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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鞋櫃非「雜物」 放樓梯間裁罰撤銷,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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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08:38: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聯合新聞網 2016/04/12 06:005 ~6 y1 K7 `* l3 h
3 `: H, s$ b7 `) u- T! C
大樓住戶在門外擺放鞋櫃算不算「雜物」?桃園陳姓男子在門口放鞋櫃,市府認為是「雜物」,開罰四萬元。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8 F4 x4 u( O0 D9 p: @: w3 ?# }9 v: \# ^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R. d4 {* `! W6 f& ~1 Z
% @2 B+ p* |- ^# ]# i
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
+ ~4 ]# k  Y8 }& q
$ {) L. w  t( x「樓梯間最好什麼東西都別放!」桃園市消防局提出建議,因可能影響安全和逃生動線,這是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環。
8 A  }3 u7 q9 C3 M+ L5 W& D0 H) F# w( p6 c1 \% Z) [9 ?. H5 h
消防局副局長龍榮森表示,鞋櫃等物放在家門口,萬一著火,等於喪失最有利的逃生出口,居家動線應好好規劃,例如廚房到臥室、客廳到廁所,盡量保持直線暢通,減少拐彎次數。
2 M; B1 j4 h: M! r4 k' o" P, X* \
桃園地院調查,陳姓男子一年多前在社區住處門口樓梯間擺放鞋櫃,被管委會要求移除;他沒照做,管委會報請市府處理,市府去年一月現場勘察後,以他堆放雜物裁罰四萬元。
  m* q; L7 m3 ^+ X# E2 {. @! a3 B& I1 i
陳姓男子向法院指出,鞋子都收到鞋櫃,沒影響衛生和鄰居通行,管委會把「鞋墊」都列為雜物,市府也採納,很不合理,訴請撤銷。2 ]6 b3 ^& B; C% `: R3 S' H

4 F6 H: D- [& a2 C& E) r0 m法院審理時,市府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這是基於維護公共安全,陳男在樓梯間擺鞋櫃,已違反規定,可能影響公安,裁罰有理。
/ F6 l: H7 e1 O6 Z
$ Y, o7 b! m1 g: N3 Z法官根據舉發照片,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所有鞋子都收納在鞋櫃,未零亂散置,雖樓梯間屬公共走廊空間,但鞋櫃並非如柵欄、門扇或私設路障會影響逃生通道,且社區管委會公告是以「阻礙逃生」為主,市府的裁罰有過度引申和誤解法令,判市府敗訴。7 \4 X# ~* N% c) A5 _
http://times.hinet.net/news/180917693 v) R: |& s4 e9 y8 ?

1 C) ?5 d1 y5 s. F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太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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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33:14 |只看該作者
唉....法官素質參差不齊, 可能他家也是把鞋櫃擺樓梯間, 就會3 k/ J4 y- s; }, j  E
覺得....只要鞋子擺放整齊, 鞋櫃就不算雜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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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41:03 |只看該作者
遇到這種與時代脫節的法官實在是社會的......8 q! |/ g& \  W# _+ I8 T2 g4 J( f  i

