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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反應] 建案施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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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3-8-22 22:08:51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請問北大工地假日可以施工嗎?平常。假日連中午也不放過密集的施工、我們隔壁住戶的生活品質該找誰投訴。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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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3-8-22 22:30:23 |只看該作者
好像只有規定晚上10點到隔天早上6點不能施工喔
盡力而為~問心無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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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22 22:58:24 |只看該作者
第22點規定請參考

新北市政府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要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及維護建築物施工場所之公共安全、公
共交通,促進市容觀瞻,訂定本要點。
二、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災害之措施。
三、安全圍籬之設備內容如下:
(一)材料: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於基地四週,以鋼鐵或金屬板(一點二公
釐厚以上)等材料,設置高度在二點四公尺以上、定著於基地上之密
閉式或漏空部分未超過六公分之安全圍籬。臨接道路長度未達六公尺
者得將臨接道路部分之圍籬改為活動式。
(二)設置範圍:五層以上建築物或應設行人安全走廊地區兩旁建築物施工
時,應採用鋼鐵或金屬圍籬。但施工場所利用原有磚造圍牆或臨接山
坡地、河川、湖泊等天然屏障或四周空曠未開闢且無鄰房居住地區,
無礙於公共安全,且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底座:安全圍籬底部和地表間空隙,須設金屬板或混凝土防溢座,使
基地用水不致溢流到基地外。
(四)施工門:車輛出入口設置活動密閉門,除車輛出入外應隨時封閉,並
不得任意遷移。
(五)警示標誌:於圍籬突出轉角處張貼警示標誌圖樣。
(六)警示燈:於圍籬突出、轉角、施工大門處設立警示燈,以利夜間人車
注意。
(七)人行道留設寬度:紅磚人行道不足一點二公尺者,其安全圍籬仍應退
縮,使人行道留設至少一點二公尺。因地下室擋土設施及開挖施工期
間無法退縮者,應於施工前,報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並於一樓版完
成後即恢復人行道之留設寬度。
(八)其他:結構體完成,鷹架圍籬拆除後,整理環境時,於借用道路範圍
內,應採取完善之維護措施,並隨時清掃整理,以維持工地整潔。
四、建築物施工時,其建築材料、施工機具及廢棄物之堆放應在其安全圍籬內。
地下室全部開挖者,應考慮分段開挖,或於擋土支撐上方架設棧橋(供施工
機具運轉)、構臺(供材料置放)以利工程施工。但開挖面積在五百平方公
尺以下,或基地情形特殊且無其他替代方法可以施工時,其運轉機具或擋土
構材得報經核准限時借用道路。
五、二層以上建物施工或拆除時,其施工鷹架外緣距離建築線或地界線不足二點
五公尺或五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時,應設置防止物料向外飛散或墜落之措施,
其規定如下:
(一)鷹架設置:六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時,鷹架柱腳底,應襯厚木條底板或
採取其他防沉措施。(二)護網:鷹架外部應置二十號以上鍍鋅鐵絲網或一點三公釐徑尼龍塑膠
網(網格不得大於十五公釐,搭接長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
(三)帆布護籬:鷹架外部於四樓版以下應另加設厚零點二二公釐帆布圍護
(四)斜籬:鷹架斜籬應使用框架式以一點二公釐厚鋼板,設置於二樓或三
樓樓版處,並每五層設置一處。鷹架寬度約二公尺。五層以下建物得
採用夾板等材料。
六、凡建築基地臨接經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重要道路、行人擁擠地區、重要名勝
地區或面前道路寬度在十二公尺以上,其臨接道路長度在十公尺以上者,應
於安全圍籬外設置有頂蓋之行人安全走廊(以下簡稱安全走廊),以銜接基
地相鄰之騎樓或人行道。
七、安全走廊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走廊之寬度至少一點二公尺,淨高至少二點四公尺,其使用材料
為鋼鐵料或金屬料,且應堅固安全美觀。其頂面應設置鋼板(厚度一
