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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資訊] 10/1個資法上路─不只老闆,你我都應該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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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2 07:12: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簡稱個資法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於今天(10/1)正式啟用。儘管一般人多半都聽過,這個即將改變過去我們對個資處理態度的新法,真要問裡頭說些什麼,恐怕大家都是一知半解,eCounsel(天遠律師事務所)法律部落格,對個資法應注意的重要地方,有相當多「重點提示」,以下轉載該落格《員工資料外洩:公司會計、助理、HR…全部中槍!》一文,供大家參考:( I+ S% P) Q$ Q+ B2 I

" o+ n* M' u1 g( G- o5 B傳統上大家總以為,和公司有關的違法事件,全部應該由老闆去扛,一切責任與員工無關。
然而,個資法今天 (10/1) 正式上路,它對於全台灣的所有公司(包括上市櫃、中小企業、甚至是服飾店與餐廳)以及公司員工所造成的影響,絕對不亞於慧星撞地球,我們就先從員工資料談起。
任何公司不問大小,除非老闆兼撞鐘,否則都會有員工。有員工,就必然有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現住地址、手機號碼、家中電話號碼、勞健保與退休金資料、薪資單、銀行帳戶、扣繳憑單、打卡單、請假單及曠職紀錄…更多一點的,還可能會有警察局所核發的良民證、聯合徵信中心出具的信用報告、與健檢機構的健康檢查報告。【別忘了,這些全部屬於個資】
公司裡的這些個資一旦出問題,誰有事?
1.  刑責& ]0 g& y4 L* D; n7 c6 @! k4 P) _
個資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20條第1項,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19、20條所規範的是什麼呢?簡單講,它要求公司對於個資的「蒐集、處理、利用」都必須合乎特定目的,並且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蒐集」員工上述個資,雖然未必都有正當性(比方說,員工家庭成員有哪些人、分別在哪裡上班?是否為同性戀?員工以前信用如何?),但卻多半在任職時經員工同意(注意,最好取得書面),所以爭議程度小。但個資之「處理」(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傳送),則對公司內部經手員工薪資、勞健保及勞退、人事檔案等個人資料的同仁來講,麻煩最大!一旦違規檢索、複製、刪除、輸出(從資料庫中輸出報表而列印)、傳送(Email出去),將由實際上的行為人(而非公司老闆)負刑責!因此,公司員工的個資處理,要是沒有強化安全控管機制,並能追蹤資料流向,萬一出事,勢將風聲鶴戾,經手員工互推責任,不是嗎?
2.  賠償
" B& ?0 q6 o1 M7 A/ U3 r0 r這部分的問題也不小。 雖然個資法第29條有規定,除非無過失,否則公司員工的個資洩露,應由公司負賠償之責(賠償標準,將以每人每次洩露$500 – $20,000為範圍,由法官看狀況核定,最高賠到二億元。詳見個資法的安全管理措施)。但是,另外民法在第188條第1、3兩項,對於受僱人的責任同時作出規範「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換句話講,公司員工的個資洩露,固然公司脫不了賠償之責,但您如果在公司裡經手員工的個資、但卻在處理時不慎讓個資外流的話,除了要和公司對被害者負連帶責任外,公司要是先賠了,還將再回過頭來向您求償!
3. 罰鍰1 H2 [' s$ m; n" @
這邊也有相當嚴苛的規定。在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要求所有公司都要對個資作「安全維護措施」,而此措施中的第一項要求就是配置管理人。因此,您如果被公司指派為個資管理人的話,依個資法第50條「非公務機關之…管理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員工個資萬一外流,公司百分之百一定被政府祭出罰鍰處分。罰單的金額,從$20,000起跳,最高到$500,000。公司被罰多少,擔任公司內部個資管理人的,也要同樣被罰多少!依我們觀察,被老闆指派擔任個資管理人,其壓力之大、所負責任之重,在我國法制史上恐怕史無前例,千萬不可不慎。
4 Z9 ~  Q1 p, d我們誠心建議,雖然在公司內部處理到其他同仁的個資勢所難免,但必須學會自我保護,務必要偕同公司訂立並執行「適當安全措施」,否則只怕後患無窮!
$ Y; K9 @0 N1 r  K1 a
8 I( d4 O0 ?# y" }6 F' v, {3 O# e3 B4 z
同場加映:反制個資侵權實作
* P1 G. G! s+ R" k  G- \(1)先在Android手機上安裝"Purpose of this call"或其他的錄音軟體並啟動自動來電錄音功能。
- R% m' [0 F9 ]' t# ](2)10/1起,凡是遇到自己個資被盜用或濫用的廣告來電,立刻向電信公司申請單次通話明細。
; _" l" O8 b9 ]* v: o' Z(3) 把錄音檔從SD卡裡拷貝出來,到管區派出所報案「來電者涉犯個資法第41條第1項…」。
3 n; z; f/ c9 b3 @- v4 ~" y6 m1 q/ ~
由於本案是告訴乃論,所以對方一定會被迫和解並支付賠償!(但要注意,警察的心態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此務必堅持提告,最好還把法條帶著,否則這種新法律他們常常搞不清楚…)

