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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張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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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請問社區管理費提撥公積金有沒有法定下限,規定出自哪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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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17:48:18 |只看該作者
我覺得這一建議也不是不好! 只是應該要因地因事制宜! 做適時的調配呀!
8 z8 X: F1 e) P& L! @- ~3 r; \7 s: r- s( W- v0 r
因為每一個人對錢都有不同的見解:
$ f9 f( o$ \3 |   有人認為錢存的愈多愈好,避免未來要錢時,發現錢不夠用
$ v) k5 w( C# K6 A: L- ~   有人認為錢可以儘量花費,搞的愈華麗愈好$ ?) I' n- j; W, m! P
   也有人認為錢留有一定的金額,足夠使用就好!不用把生活搞的非常困頓。
# [1 F2 q' S4 G: a4 N2 w
: _; B$ o  s" E2 O  J9 m1 J這範本原意應該是要各社區至少有一定的準備金,來防止突如其來的意外發生卻沒有經費可以來提供維謢等情況! 但若是準備金夠了,是否一定要繼續這樣提撥呢? 這個就是見仁見智了!
* q4 |5 B( S% u/ B1 Q" u/ P/ m7 L, P0 i6 t7 _7 i7 g( `
只是如何適當的調配!這個真的是可以好好的讓各管委想想的!
8 H, _* ~3 v% T5 X==========================================/ r# v% u: H$ h+ b: ]1 D; J3 l
若是以一般生活為例! 一人他一個月就賺 3w 元! 他為了存錢,他強迫自已每個月一定要存 2w 下來! 剩下的 1w 做為日常所支。& `1 x+ e4 ?! V" r8 s0 f6 [# E
( Y- B! M, {0 b- `( t. @) [- u
結果他在家中儘量不開燈! 洗冷水澡!吃就隨便吃最便宜的東西! 也儘量無娛樂生活。就這樣困頓了好一陣子,他存到了他既定的目標了! 9 j( ^$ p$ m, K! u

" V, j, v7 |0 W- x5 F: y8 @( K* U若是你是他要如何選擇之後的日子呢? 繼續這樣困頓下去,反正之前的日子都這樣過下去了,有何不可?還是可以調整存錢的方式,將 2w 變  1w  或 1.5w 。把多出的錢來改善自已的生活呢? 3 n& B  \3 o6 E$ q+ \* i- F6 F/ G

  a/ y% t% d' @+ z
熱泵+空調 新一代的選擇 ...http://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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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18:09:56 |只看該作者
有點好奇樓主的用意
  g6 ]7 D( p, L0 }; `  j  B
* ~. j3 O( j6 F* A4 @2 ?是希望多提基金嗎?
8 E* V/ K' _; }) a- q2 K還是希望少提基金?
/ Z7 g  c4 k, f6 ^7 h3 |
2 v) h" F7 M4 ]' u: g) R如果每個月繳交的管理費不變
' n2 e) O* ~/ y) v- A0 v多餘的管理費收入9 H: J2 A% `. p: E7 Z$ g  K! M) |, M
放在基金中或放在其他會計科目有什麼差別?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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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22:06:01 |只看該作者
回復 遊民 的帖子
) s! q, B+ }# M* B
" ^' v6 ]8 _% a7 |公基金有特定用提,除重大事件外事不可以動用的。因此不能拿來增加生活品質用。
! T5 D+ G/ O* {5 y* `- L: b, u& v+ l5 o! ^
本社區公基金已經快到兩年的上限,此時管委會卻提出管理費調升案,這樣一來公基金的上限就會跟著提升。
  Y- p, s+ j) A2 G  P" B! `9 H8 ~% K) A# h
我是希望在不調高公基金上限的狀況下,讓管委會有更充裕的金錢可以進行各項專案,因此降低公基金的提撥
" Z, L* ]+ s  @5 Q8 p/ L可以達到雙贏的效果,希望大家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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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22:33:35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張同學 的帖子
' f1 r* P) v; ]" ~) h
7 V3 j3 B+ ?9 y! k1 Q( t# [了解; U' e& {& P; J+ s3 [; ^
謝謝! G" r: \9 p4 ~* y% g, N" R3 o

  L* o  F- L; i6 x不過, _6 W% p$ e4 `% ]
您說的"管委會專案"
2 p9 I1 I' y  z, v1 f應該跟公設有關吧% z/ z8 E7 s: N! S' j. M
如果是這樣
% d7 M  C5 {$ \那參照條例第9條or第10條1 L0 x! k0 |/ C9 s3 u4 U1 f. `
本來就可以用基金支出
  z: P; v0 S( Y3 H  m8 \: q也不用改提列基金的比例吧
' w, e6 {5 e# q8 t, l9 i0 H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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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22:52:3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張同學 於 2011-12-6 23:04 編輯
2 \" d* A0 s* H. y
5 U' z- A5 B0 S; _* i回復 遊民 的帖子7 }# K1 H8 X: S( ?

6 N0 ^: S- ]% Z" A公共基金不可以由管委會動用,必須由區權人大會決議才能動用。8 i8 x! A3 b9 ~2 z  t1 J; u
. {6 O8 v# B  t
---------------------------------
& N0 s1 H+ w5 E4 N9 l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 ~. y1 ?$ e( K7 ~/ r7 L% v' U6 M0 i% r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 X9 Y3 N% K, e

5 e  N4 v" J2 G9 C9 q/ ~  d: X: m,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 O5 A& N5 u  q  _, f7 S$ m# y! ~9 o7 w" h+ v+ Q
三、本基金之孳息。
7 T) J9 g* Z8 I6 C! j! b: {% Q, ?/ O4 G7 g5 G
四、其他收入。8 x5 t% I) U! |) e/ v  K+ w

( w  J- f7 ^* z5 t3 t. r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d& H! L, T  }) T
3 c" c) ^, P0 u, G) ?9 \( z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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