點五公釐以上)頂側線應設置二十公分高以上之封板。其基地所臨道
路無設置紅磚人行道者,應於施工計畫內註明,並經主管建築機關核
准者,得免予設置。
(二)道路兩側設有紅磚人行道者,安全走廊之寬度與紅磚人行道寬度相同,
其餘地區應依前款規定設置,但路旁行道樹得扣除占用範圍。
(三)安全走廊上方,得加設臨時工房或供材料置放之貨櫃(須檢討結構安
全),其造型應整齊美觀,層高不得超過四公尺。安全走廊內不得設置
任何阻礙物,並應鋪設適當材料使地面齊平,以利通行。
(四)安全走廊內應設置照明設備。
(五)安全走廊除供施工場所之車輛進出口處地坪加零點九公分厚鐵板外,
應力求貫通不得中斷,且不得任意遷移拆除。
(六)安全走廊應於該建築物全部完工後拆除。
八、建築工程使用道路者,應依「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規定申請核可後方得使
用。
建築工程開挖土方、混凝土澆置、鋼樑吊裝及施工材料搬運須臨時占用道路
者,應檢附使用範圍圖及註明使用時間,於使用十五日前向道路主管機關或
新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申請,經核可後方得使用。其吊車預
拌車等不得於交通尖峰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七時至九時及下午五時至七
時)占用道路。
借用範圍以三部施工車輛為原則,不得併排停放。
道路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禁止或停止借用道路。
九、建築物施工場所使用起重或吊車設備作業及車輛進出之際時,應考慮其安全
性,並派員身著鉻黃色衣服,手持指揮旗疏導交通,車輛進出口位置應距離道路交叉口、轉角、人行斑馬線、消防栓在五公尺以上,火警警報器三公尺
以上,但情況特殊,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建築工程施工期間應負責基地邊界起三十公尺範圍內所臨道路之維護,其地
區有污損周圍路段者,應依第十二點方式辦理並清除廢棄物等,以維施工環
境清潔,工地須設置沖洗設備;車輛之輪胎應刷洗乾淨後始得駛離工地,沿
途不得滴漏污水遺落污物。
十一、建築工程承造人應於施工前調查基地四周三十公尺範圍內道路及人行道之
現況,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檢附相片經監造人及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確認後報
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十二、建築工程施工期間道路維護方式如下:
(一)立即性修復:建築工程施工期間應負責基地邊界起三十公尺範圍內所臨道
路之維護,其有污損(坑洞、凹陷、破損、龜裂)周圍路段者,應立即以
瀝青混凝土等材料加以舖平,其補綻前應將預定補綻之位置以切割機方正
切割,採刨除五公分及重舖五公分之方式辦理,處理時限採四小時內先設
置安全維護措施或緊急處理,二日內完成修復,並於修復完成後報主管建
築機關備查。
(二)階段性修復:建築工程施工期間於固定勘驗時間點應重新舖設周圍道路,
範圍為基地邊界起三十公尺內所臨道路(參考圖例如附表),寬度範圍採
道路寬度,舖設厚度採刨除五公分及重舖五公分之方式辦理,依工程規模
於申報勘驗前檢附道路重新舖設前、中、後照片書面資料,經監造人及承
造人專任工程人員確認後函報主管建築機關及道路主管機關或各區公所
備查。
前項第二款階段性修復道路刨舖施工前應預先檢具施工計畫書及交通維
持計畫向該道路主管機關或各區公所申請核准。
十三、階段性修復之申報勘驗時間點依工程規模區分如下:
(一)三層以下建築物且無地下層,併同使用執照竣工查驗辦理。
(二)三層以下建築物有地下層,於基礎版勘驗重新舖設道路。
(三)一般樓層建築物(含十五層以下)於基礎版勘驗及屋頂版勘驗重新舖設道
路。
(四)高層建築物(十六層以上)於基礎版勘驗、自一樓版起每十五層樓版勘驗
及屋頂版重新舖設道路。
(五)依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下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
及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併同使用執照竣工查驗辦理。
十四、建築工程基地邊界起三十公尺範圍內所臨道路於近一年內經道路主管機關
或各區公所維護重新舖設完成,其重新舖設完成時間範圍符合前點各款之
其中一次勘驗時間點,報請道路主管機關或各區公所檢核後符合規定者,得免於該次申報勘驗前重新舖設。
十五、建築物應設置法定騎樓之施工場所,除騎樓地面經核准者外,應保持與鄰
側騎樓地及前側人行道面順平;並應於二樓樓板混凝土灌注一個月內打通
騎樓及在騎樓內側加做圍籬,以供公眾通行。但鄰接地騎樓未打通前,或
案情特殊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延長者,不在此限。
十六、建築物施工場所,如於基地內設置工寮及臨時廁所時,應隨時保持清潔,
其臨時廁所排放污水應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始得排放,以維公共衛生。
十七、建築物施工場所除利用電梯孔、管道間清運垃圾外,應設置垃圾清除滑落
孔道或加設防護裝置之垃圾滑槽,以防止垃圾自上落下時四處飛散。
十八、建築物施工場所可能發生跌落事故之處所,如昇降機坑孔道、吊孔各樓層
之開口、樓梯等應加揭示危險標誌並設置一點一公尺以上之安全護欄。
十九、建築物施工場所應規劃基地排水設施,基地四周原有排水溝應隨時疏濬保
持暢通,其車輛出入口處用鐵板護蓋蓋於水溝上,其餘得以適當材料護蓋