- o) Z# O; l9 R& ^5 _這種法官真的書讀得太多
# z9 s- s7 e0 C事情遇到得太少" |7 `6 c( {8 p: ^- ?5 r5 Z
真正碰到事情就來個推委卸責# ^2 f4 ]  }' F/ k' V
與他毫無干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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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的爹 + 3 真的是同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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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01:17 |只看該作者
私人物品放在公設上.........這也可以?
4 u% g6 X! p, d+ d; n3 f/ k  J5 m! y) n  d( Z: o( F; g
& j8 {, C5 x+ }5 \0 L% b
/ Q4 ^0 [5 B) y1 r! x2 C
那我來去大廳佔一塊當儲藏室大概也行吧!
! z6 s- P9 a, Y8 {
# D! o5 m* I  q'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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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大 + 1 讚!我欣賞您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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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45:34 |只看該作者
請注意
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
這段話" ?2 U1 {, t$ ]( L: X: o$ A1 h
所以, 要找一面牆, 最好是死角, 做不做櫃子應該沒關係+ x3 P9 I) S+ h, k6 P" l& y' O0 }, x
但是最好有監視器鏡頭對著的" r- b2 {9 f* r  g& E
不能鎖, 免得變成侵占/ f# A0 U& D! \/ z6 m
然後腳踏車啦、娃娃車啦、車上的洗車用具啦...
# F4 O/ H8 y& P$ }: \6 L還有這張判決書, 要記得貼上去提醒大家「法律是站在我們這邊的」哈~哈~哈~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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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0:25:47 |只看該作者
有這種恐龍法官,難怪我們像是活在侏羅紀世界,到處都有隨機殺人、割喉的怪物,卻對這些畜生沒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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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1:59:44 |只看該作者
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 h& s2 ^( A" ^/ m$ f, p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 T9 [" t* K  i$ r9 H5 a8 w( }6 M' A) A9 `/ }
再上訴,可能會被二審推翻.
6 H. L1 }8 W. V( I7 {' _: }$ ?# ^. s: x; f3 K2 @: A- n
我也是認為公共走道, 放任何東西都是不可以的. 公共安全' c3 v, k2 U' X6 O; C" p
即使整層4戶都是自己所有權走道,也都不能放置物品* k( i3 U  F1 Y+ t
不然,大家是否都放鞋櫃. 這個法官判例不是雜物.
& i4 C3 c' l& }  G  m( [倒退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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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0 ?8 j3 q5 [# ^( p, T. a/ N( s$ m+ I
7 O' W- a5 V! e! t, {  w' x
小弟認為:法官不認為大樓住戶的鞋櫃為「雜物」,這種論點非社會所能接受,應視這法官為「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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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a + 1 讚!最後那句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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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7:48:2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4-13 08:00 編輯 8 z( ^6 _) y2 B/ \2 P# d. [, U
# I! h. ^8 d* @+ ~3 z( w5 M) `
這法官當真是恐龍到家6 Z- P0 G* F" V4 {

$ t# j' m( N4 m5 b0 ]桃園市政府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主訴鞋櫃是放在逃生路線上的“雜物”, 妨礙住戶逃生路線而裁罰4萬
) x# [. {* m4 \8 E% J1 w0 N- o. t; i
: F$ {3 Q; j/ G, X8 u4 a應該是以妨礙公共安全為著眼訴求才對,怎會只因一句鞋櫃是“雜物”的主觀見解就忽略公共安全的主訴呢?' A. x+ ~6 q. [" z! |
$ T3 y- @% Q4 T, z! m, i2 S" T4 t
) ~  U. F" ~0 B& C
0 B- g" Z4 m/ U+ C
& Q6 Z: E1 c9 d" @; g
那如果依法官見解,放在逃生梯中的鞋櫃不算“雜物” , 放在逃生通道就不違法.  \! p( Y( Z$ Z! X
(那是不是要正面表列所謂屬於雜物的範圍, 方便人民識別?)
& B3 r  t2 l# S% C, ^9 v
' ]  I: w' @+ J8 V針對這種恐龍法官, 桃園市政府爾後對於這種案件都不要裁罰4萬, 直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被告就好了!
. r" q$ f2 z" |1 G' x- V
' R& P8 E  L1 R: x6 @% I或者根本就由管委會針對這種違規住戶控以侵占罪就好了.
. p3 j; `# ^0 p; t! B: U, \
& I- K4 D9 p$ ]; j. e: Q那台灣的法官我看再增加100倍名額, 一天24小時不眠不休辦這種案子,大概都辦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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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9:44:44 |只看該作者
一般住戶會佔用公共區域、逃生空間的物品,最大的就是鞋櫃,腳踏車、娃娃車等,被管委會要求收回時,少數住戶還會理直氣壯嗆管委會或物管人員: 家裡很小,不然要放哪裡? 又沒妨礙誰?  
/ _+ \: v) X3 f5 L以前我住舊社區,逃生梯的階梯被擺滿了各種鞋子,下樓根本無處可走。轉彎處堆放紙板、金爐,有些甚至把金紙也堆在逃生梯,萬一火警被燒死,到陰間地府,手上立即有一筆錢可以週轉7 _8 `# E6 L8 p5 O

- C+ L4 I" O- m* M' L/ W3 B/ u8 A這個法官的判決,絕對造成社區管理的困擾
蝦毀  川普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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