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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rainbow 於 2011-11-9 15:28 編輯
澎湖隘門,老村長李天育整理著沙灘,這兒似乎一片祥和
但1977年因為政府建設馬公機場時到隘門沙灘挖取,一車車載走隘門沙灘的砂石,留下許多像月球表面的坑洞,然後開始倒入建築廢棄物、垃圾,這美麗的貝殼沙灘,綠蠵龜棲息的沙灘成為一片荒涼髒亂
政府眼中無用的棄土,在居民眼中卻是孕育生活的大地之母,子不嫌母醜,於是村長李天育帶領著村民日復一日地淨灘,村民的合力下,終於整理出一塊新生的美麗沙灘。當隘門村自行整理沙灘,創造出一個優美秘境,綠蠵龜回來了,政府的目光也回來了.
2011年,隘門沙灘BOT案出現,幾場溝通座談,村民表達反對,認為沙灘該由村民來經營,不該壟斷給財團。9月,「隘門濱海渡假區促進民間投資開發計畫」出爐,公布在網路之上,但是村落居民根本不知道,沙灘渡假區的完整開發設計。
地點:澎湖隘門
案名:澎湖隘門沙灘BOT案
相關聯結:http://e-info.org.tw/node/71033
近期文章:
咱的環境-又見BOT怪獸!
• 2011-11-08
• 中國時報
• 【傅志男/高雄市(地球公民基金會董事)】
日前,環保署召開「澎湖隘門沙灘BOT案」的環評會議。會中審議的開發案是要興建政府官員和財團心目中的「國際觀光飯店」,而預計砍伐掉二千多棵珍貴的海岸保安林(在澎湖種樹是很難存活的),也擬遷移澎湖百年古墓區,而開發單位連最基礎生態調查都付之闕如,難怪會議中遭到許多人的質疑與反對!
筆者八月與九月去了澎湖二趟,除了享受世界級的澎湖壯觀的玄武岩、貝殼沙灘和珊瑚生態外,也觀察了「離島建設條例」的各種建設對當地的影響。隘門沙灘本來是台灣最大、最美的貝殼沙灘,早期甚至是綠蠵龜的產卵地區。從機場建設開始,沙灘遭破壞到沒有人認為這曾是風景美麗的地方,政府更棄之如糞土。十多年前,老村長李天育開始整理沙灘,經村民努力,沙灘終於呈現屬於它原有的美麗,而成為在地居民自力保護家鄉聖地的典範。
但重現美麗隘門沙灘不僅沒受到政府保護,卻成為官員和財團眼中的搖錢樹,於是,完全忽略在地參與的BOT開發案被提出。開發單位提出,澎湖當地雖有許多民宿,但為了國際觀光須開發「高級」飯店,甚至認為這些開發是當地居民沒能力去參與的,這完全抹煞掉村民十多年非常成功護灘的努力,顯示政府只重視財團的利益、嚴重忽略在地參與的精神。 從澎湖回來後,心中一直迴盪的想像:「美麗的島嶼、澄清透澈的海水、貝殼沙灘、珊瑚礁生態和綠蠵龜,不跳下去游泳是對澎湖海水的大不敬啊!」但是,這些澎湖印象,隨著荒謬BOT案的開發,未來不知還剩多少?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 ... 63/IssueID/20111107
BOT大復活 山海變色(詹順貴)
2011年 11月07日 大選逼近,除令人焦躁的選舉新聞外,幾則有關「山也BOT,海也BOT」的新聞,更加令人不安。儘管藍綠總統候選人的政見,都高舉公平正義,但許多擁有山海美景公有土地的政府機關,卻趁大選之隙,為財團架橋鋪路,假興辦「重大公共建設」之名,行割地圖利之實。如不及時遏止,或許未來有一天會突然發現消費不起的人民,將再也無緣親身欣賞雲海、日出或赤足踩踏沙灘、海浪。
位在馬公機場旁,經村民將近10年護沙養灘有成的隘門沙灘,長期怠惰的土地管理機關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非但不知反省,竟擬將之BOT給財團蓋60間villa與140間國際飯店。此案總開發面積12公頃,40年的租金加權利金竟然不到新台幣1億元,對照未來住宿房價,動輒上萬元,明顯圖利。 所幸今年10月31日環保署環評審查會即因此開發案計劃砍除在澎湖生長非常不易的2公頃防風林共計2184棵高大樹木,要求應該進行更嚴謹的二階環評(其實根本應該直接認定不應開發)而暫時保住。11月1日宜蘭縣政府標售出烏石港7123坪的旅遊服務專用區旅館用地;隔天,金門簽下第一座國際觀光旅館50年期的BOT案。
此外,山的BOT:如陽明山、太魯閣、雪霸及墾丁等國家公園與阿里山等幾個森林遊樂區的旅館區,幾乎都已有或正在進行BOT、ROT的開發案;海的BOT:北從宜蘭烏石港、花蓮七星潭,台東三仙台、都蘭灣、杉原海岸、磯崎、金樽、加走灣、小野柳、南到墾丁大灣等等,凡是美麗沙灘或海景,不肖機關與財團都悄悄染指,對照政客的高談闊論公平正義,格外諷刺! 一般所稱BOT,其依據的法律全名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既然稱為公共建設,至少應該像高鐵或高速公路的ETC此類BOT案,完全商業機能取向的旅館,是否應該尊重市場競爭機制?該否曲解成「公共建設」而廣為BOT?
「公共建設」變質
以位於台北市區的美麗信花園酒店為例,當初BOT是為興建平價旅館,所以土地租金與營運權利金都相對低廉,但目前的房價卻令人咋舌,對其他購地自建或租用的旅館業者是否公平?對《促參法》第1條所定提升公共服務品質有何幫助?旅館本身是否具有《促參法》第3條第1項規定供公眾使用的足夠開放性或公共利益?換句話說,單純的興建旅館,該不該列為公共建設?對照外國立法例,已大有疑問;而法律既然是規定為「觀光遊憩重大設施」,至少應該是整個主題遊樂區或風景區,而非僅僅將其中最有生財功能但範圍最小的旅館割讓給財團,再由政府機關以公帑為財團維護周遭環境。
此外,要適用《促參法》,其第3條第2項規定必須是「重大設施」。有關「觀光遊憩重大設施」的適用對象與認定標準,除了《促參法施行細則》第11條明定必須是在國家公園、風景區、風景特定區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遊憩(樂)區內才適用外,有關投資金額,依交通部1996年10月4日核定的《觀光主管機關受理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審核要點》規定,在偏遠地區,投資金額需在3億元以上;非偏遠地區則需6億元以上。如依此標準檢視,前述位於台北市區的美麗信花園酒店BOT案或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的聯勤招待所機關用地ROT給投資金額不足2億元的美麗華飯店,皆有違法圖利之嫌。
法律不容有空窗期,選舉之餘,政府也應該站出來,對如何保護公共財與一般人民基本權利說清楚講明白,否則請大家用選票加以抵制! (作者為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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