二十、建築物施工場所,如有反循環基樁、連續壁、預壘排樁、磨石子等工程產
生之污泥者,應設置足夠容量之污泥沉澱處理槽或機械處理設備,且應待
污泥凝結沉澱後,其上方之廢水始得排入現有排水溝。凝結沉澱之污泥並
應以密閉式車斗運送至合法收容場所處理。
二十一、在山坡地開挖整地,除應做好水土保持外,應設置臨時性之排水、截流
、沉砂等設施,以防止沙石沖刷至公共排水溝、道路等公共設施。
二十二、建築工程進行時,應依噪音管制法令有關規定管制噪音。對違反噪音管
制情形嚴重者,主管建築機關即知會環境保護局加強巡查取締。
建築工程施工場所不得於下午十時至翌日六時之時段使用動力機械施
工。但屬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基樁(不含撞擊式打樁工程)、連續壁、地下結構物工程(含開挖作業)
安全措施組立、巨積混凝土澆築之屬連續性必要工程。前項經核准夜間
施工者,仍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之規定。
第二項所述工程夜間施工時,應於施工十五日前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
備,並副知當地警察局派出所備案。

二十三、建築物施工場所之周圍道路、現有巷道、鄰近房屋、排水溝渠、下水道
與人孔、給水管與止水栓、瓦斯管、消防栓、電力電纜、電話線、軍用
通訊電纜、交通號誌、公車站牌、電桿、行道樹、人行地下道、陸橋、
公共護欄、路燈等公共設施均應予詳加調查,隨時與有關主管單位協調
養護、防護、迂迴施工、臨時移設等對策,以防止導致鄰近地區發生缺
水、缺電、瓦斯斷氣、斷話、火警等情況。
二十四、建築工程如需設置樣品屋及臨時廣告時,應依「新北市政府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管制要點」辦理。
二十五、為避免因建築工程挖掘地基或任意取土導致鄰屋及地下埋設物之傾斜破
損等營建公害,承造人於地下室開挖時,其擋土支撐作業應依營造安全
衛生設施標準規定及下列事項辦理:
(一)靠近鄰房挖土,其擋土工法應校核現場地質狀況及地下水情形與原設
計是否相符,並於施工時派專人隨時檢查並改善擋土設備,以避免附
近道路與鄰房發生崩塌沉陷。必要時,應先設法改善鄰房基礎使成穩
定後,再行開挖地下室。
(二)地下室開挖如採用自然坡度施工者,依下列各項辦理:
1.與鄰房保留足夠安全間距。
2.除採取其他適當措施者外,開挖面之放置時間限三星期內,開挖面
與坡肩須有適當保護措施,坡間保護寬度應與開挖深度相同,且其地
表面不可加載荷重。
3.如地表面部分發生龜裂時,應即以塑膠布覆蓋龜裂部分或採取 其他
適當措施,並繼續觀察,倘繼續擴大時,應迅即回填,另行採用其他
擋土工法。
(三)隨時注意開挖中有無發生異常出水現象,並設置排水溝以防止附近雨
、污水流入開挖區內,且應設置坑池或點井,以利排水。
(四)搬運擋土材料或結構鋼材等長尺度之構材時,應注意其上下及周圍之行
人及車輛安全,並派專人身著鉻黃色衣服,手持指揮旗在場整理交通。
(五)設在擋土支撐上之棧橋,構臺應有足夠的強度與支持力,並應隨時加
以補強。
二十六、安全圍籬、安全走廊、帆布護籬、安全護欄等設施之顏色以整齊劃一為
原則,且須定期維護。其油漆部份最少半年油漆一次,帆布、護網有破
損時應隨時修護整理,並於車輛進出口處設置標示板。(如附表)除標
示工程名稱、建造執照號碼、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專任
工程人員)等有關工程內容摘要外,不得設置與工程無關之任何廣告。附表:標示板
說明:
1.牌面材質:1050H18 陽極處理。
2.顏色:綠底白字(綠底以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 6
號)。
3.字體:標楷體。
4.牌面線條:外框 1 公分寬,內寬 0.5 公分寬,白線。
5.告示牌以螺絲固定在安全圍籬上。
6.尺寸單位:長 150 公分 X 高 105 公分。
工 程 名 稱 新建工程
建 造 執 照 建字第 號
起 造 人
設 計 人 建築師事務所
監 造 人 建築師事務所;電話:
承 造 人 公司;電話:
地下 層地上 層 構造
工 程 概 要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預定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地電話: 工務局施工科:29603456
服 務 電 話
警政署檢舉專線:0800000110
主管機
關電話 環保陳情專線:0800066666
如發生施工損鄰事件,受損戶請於本工程屋頂版澆置後一個月內前向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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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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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23 02:27:49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Tony 於 2013-8-23 04:04 編輯