; B7 m) Q2 \: e4 D4 w7 r/ I+ @資料來源:http://www.bnext.com.tw/article/view/cid/0/id/24774+ o7 ^8 @+ e  y1 B
1 [  p. P( z0 l2 P" M4 c; E

, B! d# m; e$ `, m)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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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 阿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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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2 09:48:04 |只看該作者
太重要了,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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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2 10:41:34 |只看該作者
不知是不是心理作用...% z/ v6 t' K5 w/ V" M

: _! u, }; f* D昨天起,騷擾的詐騙電話就變少了也~~
我愛北大,我愛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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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2 11:27:53 |只看該作者
其實個人因個資外洩, 要依個資法向營利事業機構求償的難度還是不低, k1 U# f# r9 S& P3 T
一般接到電話騷擾, 一是電話行銷, 一是詐騙6 z, Z2 A" w7 k# Z  N# D/ J5 R
1 I5 I0 Q' M- b: g* i. p4 o
電話行銷的部分, 會從資料庫中跳出, 作為行銷電話清單的, 當然是經過篩選, 確認已經符合個資法所稱特定目的之合理利用
, E. V4 `3 t' l  t$ O. D/ a你說他非法利用, 他家資訊、法務單位一定可以找出n年前你同意他利用的證據出來
6 c6 |8 _4 Q0 o9 d( S不然銀行、金控、保險業數以億計的資訊預算是幹啥用的
: s# O: I, L* q$ m1 J就算名單是從第三方取得的, 依個資法第九條, 最遲在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一些規定要告知的事項, 只要沒有被反對, 就可以繼續原本的電話行銷, y& {  Q- @/ L: }9 v. d
如果客人不高興了, 道個歉, 表示不再利用, 或依客人要求進行刪除, 就不會觸法了* T. P8 `* {7 t% [* N4 q$ Z3 q. d
# h5 S& b/ ~+ U% f  p, ~9 p# N: e
至於詐騙集團嘛...
4 F( N7 `, @& w# r基本上本來就是要幹犯法的勾當8 ~0 |* ~9 a5 W1 g+ l
個資來源從何洩出, 他才不在乎哩
! x+ \; o2 W3 y9 z& G至於被洩的大企業、網購啥的
: b3 q) {: ~& g; u* O端出BS10012, ISO27001, ... 哩哩摳摳的認證4 t. [  z8 H$ D2 A; t
加上已經花了幾百幾千萬的資安建置, 和早就備妥的法務大軍( A7 p" q& U; o, K
亮給法院看
8 X; j7 D- b7 v; T$ v- u8 q  R只要能說服法官, 我們該做的都做了, 大概也不會有事! E; x9 v/ d+ q& D) A5 p2 g

- t* [& I+ O) J8 [其實新版個資法可怕的部分不是罰款
1 L9 D1 O3 S" U, t5 x/ p刑罰的部分, 非營利觸法的部分將要修法拿掉了, 只會剩下意圖營利的部分要抓去關, 那就比較不可怕了
' N3 I  O) Q  |1 k7 t所以, 真正可怕的部分, 大概就是團體訴訟7 @1 Q" T* s4 m4 z* c0 X

( F/ m6 l6 R) V+ O畢竟一個人要跟企業打官司, 只為了五百到兩萬的賠償, 不太划算...
, z2 R" _1 R% T  @7 R# E+ L可是如果有訴訟團體跳出來, 告訴你交給他, 他抽三成...- {7 L- X; D5 [; f+ F( N
兩萬扣掉三成也還有一萬四4 q8 c  ]! L8 {
啥都不必幹, 只要提供資料, 幾個月後有機會賺一萬四3 a% a1 ?: }! G' c
相信很多「受害者」和「傳說中的受害者」都很樂意配合辦理...
& k! R9 `; C1 O3 s/ `
$ d5 m) h! }  v6 ]! i* c  X企業, 就怕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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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ding + 1 感謝有您~
polly涵 + 1 讚!
遊民 + 1 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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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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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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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4 02:05:53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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