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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 三峽瀝青廠空汙協調會「歐鄉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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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20 16:24:15 |只看該作者
先支持~北大特區居民一起對抗三峽瀝青~

目前一聞到就要打電話~目的是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一條 第二項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應善盡安全管理責任,如發生重大環境污染、重大工安事故,致嚴重影響鄰近工廠或民眾安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停工並改善之。工廠於停工原因消滅後,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復工。

這個條文的舉證很重要,目前第一號機,就是被查獲太多次,所以勒令停工,但還2~4號機繼續生產

我覺得還可以從以下幾點加強管理:

1.工廠輔導法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基於健全工廠管理或維護公共利益之需要,得通知工廠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進入工廠調查,工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也就是三峽瀝青以前已經裁罰多次,可就裁罰內容,於每次生產時就需提供裁罰內容事項及空氣品質監測狀況,生產之瀝青數量,時間等。至市政府備查。市府也不定期進入廠區監測。若有不實,或差距過大,則透過相關法律議處(空汙法及工廠法等)

2.廠方妄想變更地目部分:
應該是要把農業旱地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以作為擴廠之用。也就是她現在作為停車及堆放部分二次瀝青廢土的地點是占用農業用地(旱地)

可以依據三十二條  工廠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屆期不辦理或依法不准辦理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他的登記事項一定改變了,增加了那麼多面積及機組)
如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名、廠址。
二、工廠負責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三、產業類別。
四、主要產品。
五、生產設備之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及用水量。六、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登記之事項。
前項第三款產業類別,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這還沒提到土地分區部分的法律~

大家要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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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20 18:16:57 |只看該作者
和他們接觸以後,覺得歐鄉的朋友很熱心,很純樸有正義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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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20 18:23:15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5-20 18:27 編輯

回覆 evalee 的文章

是阿,要不是親眼所見"瀝青落塵樹葉"+"屋頂刨除下來的瀝青渣",真的無法相信三峽安溪居民為此經歷十多年的抗爭與受苦折磨。
在地鄉親群情激憤.義無反顧的站出來,願意號召在地鄉親,跟我們共襄盛舉,讓我也很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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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20 18:28:49 |只看該作者
回覆 小柚子 的文章

是阿,柚子,看到那些東西很震撼。從不知嚴重到這種程度 ,他們的經驗也很值得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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