在台灣的工程,基本上沒有所謂假日這事,
而且各地法規不同,只有台北市才有所謂假日施工規訂。
多數的建案只有所謂施工日和日曆天,水泥土作跟天氣有關,只有下大雨不適合土木工程,

每棟大樓施工,對鄰近住家一定會有影嚮,只是多少而以。
板主的房子也不是憑空而來,以前附近的住戶也被您的建案吵過,不是嗎?
您只能針對高分貝噪音或空污去要求改善,其他除非違規夜間施工,否則難以要求 ,
打地基或灌漿時都是在搶時間,工期也是要精算,
2/7休假停工的工期所有成本損失和交屋期延宕,建商哪想承受?!

假日,上班族才有假日這事,建築工是以日計薪的,
而且所謂假日在各行業都不盡相同,不是您的假日別人就會放假。
高分貝的建築噪音大概只有幾個月,多數不會超過一年,
交屋後各屋的裝潢噪音會不訂期好幾年,那才是讓人厭煩的,
除了忍,無法給您多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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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蜜莉Emily + 1 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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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23 08:51:26 |只看該作者
Tony 發表於 2013-8-23 02:27
在台灣的工程,基本上沒有所謂假日這事,
而且各地法規不同,只有台北市才有所謂假日施工規訂。
多數的建案 ...

謝謝您詳細的說明。因為我們是第一次住在有施工的房子。我看只有忍耐。在忍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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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23 11:14:22 |只看該作者
假日建案施工的痛苦應該比我早幾年北大荒時間搬進來的鄰居比較感同身受,後面搬進來的新建案已經少很多了~~稍稍忍受一下吧~~畢竟打樁灌漿這些大工程都是建案初期才有,後面就沒有那麼吵了~~
想要三連休的夢想破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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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24 00:09:12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tanley777 於 2013-8-24 00:20 編輯

大家好   我本身曾在國泰建設的營造廠工作 三井工程 對於營造施工噪音問題 是依據噪音管制法 但各縣市不太一樣

新北市如下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日期:2013/03/22
發文字號 :公告修正本市禁止營建工程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為公告
依  據       
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第四款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3月18日環署空字第1020020967號函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主  旨:公告修正「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禁止營建工程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為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第四款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3月18日環署空字第1020020967號函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        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自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整及例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整,禁止營建工程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緊急危難救助行為。
(二)有危及公共安全、環境污染及影響民生用水、用電、用氣或通訊之搶救、搶修工程。
(三)屬連續性或必要工程,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施工者。
二、        前項第三款經核准於夜間或例假日午間施工者,應於施工現場備妥核准文件備查,且現場施工噪音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六條之規定。

所以可以說 平常日施工的期間為早上7點到下午10點(但是基本上工地中午12點到13點都會休息)
                 例假日施工的時間為早上7點到中午12點,下午2點到晚上10點

我家附近就有工地在施工 我只都是直接打1999  

還有記得在工地屋頂版混凝土澆置之前 建築物有任何的損傷 都要這之前 提出鄰損
因為營造廠會再施工前進行鄰房鑑定 你可以跟營造廠索取副本 以利觀察自己家裡是否有損傷
如果有損傷 你找工地主任 主任不理或是讓你感覺想拖延時間的話
請記得到新北市工務局 提出鄰損陳情 這時候營造廠要是沒有跟你和解
他蓋的建築物是永遠拿不到使用執照的 這時候他就會很積極跟你討論要如何進行下一步

以上給大家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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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ette + 1 感恩您~
洪阿民 + 2 感恩您~
max1130 + 2 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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