( P
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1 c& ?7 b( w6 M4 P6 T. g: ?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7 f! r9 S0 o, J& A; o若是
2 r) z$ ^( f# n$ D$ R$ j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2 i1 U& q; D5 v" z1 e) [* @7 @, k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 g: _8 x0 I, {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5 `8 E+ F1 |9 b" n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 h5 {) O& L4 Z# @; l' @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
# Y, h/ \( L& Q  {% Y6 ~* @4 @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4 k0 a2 R0 i$ y3 E
可以改善的話+ b4 F( S: h3 _) h$ H& _
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A% u- W# b2 [0 L' `! ^
只是貪圖方便
0 u3 t% v2 h) W5 s8 r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 a0 M, V/ y: G; K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 R; _0 F( q* g) f% d( _' J0 n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5 U  E' U2 V# i7 p2 \/ M5 w' G) Q( ?3 s+ s6 x
當然這需要智慧
5 x! y/ i" Y. f: A! n, l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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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 ?5 P- r3 S5 F* p
' o  v% Y( S9 i' G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x6 ?9 q* r5 S9 ?6 R# g1 o
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 b6 l+ B% u0 ^. F0 G. q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 b7 O. ?" X9 U( V* z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f( u6 s# \; `) B0 o
, m4 ?  {. d; F  l% L9 G9 o

" f- l2 F6 }; S% F, L
; K# V. E6 I! c4 I# ^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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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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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 Q$ [$ B; A" H) n3 X% \0 x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K$ S. y8 I; c2 d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S8 E& ~  ~* ~; y: m( }( a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8 L5 d, O% _1 L; q
: r; I' S$ ]1 U. @3 t7 d! X
尊重他人' \/ ^+ x1 z# D; d  V
4 k+ X, k4 y# m% M6 m1 v& H  P
互相尊重
, E' p# J: E8 z% Z- a5 k* S" r0 ?2 B. A  }- z. X%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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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 f9 H; j4 V# v$ j6 O) P2 F" U" q0 n3 R  D& a, F4 N4 h
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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